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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作为劳动法的基本概念之一,工资是全部劳动关系中的核心之核心,厘清工资问题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即劳动报酬,认定某项收入是否为工资,应基于确认该项收入是否系劳动的对价。加班工资是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认定劳动者是否加班,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关键在于查明劳动者是否得到了正常的休息以及付出的实际劳动是否控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而不应仅仅根据劳动者在岗时间跨度机械计算加班工资。在特殊岗位、特定工时制度和工资计算制度下,对加班工资的认定也要有所区别。在工资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法院应根据特殊规定并结合实际案情,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以确保公平。  相似文献   

2.
李海明 《法律科学》2013,(5):108-119
因国家对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所延伸的工资构成制度成为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工资的重要依据,其优点是简单,其弊端是逻辑上存有缺陷,其结果是工资成为约定的名义工资、劳动者权益受损及用人单位行为脱法。工资立法应当明确工资的法律定义,在观念上从工资由工资、奖金、绩效、补贴等组成的工资总额构成转换为工资定义的形式要素和工资内容的逻辑结构,实现对价观念与具体认定标准的统一;在制度上实现工资与非工资的区分,为厘清经济补偿基数、最低工资、社保工资基数、税基工资等提供规范基础。  相似文献   

3.
据某省2013年第二季度的司法统计显示,因用人单位使用偷梁换柱式的“掉包计”,拒不或减少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在加班工资纠纷中占80%以上。如此高的比例表日月:“偷梁换柱”是一些用人单位阻碍劳动者获取加班工资的最主要手段,也是劳动者加班权益受损的重灾区。  相似文献   

4.
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的支付需满足延长工作时间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两个条件,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直接关系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的合法支付。应结合各省规定并参照司法事务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相似文献   

5.
《江淮法治》2014,(18):59-59
依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为基数,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碍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  相似文献   

6.
上期答案     
正《加班费基数不计提成工资,是否合法?》依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为基数,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  相似文献   

7.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二倍工资请求权,但是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请求权的适用却存在诸多分歧。该文对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及计算标准、二倍工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有无二倍工资请求权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8.
《法庭内外》2011,(3):55-55
一是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基础事实。在涉及加班工资纠纷的案件中,法院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基础事实,否则将会面临败诉结果。  相似文献   

9.
陶家平  张丽 《法庭内外》2011,(11):34-35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不断深入贯彻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高涨,但是由于认识误区的存在,很多劳动者片面地认为,只要自己在8小时以外工作就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以下4种情形,劳动者索要加班费可能很难获得支持。  相似文献   

10.
法律解读     
“五一”加班多付酬4月30日,在江苏南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祝明谦表示,今年的“五一”劳动节七天长假自己恐怕得在加班中度过。“五一”前夕,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劳动者,“五一”长假期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征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员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拨打劳动保障热线12333举报;或直接到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  相似文献   

11.
现实中企业加班泛滥,表层原因是我国工时制度的关键规范包括标准工时制、特殊工时制以及加班管制等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难以良好实施;中层原因是工时制度与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与之密切相关的几个主要制度之间不具有协调性,包括限制加班与支付加班工资、基础工资与加班工资以及加班工资与社保费之间关系等,这些制度矛盾对用人单位规避工时制度形成不良利益诱引;深层原因则是工时制度的价值功能受到人们的普遍怀疑,其根基有所摇动。这一系列问题导致我国工时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应适当变革和系统完善工时制度和相关制度规范以迎接这一挑战。  相似文献   

12.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四种原因导致劳动者在加班工资纠纷中败诉一是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基础事实。在涉及加班工资纠纷的案件中,法院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基础事实,否则将会面临败诉结果。二是劳动者欠缺用人单位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在公司的考勤制度中规定员工加班需要提前审批,履行相  相似文献   

13.
战东升 《法学评论》2023,(3):101-110
工资的界定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等劳动法基础理论问题,也牵涉劳动者和雇主各自的切身利益。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工资的定义,司法实践中存在仅以工资立法上的列举式规定来认定工资,以及片面恪守劳资双方合意以排除本具有工资属性给付之倾向等问题。鉴于此,首先,理论上宜采用劳动关系对价“二阶段”说作为认定工资的实质标准,同时构建基于“劳动对价性”与“经济给付性”这一实质与形式相结合的工资认定标准。其次,立法上可在现有《劳动法》或者未来的劳动基准法中规定工资的定义,将工资认定标准引入其中,并可通过正面列举明确工资的构成。最后,司法适用上应当构建工资概念解释适用的基本路径,确立工资认定的实质判断原则,进而正确认识实践中常见争议类型给付之性质。  相似文献   

14.
潘杰 《法制与社会》2013,(8):239-240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劳动者起诉要求自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之日起至与劳动者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工资,对于如何支付该期间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以实践中遇到的案例为切入点对各种意见进行比较分析,认为按照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前之工资水平作为计算依据来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15.
加班费的工资报酬体现在《劳动法》的法条里。《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相似文献   

16.
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经济利益,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及裁判的统一性意义重大.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不明确,审判实务中对本人工资的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本文通过对工伤职工在工作一年以上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如何认定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一个比较合法、合理、公平的认定标准,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当前我国劳动者病假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病假期限计算不合理、病假工资负担主体不妥当、病假工资金额设定不科学、病假期内劳动者社会保险费负担太沉重以及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无依据等五个方面。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调整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关系,立法有必要重新设定病假期限及计算方式、合理界定病假工资在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负担、按照效率与公平原则科学确定病假工资金额、适当减免病假期内劳动者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彻底废除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尽管在劳动仲裁中经历过了类似的场面,但坐在原告席上的小雪的双腿仍然控制不住地发抖。“方律师,只要俺说的都是实话,法官会相信俺的,对不?”看着小雪充满期待的眼神,为小雪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律师只是在她瘦弱的肩膀上拍了拍。加班工资的举证历来是劳动者的“老大难”。所以,方律师也没有把握凭着几张没有公司盖章的薪资表为小雪讨回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19.
关于农民工工资权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现阶段,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和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本文通过对农民工工资权的界定分析了工资权的基本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侵害农民工工资权的原因及现象,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立法设想,以此达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方圆》2020,(3):66-69
在战疫的过程中,很多人遇到各种各样的现象,也有很多的相关疑问被提出来。我们精选了部分涉疫情问题,归纳如下,供大家参考。1我有权利拒绝单位安排的加班吗?问:我们工厂是生产口罩的,我连续上班十几天了,每天还得加两个小时班,昨天跟经理说想正常上班休息被拒绝了,我有权拒绝单位加班吗?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周国勇:一般情况下,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国家已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口罩等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可强制安排劳动者加班。当然,您延长的工作时间,享有安排补休或者增加相应比例的工资报酬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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