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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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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是社会资源,任何数据产权配置必须保持数据的开放性或可获取性。数据来源者、数据持有者与数据使用者利益的协同是基于利益而非客体界定的权利配置框架。数据持有权是对数据事实状态的承认,但对持有者配置以什么权利需要依赖其对数据加工使用形成的数据形态和价值而配置不同的权利。数据产品化(价值实现)是一个过程,因而数据权利配置是动态的。这一过程中的数据可区分为作为要素的数据资源和作为产出物的数据产品。数据要素的价值在于其可不断汇集而满足不同计算分析的目的,确认持有者的流通权即可以实现其价值;而一旦形成形态和价值相对固定的数据产品,则需要给数据持有者配置稳定的、具有一定排他性的产权。只有形态和价值相对固定的数据产品的持有权才具有产权分置的条件,即数据产品持有者授权形成分权体系,而在要素化阶段,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置体现为对其各自加工使用结果的独立分享——相互独立的数据要素持有权(流通数据使用权)。这是符合数据要素特征最大化实现数据社会价值的一种制度安排。这样的制度安排需要对数据流通行为的法律规范,以创制合规高效利用数据资源的治理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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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平 《中外法学》2023,(2):307-327
数据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副产品”,数据经过不断加工处理成为了人类认知世界的原材料,也成为了数据经济时代新的生产要素。数据的社会化流通利用是人类进入数据智能时代的新问题,不能援用传统的产权范式,而需要根据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特点,配置最大化实现数据社会价值的新型产权规则。数据权利配置不是对数据控制(支配)的保护,而是旨在保护数据加工使用(价值创造)和流通利用之利益,本文称之为数据持有者权。相对于传统产权,数据持有者权本质上是构建数据流通利用秩序的一种财产治理范式。数据持有者权以价值或利益识别区分保护为基础,并不消灭数据上叠存的合法利益,以实现数据社会化流通利用为目标,需要配合适当的数据治理体系才能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6.
精巧规制理论主张授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规制,利用丰富的政策工具组合,追求较少干预下的双赢结果,是对回应型规制理论的改良与革新,成为理论界追求更优规制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精巧规制理论在西方政府战略和组织倡议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成为金融危机后金融科技监管的新范式,同时也在理论适用场景、政策工具组合、协调配合要求与成本收益均衡等方面存在争议。在数据法领域,精巧规制影响了欧盟数据保护机构的组织定位与执法方式选择,体现在自我规制、第三方规制等诸多方面。精巧规制理论在规制策略选择、行政执法协调等环节与我国数据要素治理相契合,《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亦体现出该理论的内在原理。有必要考虑在重塑我国数据要素规制目标并确立底线红线的基础上,推动政府功能朝向规则制定统一与规制协调转型,引导被规制者和第三方更充分地参与数据要素治理全过程,以精巧之治实现数据要素的良法善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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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 《法学》2023,(10):156-171
数据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因为其不仅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原料和创新要素,也具有巨大的市场交易价值与交易需求。近年来,国家在顶层设计和相关具体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对数据要素的全周期治理给予了高度重视。数据要素的市场化过程复杂,各环节相互关联,通过全周期治理能够充分审视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探索具有可及性和可行性的对策。当前,面对数据要素全周期治理中数据权属制度待落地、数据交易市场秩序待规范、数据市场竞争规则待明晰、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待提升等问题,建议以“与数据相关行为”为基准细化数据权属设置;明确数据交易中心(所)在数据要素市场化中的地位;规范数据市场竞争行为,完善数据竞争规制方法,将认定的重点转向竞争行为正当性标准;细化数据安全规则相关内容,从内外两个层面加强数据安全治理,形成法治架构下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全周期治理格局与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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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阳 《科技与法律》2021,(1):111-126
数据是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利润中心与关键驱动力.在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审查中,相关机构很少将数据要素纳入审查分析范围.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审查分析中需重新审视数据要素的价值.互联网平台是在线经济结构的最有影响力的参与者.与传统的管道业务模型不同,平台市场是多方且相互依存的市场.追求规模化意味着平台须尽一切努力获取数据资源.数据不但有利于改善平台的获利能力,还有利于促进平台业务模型创新.数据市场垄断可能引发进入障碍、隐私侵害和消费者利益损害等.遏制数据市场力对市场竞争的损害需将数据要素纳入反垄断审查范围.在反垄断分析中应将数据市场视为整体.在定义数据市场力时,应考虑数据的市场份额以及收集与处理数据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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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政府数据成为大数据时代政府改善公共治理的有效手段,自2012年起全国多省市政府开展开放政府数据建设工作。虽然我国政府掌握着社会80%以上的大数据资源,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存在数据量少、质量不高、再利用程度低等问题,社会需求难以满足。论文认为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当前中国政府大数据建设的能力还比较低,难以有效促进开放政府数据的建设。因此有必要探讨当前中国政府如何有效构建政府大数据能力进而支撑起开放数据建设。论文在梳理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借鉴赫尔比希(Natalie Helbig)开放政府建设模型的重要环节,将政府大数据能力分为推进数据共享、数据公开、数据监管、数据再利用等内容的能力,基于创新扩散理论,从组织层面构建政府大数据能力建设分析框架,并以上海市区县级政府为背景加以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在组织层面,组织支持、组织兼容、公平创新的组织文化对政府大数据能力起正向影响,集权的组织结构起负向影响;权力距离在集权的组织结构与政府大数据能力的关系中起反向调节作用,而信息架构在组织支持与政府大数据能力的关系中起正向调节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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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者权利在我国为“数据二十条”政策所规定,在欧盟则为《数据法(提案)》所规定。这一权利确立数据来源者对于其数据的知情同意、获取、复制、转移等权利,意图实现数据公平、数据市场流通和数据的互操作性。但数据来源者权利在正当性与可行性方面均存在困境。“数据二十条”在法律化过程中,应以现有成熟法律体系为基础。当数据来源者为个人时,应首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当数据来源者为非个人主体时,应注重数据市场秩序公平,构建数据信任共享与汇聚数据市场,打造多样性的数据互联。如果未来法律引入数据来源者权利,这一权利应被视为一种程序性、非绝对性、举报建议性权利,法律可以利用这一权利促进数据来源者与数据持有者之间、不同数据贡献者之间的沟通治理,而非将其泛化为实体性、绝对性、可诉性权利。  相似文献   

13.
数据垄断者拒绝其他领域的经营者访问数据的行为实质是数据垄断者通过杠杆行为、跨界传导垄断力的表现,是滥用在相关数据市场中市场支配地位来的典型形式.数据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私产,而是兼具企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元属性.放任网络平台经营者对数据的任意控制最终会导致限制、损害竞争的后果,数据访问限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拒绝交易行为并加以规制.由于对网络平台经营者在相关数据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系统的工作,由此,在判定数据访问限制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拒绝交易行为时,可以跳出传统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为必要设施)—认定拒绝交易"的分析思路,单独以必要设施原则认定拒绝交易行为,即"满足必要设施—认定拒绝交易".  相似文献   

14.
数据要素刑事安全风险涉及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销毁等整个生命周期,主要表征为数据供给安全、数据流通安全和数据使用安全三种形态,直接影响国家数字经济安全。构建数字经济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应当以数字经济安全法益为基石。建立在实质的法益概念之上的数字经济安全法益是一种新兴法益,其内在结构包含数据要素安全、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数字技术安全,即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据资源、作为重要载体的信息网络、作为核心驱动力量的数字技术这三个方面,支撑数字经济安全运行不可或缺的要素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通过建立数字经济安全体系而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优化数据犯罪立法必须坚持以数字经济安全法益观为指导,秉持消极预防的价值立场进一步完善我国数据犯罪的罪名体系,充实防范数据要素全生命周期安全风险的罪刑规范,为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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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联营反垄断的分析及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波 《知识产权》2008,18(6):57-63
为有效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定,应为作为知识产权高端战略模式的专利联营构建具体的反垄断分析框架。在反垄断立法的规范分析基础上,应在执法实践中重视具有开放式结构的要素分析程式,围绕联营专利的效力、相互关系、相关市场、组织模式和许可协议特别条款等五大要素展开合理性审查并予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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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是新时代新征程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释放检察制度蕴含的生机活力,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从思想维度看,要把握数字时代发展的鲜明特质,把握数据赋能的重要机遇,不断深化数字检察的规律性认识;从实践维度看,要发挥党的领导政治优势,促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推进法律监督数据模型构建和应用;从效能维度看,要增强数据要素功能,增强数字监督、数字治罪、数字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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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有效的数据要素权益配置构造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构建高效数据要素市场,以及赋能经济高质量增长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我国高度重视数据要素确权问题,在政策层面多次提出加快数据确权,完善权属确定等相关要求.数据要素具有区别工业时代下传统生产要素的多重属性,关涉主体和权益关系也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现有法律规范尚未对数据权益内容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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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加良 《法律科学》2014,(4):182-192
委托调解的正当性和制度功能已为司法政策和国家治理政策所肯定。委托调解的实效发挥有赖于其制度要素的合理改进与持续完善。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可适用的审理程序决定着其是否有权进行委托调解。委托调解人应保持组织型和个人型并存的格局,可依次采用共同选定、商请法院确定和法院依职权确定三种方式予以确定。适用委托调解的案件应首先具备"可调性",且不只限于简单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委托调解不会使参加程序的强制变为接受处理结果的强制,且可缓和合意贫困化所带来的机制紧张。处理好立案审查和立案前委托调解启动二者之间的先后关系,立案前委托调解将不会影响到对当事人之裁判请求权的妥当保障。对委托调解之期限的长度确定、延长以及是否从法定期间中扣除离不开谨慎的考量。法院对委托调解协议负有合法性审查义务且依其只能制作民事调解书。委托调解结案可收取更低的案件受理费,但不能免除。  相似文献   

19.
吕冰心 《法人》2008,(8):12-13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虽然商品市场已经开放,但是要素市场还未开放,因此,民营企业在获取土地、资金等方面仍会遇到各种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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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受贿罪的主观要素进行分析,探讨受贿罪故意的认识和意志因素的内容,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纳入主观要素的范畴,并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该类犯罪的隐性超过要素,进而得出在受贿罪的故意中,存在两元主观超过要素的结论,以期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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