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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不能产生瑕疵意志而被骗,预设的同意理论与机器是自然人意志的延伸这一命题存在冲突。在新型支付方式中,需要明确区分行为究竟是符合了预设的同意还是避开了预设的同意。事实上,只要抓住"机器是由自然人设计的"这一关键,当设计者不存在错误认识时,机器便也不会产生错误认识,机器根本不具有处分财物的自由意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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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与刘明祥教授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ATM机内的现金由银行事实上占有,信用卡持卡人在法律上占有信用卡记载的现金,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不能依照德国、日本刑法有关使用计算机诈骗罪的规定,解释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类型,机器不能被骗;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此外,我国刑法没有必要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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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信用卡使用行为的犯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为人拾得信用卡,在不同场合分别具有并非占有钱款与视作占有钱款的性质;而视作占有钱款与实际占有钱款毕竟有所差异,进而并不排除虽有视作占有钱款的前提,而对实际占有钱款的行为仍可予以否定评价。行为人输入正确密码、模仿持卡人签名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掩盖自己不是持卡人的事实真相,致使支付方误认行为人为持卡人的欺骗。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输入密码、模仿签名而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获取钱财数额较大,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1款“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基于刑法理论根基与我国刑法具体规定,类似的案件即使发生在ATM机上也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构成盗窃罪。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ATM机可以被骗并不违背实际事理逻辑;许多国家的刑法典并未否定针对智能机器的欺骗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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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第三方支付账户"失窃"定性为诈骗罪值得反思。机器不会陷入错误意识,永远不会被骗,即便是出现故障也不是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引起的"受骗"状态。第三方支付平台不能等同于金融机构,借鉴针对金融犯罪的相关立法,缺乏主体适用的基础。"冒用型"账户"失窃"不具备"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移植条件,它是一种法律拟制而不与诈骗罪相包容竞合,故此类案件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而应定性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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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用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的行为性质——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机器不能被骗不妨碍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将<刑法>第196条中的"冒用"、"使用"信用卡的行为,限制解释为仅指对自然人使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信用卡诈骗罪并非诈骗罪的特殊类型;用信用卡(包含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是通过银行的电子营业员交付而取得现金的,不可能构成盗窃罪,而属于信用卡诈骗;此外,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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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当今世界,将现有技术转化为可为人们服务的应用是社会进步的一大动力,而产生这种动力的引擎是各式各样的企业。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电")就是这样一家致力于将无线移动通信技术应用更广泛,推进各行业信息化进步,让工业机器更智慧更智能的创新型企业。宏电公司成立于1997年,到2013年,年产值已经达到3亿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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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对被害人的身体强制,这种强制可以是暴力性强制,也可能是非暴力性强制。在非暴力强制的情形下,就可能出现欺骗性的手段。这是可能会与诈骗罪的界限发生模糊。但是只要财物失控的最终结果是由强制性手段造成的,而不是因被害人因为被骗而"自愿"交付,都应明确地定性为抢劫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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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智能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正在大量、广泛地参与现实的创作活动,这样就出现了“计算机产生的作品作者身份确定问题.”对此,本文认为既不应以“机器不能创作”为由而否认计算机程序员或操作员的创造性劳动,也不应一概以“合作作者”来掩盖不同的劳动付出,而应以是否对作品有独创性贡献为标准来确定谁是作者,谁不是作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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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国家组织的一种形象化说法,它象一架由杠杆、齿轮、引带、螺丝钉等零件组成的庞大机器一样,是由具有各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为实现共同使命而联系起来的一个整体。这架机器的协调运转直接实现国家职能,这实质上是一种政治权力系统工程学说的运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架机器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国体的根本性质和内容。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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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不能被骗不妨碍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的观点难以成立;将<刑法>第196条中的"冒用"、"使用"限制解释为对自然人使用,是体系解释的结果,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不一定是合理解释;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类型;对案件事实的归纳,应以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指导;非法使用信用卡(包含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此外,我国刑法没有必要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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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在住宅小区、大厦、机关单位的应用越来越普遍。不仅提高了现代人类的工作效率,节约了人力物力,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成本,也使得整个管理系统安全可靠。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中的汽车越来越多。车辆集中存放管理的场所是被人们提出车辆进出的秩序、车辆存放的安全性、车辆存放管理的有偿性等要求。于是,智能停车场系统产品应运而生,在现代停车场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停车场系统的全称是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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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5):38-48
《刑法》第196条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假冒合法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含借记卡)的行为。其中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他人已经作废的信用卡。基于ATM机等机器的工作原理可知,机器在银行卡业务中实际上处于辅助者的地位,它反映并执行银行的意志,其本身虽然不能被骗,但行为人能够通过机器实现对银行工作人员的欺骗。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应限定为仅对自然人使用,而应该包括对ATM机等机器使用。对于侵占、抢劫、抢夺、敲诈勒索他人信用卡后又使用的情形,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以其中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取得他人信用卡,并采用诈骗的方式取得合法持卡人的同意或者授权,进而使用该信用卡的,其实质仍属于违背合法持卡人意志的"冒用"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