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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的困境我国近代制度变迁的模式是变法型的,关于"变法"的含义,字典上的解释是:"指历史上当政者对国家的法令制度做自上而下的重大变革"。苏力老师认为:"我在本文中此称这种强调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模式为‘变法'模式。"自清末以降,中国一直采用变法(政府自上而下移植国外法律制度并运用强制力推行)的方式来进行社会变革的,并且相当一部份人一直认为:只有变法,中国才有出路,中国的法制才能走向现代化。往往忽视了对本土的制度的研究,现在我们反思当初的想法,发现已经不适宜了。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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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2):9-12
法律文化是法治的土壤和源泉,没有法律文化的根基,法治只能走向失败。我国现在离成熟的法治社会还有一定的差距,人治因素在我国社会中仍然十分活跃,这是因为我国法律文化与发达国家相比有着较大的差异。在变革和发展法律文化方面,作者重点提出了三条思路:(1) 发展市场经济,坚持对外经济开放和文化开放。(2) 国家和政府重视法治,树立“法律至上”和“依法治国”的理念。(3) 提高国民的法律文化素质离不开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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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代中国正在走向法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为中国法治之路奠定了基石。然而,法治的实现仍需各种条件,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的确,我们要实行法治必须首先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否则,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确实无从谈起。先秦法家不是也讲“依法治国”、讲“法治”吗?但是,他们的“法治”说到底是专制。因为他们作为法治前提的法律是同作为现代法治灵魂的平等、自由和民主等价值背道而驰的。因而,我们今天搞法治,其前提之一是要有一个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此外,这种法律是应当得到贯彻实施的。本文拟就此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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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法治标准理论,缺乏对法律内在性规制能力及其在法治中基础地位的应有认知.借鉴哈特提出的法律规则内在性理论,可以提出一种更能契合和支持当代法治中国建设实际的法治标准理论.这种理论将法律内在性规制能力作为法治标准的基础和核心指标,同时还包括法律强制性威慑能力、柔性用法回复良性社会关系的能力、依法追究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的能力以及有效防止和救济用法造冤行为的能力等指标.这种理论,可以有助于我们将法治理念和制度建设一体推进,更有针对性地凸显法治的重点和难点,更明确地认知法治的主体力量,有的放矢地构建良法的文本和制度,落实法律内在性及其规制能力的制度,实现实质法治和形式法治有效统一的良法之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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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的经济、政治、文化基础来看,中国并不存在法治的本土资源,但是为部分学者论述适用的本土资源,的确在法制的建立过程中应当起到重要作用。要最终实现法治必须通过法制现代化的方法,将民间法吸纳于国家法,但这种理念完全与"法律多元"主张的民间法与国家法共存的理论相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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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经被认定为一项基本的治国方略,法律信仰对法治国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法律信仰状况令人担忧,培养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需要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