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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而将前罪与漏罪数罪并罚的,当前罪刑罚经再审改判后,对漏罪所涉判决中的数罪并罚部分,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精神,在前罪再审判决中一并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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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加刑并罚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 ,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 ,应予数罪并罚 ,但从现行《刑法》关于几种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规定的内容看 ,都是指主刑的并罚 ,并不包括附加刑的并罚。判决宣告前数个附加刑的并罚、主刑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附加刑的并罚 ,主刑执行完毕 ,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附加刑的并罚 ,假释人员附加刑的并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和对被告人单处罚金的并罚 ,应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执行通知书对附加刑的执行情况应加以表述 ,在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 ,发现被告人有漏罪或再犯新罪进行并罚的 ,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来决定执行的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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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2)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2]39号《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按数罪并罚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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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时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决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但是对于发现漏罪的主体并未明确规定,本文以两份判决书为裁体,论证发现漏罪的主体不限于法院,但限于司法机关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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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新犯的是一罪,那是容易理解的,如果新犯的是数罪,就出现两种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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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对不是再犯新罪.而是发现漏罪,应如何处理,法律未明文规定。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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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正在服刑的被告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适用《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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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了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即所谓“新罪”)情况如何实施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在区别不同形式的犯罪,从重处罚又犯“新罪”的罪犯这一点上,该条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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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减刑制度适用的过程中 ,可能存在减刑之后发现原判决宣告之前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罪未被审判即有漏罪的情形 ,或者发现刑罚执行期间罪犯再犯新罪的情形 ,从而产生减刑适用中的数罪并罚问题。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是否有效 ,本文认为这两种情形应当区别对待 ,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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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德国、法国、俄罗斯、西班牙、瑞士、奥地利六国刑法典中数罪并罚的规定,发现三个相似点,即数罪并罚的规定都被列入刑法的总则性规定部分、贯彻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以及三个不同点,即自由刑与罚金刑相互替换的规定不同、通过限制加重的方式确定总和刑的方式各不相同和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规定的不同。当今,中国的刑事立法可以借鉴其中的一些做法,解决司法实践中有期徒刑或拘役与管制并罚、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并罚执行或数个没收财产和罚金并罚无法全部执行以及同时判决漏罪和新罪的数罪并罚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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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数罪,即相同罪名的数罪,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均符合同一基本犯罪构成,但连续犯等特殊罪数形态除外的情况。同种数罪的处罚分三种情况:一是判决生效前一人犯有并被发现同种数罪时的处罚;二是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的处罚;三是刑罚执行期间再犯同种新罪时的处罚。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和再犯同种新罪的处罚,较少存在争议,即都主张对这两种情况实行数罪并罚;但对于法院判决生效前一人犯有并被发现同种数罪时应如何处罚,在认识上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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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其新罪作出判决后,在执行中常常会遇到前罪还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残刑如何计算的问题。本文想就此谈点自己的看法。按照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时,一般都采用先减去犯罪分子实际已服的刑期,然后将“残刑”与新判刑罚相加,在总和刑期之下,数刑中最高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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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 ,其余刑如何计算 ,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由于法律对此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 ,有的从又犯罪之日起计算 ,有的从侦查终结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 ,正确的计算方式应该是从新罪判决之日起计算。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这里的“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即我们通常指的“余刑”。所谓余刑应该指对新罪判决裁定宣告时原判决尚未执行的剩余刑期。没有新的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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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立法看似简单明了,但在实践中涉及刑罚适用时该撤销哪些内容、何为未执行的主刑刑期、附加刑如何并罚等争议问题仍未统一认识.本文从几个实践案例着手,结合假释的性质、新罪的危害性、对刑罚执行的影响等试对此做出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