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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介绍】1998年8月份,原告我国A公司与某国S公司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贸易术语为“FOB上海”,装港上海,卸港桑托斯,付款方式为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单注明托运人为S公司。A公司交货后,被告B作为承运人出具收货单,载明托运人为A公司,装箱单、产地证、检疫证书的发货人均为A公司。后承运人B应卖方要求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S,收货人凭指示。提单背面加盖原告公章,S未在提单背面进行背书。原告将全套单证交银行议付,但银行以背书人非托运人为由拒付。而被告B则以货物不及时通关将被罚没为由,在未收回…  相似文献   

2.
前不久,一票货物自大连出口至日本,由于承运人管货的过失出现严重货损,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货款,卖方无法实际控制与处分货物,钱货两空,于是在中国某地海事法院起诉承运人。那么,卖方(即托运人)在提单已经转让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运输合同下的诉权①?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该海事法院否定了托运人的诉权,认为“当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已经为收货人合法持有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提单的转让而一并让与给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包括合同诉权。因此,该提单项下的货损货差只能由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与此同时,我国另一地…  相似文献   

3.
再论预借、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借提单是指在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所使用的信用证一般规定货物装船期限和交单结汇的期限行将届满时,或者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时,托运人就可能要求签发此种提单,造成“单证表面一致”的假象,使其能顺利结汇。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保函而签发此提单,有可能构成承运人与托运人合谋对善意第三者收货人进行欺诈。 一 毫无疑问,预借、倒签提单行为危害海上…  相似文献   

4.
浅议记名提单下承运人的交货义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记名提单是一种不可流转的海运单证,也就不具备可流转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同时,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记名提单对于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交货对象于运输合同缔结之初就已经确定,因此承运人在记名提单下的交货义务并不以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为必要,承运人只要是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就已经构成了运输合同下的适当交付,承运人也不应对此承担无单放货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原告:日本国三井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1990年10月30日,被告所属的“乐平岭”轮在德国汉堡装载原告承保的盘元钢6471卷8635.446吨,签发了一式三份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给托运人“CMC贸易公司”.提单中作了如下批注:“货物部分锈蚀,装船前雨水淋湿,装船前在露天堆场堆放,没有遮盖,部分盘元轻微弯曲、缠绕,部分绑带松、断”.托运人接受了上述提单.1991年1月21日,“乐平岭”轮抵达目的港日本“Higashi—Harima”港.1月24日开始卸货.1月30日卸货完毕.收货人“SHINWA贸易有限公司”认为所卸货物严重锈蚀,遂申请日本货物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检验机构作出的检验报告称:“货物锈  相似文献   

6.
收货人依法对承运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法律赋予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有其理论上的依据。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承运人向第三人交付货物,该约定从性质上分析属向第三人给付的契约,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但货物运输合同仍可为收货人设定义务,只要此种约定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收货人接受了单证即应受此种约定的约束。受领性质上为一种权利,但因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使债权人负接受履行的义务。此时的受领,应认为是债权人权利与义务的融合,因此,收货人提取货物是权利的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规定收货人负有提货义务是立法选择的结果,也是将债权人附随义务法定化。赋予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和贸易法下买方的拒收权并不矛盾。《合同法》的实践表明赋予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并不导致实务的混乱和承运人利益的损害。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3条赋予收货人有条件的提取货物的义务,值得借鉴。在《鹿特丹规则》下,收货人负有提货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即收货人要求提取货物和收货人适格。  相似文献   

7.
海上保险人是保函的最终受害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函(LetterofIndemnity)是发货人签署的保证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实际上该报单项下的货物并非处于该提单所载明的状态──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的保证履行协议。一、保函的出现是国际海上运输发展的产物在国际海上运输中,当货物装上船后,发货人会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  相似文献   

8.
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责任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何为预借提单(Advanced B/L)和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规定: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各国的海商法大都有类似规定,我国海商法第71条也作了上述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提单的三大职能:货物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合同证明。 现代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是最主要…  相似文献   

9.
祁国庆 《人民司法》2005,(3):104-107
案情1998年5月26日甲、乙、丙投资组建A公司。乙为 A 公司法定代表人。2000年3月1日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约定 A 公司于2000年3月6日向 B 公司提供价值40万元的货物,B 公司3月30日付款。期间甲、乙、丙发生矛盾,3月28日甲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乙,要求乙与 B 公司达成变更货款为30万元并将货款支付给甲的协议,并私刻乙的私章和 A 公司印章一枚,3月29日在 B 公司不知甲受胁迫的情况下,乙与 B 公司就变更货款额的情况达成协议,乙在该协议上加盖了甲伪造的乙的私章和 A 公司印章。3月30日,B 公司将30万元货款支付给了甲。后  相似文献   

10.
针对2009年3月5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关于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责任属性的定性以及第11条和第13条关于无正本提单放货人和无正本提单提货人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采用剖析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动态物权进入流通领域的法律特征的方法,在分析和论证后指出:首先,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不改变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不免除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在卸货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问题上是处于卖方托运人交货代理的法律地位,承运人虽未凭正本提单错误放货,并应对无单放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承运人无单放货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侵占或损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特征,故承运人无单放货只构成违约,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将其规定为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当具有财产权的货物进入流通领域以后,在货物交易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该财产即货物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相对人之间只表现为债权的相对财产。虽提货人未付款,在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时仍占有货物,但该行为依法只构成不当得利,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11条规定由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运人与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提货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在提货人与提单持有人达成付款协议以后,该行为依法应是提单持有人对交货代理人即承运人超越代理权无单放货行为的追认,由此依法应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违约民事责任。《无单放货规定》第13条规定仍不免除承运人民事责任,与民事代理法律制度不符,且损害了承运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1.
一票货物两份提单的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情主要事实2001年11月,香港利盛行洋遮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利盛行)与福建揭福塑胶有限公司(下称:揭福公司)签订一份雨衣买卖合同。贸易条件是FOB福州,香港利盛行是买方,揭福公司是卖方,由香港利盛行租船订舱,付款条件是香港利盛行收到揭福公司发出的货物提单传真后即T/T全额付款。香港利盛行作为中间商,将该批雨衣销往阿根廷。阿根廷的收货人通过中远集团公司阿根廷分公司要求香港利盛行与中远集团公司在福州的船代公司即厦门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下称:福州中货公司)联系。香港利盛行向福州中货公司发出订舱单。根据贸易惯例,香港利盛行要求船至香港时实行可转换提单。2001年11月29日,揭福公司发货,  相似文献   

12.
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单证,围绕提单形成的一套制度是现行国际贸易体制的基础之一。①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承运人的义务,不仅已成为国际航运界的惯例,也为各国立法所确认。日本《商法典》第776条规定载货证券准用584条关于提货单的规定,“填发提货单后,非依提货单兑换,不得请求交付运输品。”我国《海商法》第71条也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  相似文献   

13.
陈青 《法治研究》2006,(10):68-68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中俄联合运输协议。甲公司在运输始发地将货物交由乙公司承运至莫斯科,并就该批货物向丙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由于所承运的货物因“灰色清关”而在俄罗斯境内被莫斯科警方统一检查行动中扣押,所以乙公司未能将上述货物在目的地交付给甲公司。因此,甲公司一纸诉状将乙公司和丙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认为:乙和丙公司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而对甲公司产生的同一内容即货物损失的给付,应负全部赔偿的义务,乙和丙公司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判决乙和丙公司共同赔偿甲公司的货物损失,并对上述债务的清偿互负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4.
厦门伟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动器材公司)委托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空运一批运动器材到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双方口头约定“运费到付”,即运费由美国客户在收货后支付给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接受委托后,填写了航空货运单或称航空路单(AirWayBill),并在右下角下“承运人或代理公司”(SignatureofIssulnsCarrierorhisAgent)签章栏上签章。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拒付运费。运输公司遂以航空货运单背书载明的“如收货人不支付到付款项,任何情况下都将由发货人负责偿付”为由向运动器材公司追讨…  相似文献   

15.
对海运单的基本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运单(SeaWaybill-SWB)又称运单(Waybill-WB),是证明国际海运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但是,海运单这一词汇从未在我国海商法中出现,只在第八十条内容中有侧面陈述: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受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同时又进一步规定: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很显然,海运单是该条所指的单证之一。与提单相比,初步证据和不得转让是海运单的两个特征。由于海运单是伴随着远洋…  相似文献   

16.
甲、乙公司是多年的商业合作伙伴,有密切的业务往来。2005年4月至10月期间,甲公司多次委托乙公司加工部分冷轧钢卷,但双方并没有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甲公司只用传真件的方式提出以下加工要求:“切边不得有毛刺、飞边、镰刀弯、拱弯等现象。”根据甲、乙双方的交易习惯,乙公司加工后的钢卷由甲公司聘请个体户司机王某,直接将其运送到甲公司的客户——丙公司那里,交付其使用。丙公司收到货物后,其生产副总李某对货物组织了验收,发现所交付的钢卷中有29.694吨不符合加工要求,存在“分切质量差、毛刺太大,而且还有卷边等现象”的严重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甲公司得知后,将该情况及时告知乙公司,并对其加工钢卷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为此,甲、乙双方共同到丙公司处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并口头确定由乙公司将该批货物运回整修。但虽经多次整修,货物质量仍不符合加工要求,丙公司遂以货物无法正常使用为由要求甲公司将其退回。为避免损失扩大,甲、乙、  相似文献   

17.
《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包裹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就运输货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承运人必然是铁路运输企业,这里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托运人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为收货人。一、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问题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在承运人签发了提单的情形下,提单持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提单持有人在本质上可视为收货人,所以他的请求权仍然可以视为收货人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海运实践中,存在一种特殊的单证——提货单。所谓提货单(Delivery Order),又称小提单,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单。在国际大宗散货运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并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由某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根据乙公司的指示,甲公司开出了受益人为丙公司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丙公司也分两批给甲公司发运了部分材料。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甲公司依约申请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将乙公司和丙公司列为被申请人。丙公司提出仲裁异议,认为某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此案。仲裁裁决生效后,丙公司又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对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是否有约束力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丙公司已实际参与了合同的履行,成…  相似文献   

20.
关于建立专家证人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某一进出口公司分别从巴西和阿根廷进口豆粕。货物在巴西和阿根廷的两个港口装载前分别经当地商检机构(SGS)质检并签发质量检验证书,两批货物的5项成分指数均不相同。货物同船运抵上海后,收货人发现货物受损,遂向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下称商检局)申请质量检验及残损鉴定。商检局分别对巴西和阿根廷的豆粕出具了质量证书和鉴定证书,两份质量证书及鉴定证书显示两批豆粕的所有成分指数完全相同。收货人因货损诉诸法院,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承运人认为收货人据以索赔的商检证书与事实和科学不符,委托货物学和货运学方面的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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