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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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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探望权是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我国实际增加的一个新制度。伴随着我国离婚案件的不断攀升,随之带来的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纠纷也逐渐增多。本文阐述了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分析了探望权执行难的原因并就解决探望权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相应的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2.
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对探望权案件的强制执行还是一个新课题,关于探望权案件的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主体和期限、执行方式、探望权的中止及恢复以及其他应注意的问题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本期刊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胡克莉写的《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一文,旨在引起广大读者、作者就此问题各抒己见,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3.
探望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玮 《河北法学》2003,21(4):35-38
婚姻法修正案设立了探望权制度,填补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法律规定,探望权是父母离婚 后,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父母的权利。但从探望权产生的法理基础父母子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探望权是非常态父母子女关系中存在的一项权利,不限于离婚父母;同时它 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即子女也有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制度应在坚持以 子女利益为重兼顾父母利益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20 0 1年 4月 2 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对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离婚父母对子女享有探望的权利 (以下简称探望权 ) ,就是新增内容之一 ,本文拟对如何正确认识和行使探望权等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探望权的立法依据探望权是指离婚后 ,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 ,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以适当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络的权利。探望权的规定是基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力义务关系设立的。婚姻法第 36条规定 ,“父母与…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以及思想观念的不断改变,当代人们权利义务观念的增强,对探望权越来越重视,已经将其与抚养权放在了一样的位置。针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或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制度的确立,为人民法院审理探望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如何正确行使呢?本文对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其相应对策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相似文献   

6.
张丽平 《法制与社会》2011,(26):274-274
探望权自身的特殊性,使得该类案件执行难问题尤为突出。本文通过原因分析,提出了应加强思想教育、审执结合、注重文书可操作性及完善立法等对策。同时提出在该类案件执行中应充分认识公权力的局限性,做到"谦抑执行"。  相似文献   

7.
近年采,随着离婚率的增加,随之而来的探望权问题受到人们的重视。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虽说探望已作为一种法律写入婚姻法中,但在我国,其存在时间不长,人们对这种权刮认识还不够充分、深入。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对离婚这一情况才慢慢接受,而对婚姻关系解除后对子女的探望权问题还没有一个深入、透彻的认识,父或母往往把孩子当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不让另一方探望,会出现探望权难以执行的问题,当然原因不止这一个,还有各方面的原因。本文就是针对你探望权难以执行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分析这一问题的产生的各种原因,并提出了一些应对之策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8.
徐鑫鑫 《法制与社会》2010,(18):275-275
探望权制度是我国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新增加的一项内容。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本文结合我国实际,通过研究探望权主体范围的理论基础、中外相关立法和学者的不同学说,分析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三人成为探望权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特别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姐对于未成年的弟、妹也应享有探望权;立法应该适当扩大探望权的义务主体的范围,规定未成年子女的代抚养人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并且增设"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授予探望权主体探望权的最高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9.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的规定,但无探望权或探视权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家庭解体与重组频率加快,越来越多的离异子女生活于单亲家庭而缺乏必要的父爱或母  相似文献   

10.
陈苇  赵燕 《法治研究》2010,(9):18-24
联合国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均倡导应当依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一切与儿童有关的问题。来自澳大利亚家庭法立法会的报告《子女接触令——执行和处罚》,正是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保障"子女接触令"的实施,提出了改进的建议。研究和评析这些建议,可汲取其有益的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修改、补充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以期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探望权的行使,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  相似文献   

11.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被称作"儿童权利大宪章",其中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被世界许多国家承认和运用,体现在亲子法上就是"子女本位"。探望权也称探视权,是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方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与子女交流并短期共同居住的权利。本文在对探望权的定义和性质进行探讨的基础上,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视角重点思考探望权主体扩展的立法问题。  相似文献   

12.
张攀 《法制与社会》2013,(22):31-32
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目前有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不少问题,饱受学者诟病。因此,探望权制度应在坚持以子女利益为重兼顾父母利益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探望权执行的法律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因探望权发生纠纷诉诸法院,依照上述规定,法院首先必须主持调解,促使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才能依法作出判决。无论是调解或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对探望权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如何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4.
探望权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由于探望权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成为了一个热点、难点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探望权的特点,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原则,指出了探望权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解决探望权案件的执行纠纷。  相似文献   

15.
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  相似文献   

16.
《婚姻法》规定,离婚双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也就是说,大人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那么,孩子有探望大人的权利吗?也就是说,离婚后不与子女同住的父或母,孩子想念他们或需要他们时,有探望的权利吗?按理说应该有。但《婚姻法》却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望权。怎么办?  相似文献   

17.
为尽量减少和避免因父母离婚和诉讼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解决涉未成年人抚养探望案件中子女与未共同生活父母一方长期疏离隔阂、存在交流障碍等问题,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少年庭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庭亲情留言",通过人性化的审理方式拉近家长子女之间的关系,用亲情融化矛盾结点,提升审判社会效果。"法庭亲情留言"主要针对父母子女长期未见、亲子关系相对疏远的抚养探望案件,法庭结合"亲情探望",促进父母子  相似文献   

18.
李兰 《政法学刊》2012,(3):25-29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普遍增长,离婚后有关探望子女的纠纷也逐渐增加并成为社会问题。作为现代亲权理论的产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确定了离婚后子女探望权制度,使我国婚姻法得到进一步完善。构建探望权制度对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9.
赵超 《法制与社会》2013,(12):273-274
探望权在我国由2001年在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得以确立,此法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祖父母合外祖父母并不是探望权的主体,但是我国是一个历来重视传统血缘关系的国家,由于"隔辈亲"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强烈要求也不容忽视。近年来,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需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现实生活中又有这样的权力需要,因此引起了众多纠纷,备受社会关注。  相似文献   

20.
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恰当地行使探望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促进社会的稳定,但因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探望权行使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当事人通过法律救济的手段仍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本文就探望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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