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李梦媛 《法制与社会》2010,(20):267-268
"证明责任"堪称是民事证据制度中永恒的主题,但是在我国学术界却曾经一度受到了不应有的忽视,如今学界对证明责任的理解大多还停留在举证责任,即《民事诉讼法》条文的规定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表述上。本文首先阐述了各国对证明责任含义的表述以及我国学界及实践中如何理解证明责任,再通过对罗森贝克等人的客观责任说的研究,得出对证明责任含义的理解,最后对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证明责任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2.
张丽 《政治与法律》2006,(4):98-101
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而证明责任则是这一核心中的核心。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在作为裁判的某个事实的真伪不明时,依照预先规定的裁判规范由当事人所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负担。证明责任不是一种义务。证明责任的分配的立法则是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证明责任的含义、法律性质及证明责任的分配等阐述,旨在说明完善我国证明责任的立法之必要。  相似文献   

3.
主观证明责任逻辑在我国长期处于支配地位,其影响可能超出我们的想象,这可归结为六个因素:一是民事诉讼过程的行为特征;二是举证汉语表述的行为倾向;三是作为客观证明责任前提的事实真伪不明在主观证明责任逻辑中可以被省略;四是主观证明责任逻辑可与客观真实理念和平共处;五是主观证明责任逻辑是职权主义模式选择的产物;六是我们对客观证明责任逻辑的认识偏差导致其功能被低估。  相似文献   

4.
黄锫 《行政与法》2007,(6):85-87
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不能简单的做一归而统之的划分,而应该具体的分析诉讼中各角色的不同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证明责任应分为客观的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明责任,前者是在行政实体法中就已预先设定好划归行政机关承担,并在行政诉讼中当案件真伪不明时作为法官判案的实体法依据。后者则仅仅只在诉讼过程中才有其存在的意义。而原告在诉讼前的证明行为实质上是证明的义务,其在诉讼中则享有证明的权利,法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则具有证明的权力。  相似文献   

5.
证明责任分配是研究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证明责任自在德国诞生以来 ,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先后在方法论上形成了两大流派 ,即待证事实分类说和法律要件分类说 ,其中待证事实分类说又分为消极事实说、推定说和外界事实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又分为基础事实说、完全性说和规范说。规范说自德国著名法学家罗森贝克提出后 ,在长达半个多世纪里成为不可撼动的官方学说。但自 2 0世纪 5 0年代以来 ,德国法学家针对规范说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反思 ,又提出了危险领域说、概然性说等证明责任分配新说。纵观德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各种学说 ,究其本质 ,乃是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 ,是形式标准 ,还是实质标准 ,抑或两者兼而有之 (以何为主 )。本文主要对这一脉络给以简要阐明  相似文献   

6.
一般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两者含义基本相同,且可以通用、互换,但实际上两者的内涵并非等同,不能简单地将两者作为相同概念混用。虽然分析哲学有这样的箴言:词没有固定不变的含义,它的含义取决于具体语境的上下文对它的具体委托是什么。但是作为法律术语,若唯以通过分析上下文方能确定其含义,难免会在学术讨论中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甚至会在写作中因断章引用他人词句而导致己文辞不达意。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对证明责任及其相关概念争议的分析,探究证明责任的具体含义,并反思我国民事证明标准的界定。  相似文献   

7.
由于我国法学界对证明责任的概念理解不全面,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系列弊端。本文从证明责任的含义、分配原则等方面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8.
无合理怀疑的证明一般被认为是英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也即“排除合理怀疑”之规则。那么该规则的由来是怎样的呢?“排除合理怀疑”究竟意味着什么?其含义如何?该规则又是如何适用的呢?笔者带着这些疑问在本文中对“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英美刑事证明标准进行了探析。并进一步指出,该规则只有起诉方承担证明责任时,它才是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标准;当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负担证明责任时,其证明标准同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并无二致,即证明达到盖然性的优势程度  相似文献   

9.
梁美英 《法制与社会》2012,(36):117-119
证明责任倒置按照是否有制定法明文规定,可分为法定倒置和酌定倒置,在酌定倒置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从理解和分析基本含义出发,分析证明责任倒置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基础,并从考量因素、适用条件、程序规制三方面重点阐述如何对法官酌定倒置证明责任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0.
郑金玉 《法治研究》2010,48(12):69-75
针对国家赔偿实践中时常出现的无人举证现象,我国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该原则并不能恰当地完成分配证明责任的任务。国家赔偿证明责任可以依照民事诉讼通说理论进行分配:支撑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事实原则上由赔偿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但如果国家赔偿以职权行为违法性为要件.则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此要件的证明责任(证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妨碍国家赔偿责任发生的法律规范——免责事由的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同样应该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新增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虽然获得不少赞誉.但其适用范围极为有限.尚不能在由国家机关承担证明责任更为公正的其他场合为公民、法人等寻求国家赔偿提供便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