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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作为我国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从定事实的根据。但实践中,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比例板低,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也不明确,亟需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有效的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模式,以促进鉴定结论公正公信地被法庭采纳与采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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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践中,司法鉴定人出庭率低已成为我国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的一大顽疾。这一问题的现实存在,不仅令鉴定意见质证流于形式,更使得直接言词原则无法在庭审中发挥其应用功效。诚然,我国已通过刑诉法、民诉法的修改,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现行法律中对于司法鉴定人出庭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严重失衡,出庭质证保护等规定亦极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为此,有必要进一步从制度上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差旅费用和经济补偿,并加强对其出庭质证安全的保护措施。通过制度性构建与优化,探索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应然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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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邦达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6)
为强化鉴定意见质证,刑诉法规定了鉴定人出庭的情形,加大鉴定人人身安全保护,明确拒不出庭的后果,并通过专家辅助人出庭以加强鉴定意见质证。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规定实施的效果值得研究。鉴定人出庭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有必要出庭”情形的模糊表述造成实践做法不一。鉴定人出庭时控辩质证水平有所提高,但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无法对话影响质证效果。鉴定人出庭的成本较大,出庭费用无保障,影响其积极性。应克服专家证人制度移植的张力,重视鉴定人出庭的实质效果,完善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以保护当事人的对质权,以庭审中心变革为契机推动鉴定制度完善,降低鉴定人出庭负担,提高其出庭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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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判断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鉴定人交叉询问可以保障对鉴定意见证据的审查质证。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受固有理念的左右、鉴定人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的影响、鉴定人出庭率低等问题,影响了对鉴定人交叉询问的效果,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完备交叉询问规则及形成鉴定人作证前宣誓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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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通过明确鉴定人的法律地位、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可不出庭的情形、鉴定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司法保护制度等问题的论述,以期克服目前鉴定人出庭难、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流于形式的不足,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的立法与实践,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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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其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核实的重要举措,不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核实关键证据、实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权,便于法院作出正确裁判有重大作用,而且还涉及一些基本原则如无罪推定的成立与否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与否.但目前司法领域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普遍不高,究其根源是鉴定人出庭制度制定不够明确,出庭作证相应的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鉴定人出庭还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当前司法领域鉴定人出庭作证困境进行一定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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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事诉讼中诸多冤假错案暴露出有瑕疵的鉴定意见造成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使鉴定人不出庭现象备受指摘,各方要求鉴定人出庭的呼声不绝于耳。然而,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以案件具备其出庭必要性为前提,在鉴定意见质证机制尚未完善之前,如若忽视质证效果而一味强调鉴定人出庭,无异于叶公好龙。深刻洞察制约鉴定人出庭之因素,理性评估出庭作证之效果,客观认识质证功能虚化之成因,才能有助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科学构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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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我国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现状及其原因,并借鉴国外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先进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