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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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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内外》2006,(5):61-61
法官: 我是一家电子企业的销售经理,我公司与兴汇商场签订了一批电子产品的购销合同,兴汇商场以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着若我公司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的内容。后因我公司与金信软件公司有业务往来。在汇票到期日前,我公司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该公司。金信软件公司担心这张汇票经出票人在背书栏的记载。  相似文献   

2.
一、挂失止讨的程产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失票救济方法之一的挂失止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告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间内对挂失的票据不手付款,从而暂时保全失票人的票据权利,防止他人冒领失票票据款项的一种制度产挂失止付必须遵守如下法律程序:l、由失票人依法为挂失止付通知所谓挂失止付通知是指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将该项事实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的票据付款人,并请求其停止支付有关票据款项的行为。(1)关于挂失止付人。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5杂的规定,票据丧失后,凡失票人都可成为挂失止付人。但对于…  相似文献   

3.
票据救济对抗是指在票据救济过程中因某种事由的出现而导致救济无效的法律后果。票据救济是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其结果是真实票据权利人不持有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在挂失止付期间有人请求付款、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主张权利、在普通诉讼付款后持票人请求付款,都会引起票据权利争议,以确认票据的归属,但是票据被善意取得和无过失付款的结果却使票据救济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4.
我国票据付款诉讼制度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伟群 《河北法学》2005,23(6):44-49
一旦因遗失、灭失等原因失去票据的时候,失票人就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为了使失票人免受这种利益损失,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请求付款诉讼三种补救措施。其中,请求付款诉讼这一制度是从英美法体系中移植我国的。可是,目前该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原因何在?它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何?等等,将以请求付款诉讼制度为中心展开各种讨论。  相似文献   

5.
案情1999年11月24日,A公司委托B银行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VIV01223715,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C公司,汇票金额40万元,汇票到期日2000年3月24日。C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D公司,该公司取得汇票后,于1999年12月11日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E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F公司背书转让给了G公司。上述背书时,均未在汇票上填写背书日期。2000年3月23日,G公司补齐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后,将汇票委托工行上海漕河支行向B银行请求付款。B银行以该汇票已被法院宣告无效、G公司…  相似文献   

6.
<正>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请求其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法律小辞典     
《中国审判》2013,(3):83-83
正背书:在票据或单证的背面签名。表示该票据或单证的权利,由背书者转让给被背书者。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手:对票据上的某一特定签章人来说,凡在其签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后手: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此外,后手还应该包括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相似文献   

8.
中外汇票背书制度的立法研究●阮赞林背书是指汇票的持票人为转让票据权利于他人为目的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离开了流通性,票据便失去了其作为票据的特点。票据流通的基础,又在于票据的转让,即票据权利的让与。因此,背书是汇票的最基本特征之一。在...  相似文献   

9.
柯昌辉 《北方法学》2011,5(2):29-40
票据丧失后,如何及时有效地防止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这是设置挂失止付制度的基本目的。我国现行的挂失止付制度存在很大问题,在今后《票据法》的修订中,可救济的票据范围要严格局限为有权票据,尤其要注意不能将转账票据排除在可救济票据的范围之外。至于通知人,应当是享有票据权利或票据权利行使权的持票人,而受通知人只能是付款义务人。  相似文献   

10.
随着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运用日益广泛,因票据纠纷而涉论也逐步增多。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票据法,给律师代理这类纠纷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结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就如何运用票据法原理搞好代理工作谈点己见。一、汇票付款人也应属于行使追索权的对象追索权是票据上的第二次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请求付款而被拒绝时,有权以全体票据债务人共同或分别为对象,请求偿付票款的权利。我国现行银行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  相似文献   

11.
许俊美 《山东审判》2006,22(2):108-112
我国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持票请求付款时,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但是付款人的审查义  相似文献   

12.
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仅签名于汇票背面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虽然我国《票据法》否认了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的出台,空白背书的效力得到了有限的承认,该《规定》第49条赋予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同等法律效力。这种背书人以外的人补记被背书人的权利即为补记权。本文拟就空白背书补记权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正是票据追索权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汇票几度转手背书人遭后手索赔2006年9月30日,武汉市源兴纸业有限公司向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付款行是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3月30日。不久,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公司。此后,汇票又经三度转手被转让给山东莱芜市天鲁炭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鲁公司),但转手过程中中间人均未在被背书人处签章。后该汇票到了张某手中。  相似文献   

14.
<正>【裁判要旨】持票人在汇票债务到期日前发出提示付款请求,到期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仍持续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视同汇票到期后10日内提示付款。因出现“提示付款待签收”等不可归责于持票人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技术事由致使其期后不能取得法定拒付证明书证的,该文字提示视同拒付证明。持票人在穷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可能的技术措施后,仍不能线上实现追索权的,可于线下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人民法院不得以违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为由减损持票人票据权利和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5.
股票丧失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问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研究室尽管票据丧失的公示催告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但因其规定的公示催告的范围仅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五票据丧失后在我国过去一般都是按挂失止付方式解决的,故公示催告程序实际上很少适用。随着社...  相似文献   

16.
1995年12月28日,通利达公司为向外商购货,向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下简称银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同时提交与国内购买商安弛公司订立的购销合同及安弛公司开出的以通利达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八张,要求以该批汇票为质押。经委托他行查询认定汇票的真实性后,银行于1996年1月8日与通利达公司签定质押合同并占管汇票,l月16日开出2917209.60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2月初,银行收到外商传来单据,经核对单证一致,于2月28日按信用证金额对外付款。通利达公司却迟迟不愿付款赎单。汇票到期后,银行欲行使质权请求付款遭到拒绝…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之重构——以票据诉讼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迫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当票据的持票人不获付款而与票据债务人发生票据诉讼  相似文献   

18.
徐金余 《人民司法》2012,(24):85-88
【裁判要旨】票据系文义证券,产生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只能依据票据记载文义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失票人未加入背书,也不持有涉案汇票,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失票人的权利,失票人丧失票据后,一旦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其即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善意第三人通过前手合法取得票据,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9.
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规定:汇票权利可以质押;我国票据法第27、34条规定:出票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但是我国担保法、票据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是否可以质押。有些票据法教科书云:背书从其目的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转让背书”;一类是以设立委托收款或设立质押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即使出票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也不妨碍持票人将该汇票质押背书。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先不去评论,但是这种观点在金融界、司…  相似文献   

20.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就票据作出的除权判决系对权利的重新确认,票据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使原来结合于票据中的权利人从票据中分离出来,公示催告申请人即有权依据除权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但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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