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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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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内简讯     
《电子知识产权》2012,(2):12-17
下架、禁售、罚单、诉讼苹果iPad国内销售面临四重压力——苹果这次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作为原告的苹果竟在‘IPAD’商标中国内地所有权诉讼中败诉深圳唯冠。此后,唯冠乘胜追击开始了的一系列‘维权反击’,使苹果iPad面临国内销售的多重压力。这场关于IPAD商标的战争将如何收场,是众多看客最为关心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苹果其实很早就意识差到iPad的商标权问题,但是在收购iPad商标上,他们干得不够漂亮,用一个第三方公司的名义,向台北唯冠购买了iPad的全球商标(中国大陆地区除外),交易金额仅仅是3.5万英镑,也许是这次事件让唯冠感觉到非常屈辱,并且可以预见他们非常不爽.爆发也就理所当然了.  相似文献   

3.
备受关注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随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槌落下而有了初步结果。虽然苹果公司已经提出上诉,案件的最终命运也有待审判,但是无论如何该案都将会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焦点集中在两个协议上面:一个是台湾唯冠公司与英国IP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另一个是英国IP公司与苹果公司签订的权利转让协议。在上述第一个协议中,商标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是台湾唯冠公司和英国IP公司。深圳唯冠公司不是该商标转让协议的当事人,自然就没有义务履行该协议。虽然深圳唯冠公司和台湾唯冠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但是两者分别是独立的  相似文献   

4.
苹果是一个伟大的公司,但商标交易要遵循法律规则,深圳唯冠拥有在中国范围内的专有使用权,除非苹果拿到许可使用或者受让商标权,否则深圳唯冠可以禁止任何人在中国使用iPad商标。苹果公司在购买商标过程中,没有搞清尚Pad商标在中国的归属权,小疏忽酿成了失错误,这是一个渗痛的教训。  相似文献   

5.
7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就ipad商标争夺一案达成和解,苹果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以获得ipad在中国内地的商标使用权。ipad商标争议案起伏跌宕,它对于想要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品牌,想要走出去的中国品牌,以及想要进行中外合作的品牌来说,都是一堂生动的案例教学课。它究竟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我们又能从中学到什么呢?近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李云德  相似文献   

6.
宋宇 《法制与社会》2012,(17):281-283
唯冠与苹果商标案.不仅引发了二者之间在商业上的对决,也引发了学术上的大讨论.其中iPad商标的归属不管在现实中还是学术上都是争论的焦点.而该案涉及国际竞争,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商标独立性.第一,iPad商标应该属于驰名商标;第二,商标独立性的内涵是什么,以及相关的立法现状;第三、商标独立性从商标的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转让等方面限制驰名商标的.  相似文献   

7.
刘剑弘 《法制与社会》2013,(15):102-103
轰动一时的苹果唯冠IPAD商标案的终审判决尚未宣告,关于IPAD商标最终归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所有还是美国苹果公司所有,学界众说纷纭。商标共存原则是指两个不同的主体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善意地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不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可基于商标共存原则合法持有各自的IPAD商标,两者的IPAD商标可以达到商标共存的状态。  相似文献   

8.
2009年,美国苹果公司通过英国IP公司来收购全球的IPAD商标。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达成一项协议,台湾唯冠公司将全球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英国IP公司。但深圳唯冠公司则表示其在中国大陆所享有的IPAD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以上3.5万英镑的一揽子转让协议中。当您拿着iPad看到这篇文章时,是否会吓一大跳  相似文献   

9.
先有苹果与唯冠“ipad”纠纷,再有加多宝与广药的“王老吉”之争,商标争夺大戏接连不断.一前一后两场大戏,苹果的一个疏忽,加多宝的一时侥幸,造就了这两场不知道应该算悲剧还是喜剧的百亿价值商标争夺大戏.剧情出奇地一致,就像翻拍了同一个剧本,不过换了一下演员,而阵容却同样强大.苹果与唯冠的纠纷已经进入尾声,苹果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对苹果而言,结果的好坏不过是损失小大的区别,这一个疏忽的打击让苹果吃痛不少.而如今加多宝因贿赂风波失掉“王老吉”的许可使用权,贿赂风波背后的扑朔迷离可能还需要抽丝剥茧才能清楚,但加多宝的这个大跟头我们已经实实在在看在眼里.  相似文献   

10.
王刚 《公民与法治》2011,(22):47-48
很多民众把与大企业的官司称作“矮子和巨人的战争”。而在韩国正在上演这样一场战争。近日,韩国近“3万名民众起诉“苹果”侵犯个人隐私,要求“苹果’’赔偿每人100万韩元精神损失,但是这场官司可能会旷日持久  相似文献   

11.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以广东省高级法院调解的方式结案。苹果公司答应支付6000万美元,深圳唯冠公司答应转让自己的商标权。这是一个表面上看来皆大欢喜,但双方都不得不接受的无奈选择。可以毫不客气地说,这一案件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当年苹果公司在全球收购商标专用权的时候,存在着重大的疏忽,结果导致深圳唯冠公司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于深圳唯冠公司来说,虽然利用苹果公司在谈判中存在的疏忽获得了  相似文献   

12.
宋宇 《法制与社会》2012,(16):122-124
唯冠与苹果商标案,不仅引发了二者之间在商业上的对决,也引发了学术上的大讨论。其中iPad商标的归属不管在现实中还是学术上都是争论的焦点。而该案涉及国际竞争,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商标独立性。第一,iPad商标应该属于驰名商标;第二,商标独立性的内涵是什么,以及相关的立法现状;第三,商标独立性从商标的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商标转让等方面限制驰名商标的。  相似文献   

13.
搜案     
《法人》2005,(7):106-106
商标遭抢注:康佳、新科将起诉俄公司商标在俄罗斯遭抢注的康佳、新科、德赛等三家公司正协商共同聘请律师来打这场跨国官司。2004年8月,新科公司接到其俄罗斯代理商的反映,俄罗斯一家名为"莫奥斯泊罗夫公司"声称获得了"SHINCO"商标的注册权,该公司提出可以40万美元的价格将"SHINCO"商标转让给新科公司,否则将转让给其他企业,并阻止新科公司在俄罗斯开展业务。于是新科公司展开了调查,发现俄罗斯的这家公司不仅注册了自己的"SHINCO"商标,同时还抢注了"KONKA"、"DESAY"、"BBK"等中国知名企业的商标。据介绍,"KONKA"商标是康佳…  相似文献   

14.
《政法学刊》2015,(5):118-122
2012年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美国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的平板电脑i Pad商标纠纷案早已落下了帷幕,但该案所产生的问题依然值得我们深思:一是对国外驰名而未在国内注册的商标是否应突破地域性限制而予以保护;二是国外驰名商标在驰名前其他人已在国内注册是否也应对国外驰名商标所有人给予商标权的保护。对于这两个问题,应该在立法中加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朱文娜 《法人》2007,(12):56-59
在IT行业,企业间互相挖墙脚的事件早已司空见惯,"挖人"的实质就是挖技术。富士康和比亚迪的商业秘密争端至少目前还没有盖棺定论,但这场官司凸现了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相似文献   

16.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引发各界关注。本文通过苹果公司对ipad商标步步为营的整合及其诉讼策略,分析了苹果公司面对在中国诉讼的重重障碍而依然全力诉讼的深层原因和苹果公司借诉讼之名行谋划中国市场之实的战略意图,指出了我国企业战略谋划的缺少。  相似文献   

17.
正一、驰名商标制度的若干问题本文源于真实案例引发的思考,为方便讨论,对案例予以适当改编。甲公司在A类商品上在先注册了"苹果"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乙公司在B类商品上在后注册了"苹果"商标(简称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甲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理由是引证商标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也近似,但两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较大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未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之规定,遂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相似文献   

18.
"在校生"是否可以参加劳动就业?是否有自主选择就业的权利?云南省澜沧县一名在校学生,参加了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的招工考试,并获得了较好的成绩,体检也顺利通过.然而,人事部门以其是"在校生"为由,按照惯例取消了他的录取资格.难道说,在校学生就得禁止就业?而国家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作过任何禁止在校生就业的规定.于是,这名学生以侵犯自己劳动就业权利为由,一纸诉状将人事局告上了法庭.2005年1月7日,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人事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打赢了这场全国首例在校生"就业权"官司.  相似文献   

19.
丹棱 《法律与生活》2016,(24):43-45
知识产权故事:从2.4万元到15万元 老王是一位知名作家,他写的书十分畅销.同时,老王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在圈子里也很有名.两年前,他与一家知名数字图书馆的维权诉讼,一时间为大家津津乐道. 在一次圈内好友聚会上,有人再次提起老王的这场官司.老王笑着说:“都是旧事了,怎么又聊了起来?” “老王,你当年的案子后来怎么样了?那家数字图书馆把你那本书删了吗?”老友问.  相似文献   

20.
也许你听说过"气死人官司"、"笑死人官司",但绝对没听说过"吓傻人官司".1998年底发生在南国大都市广州的一个"吓傻人"事件,直到2002年的今天,官司仍未曾了结.面对这一令人哭笑不得的罕见官司,有人认为"肇事者"冤枉",有人认为"受害者"不值".面对这一前所未有的"稀奇"、"难断"官司,2002年6月中旬,笔者进行了深入采访,成文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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