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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挪用公款中的犯罪数额的计算对该罪的定罪量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一次或者一般的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的计算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对其按照实际挪用数额或者累计数额计算已经成为理论及实务界的共识。但是,对于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情形下的挪用公款数额应当如何计算,却是存在着众多的争议。  相似文献   

2.
多次挪用公款,以后次挪用款项归还前次挪用款项的挪用数额认定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复杂情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但是,此解释与刑法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学者及司法实务者从各种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事实上,对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挪用公款行为的数额认定应当以罪刑均衡为标准,综合考虑挪用公款罪的不同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3.
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挪用公款存在不同用途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标准,只有当挪用行为能够被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所涵摄时,才能将挪用数额计入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既不能仅挑选其中用途最多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也不能按用途分别计算数额,更不能一概以总数额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归还,不能一律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也不能仅按其中一次最高数额计算;对于归还前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对携带部分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案件,为了确保罪刑相适应,也可能将贪污的公款数额评价为挪用公款的数额;在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使用人应当对与其行为具有因果性的挪用数额负责,而不是仅对使用数额负责;对共同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必须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并贯彻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4.
挪用公款数额大小,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刑法第38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三种不同用途的挪用公款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定罪标准,使得如何计算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成为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多次挪用公款的案件中,应当以行为人实际占用的公款总数额作为其挪用公款的数额,行为人多次挪用的事实可以作为从重的量刑情节考虑。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检察机关对某被告人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的公款与挪用未达到数额较大而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的公款交叉累计,认定其为挪用公款总数额提起公诉时,审判机关往往对此类交叉累计的挪用公款的数额不予认定,出现了执法两家各执一词的尴尬情况,问题就出现在对  相似文献   

6.
试论非单一用途挪用公款罪之法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以下简称《解释》)指出,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  相似文献   

7.
本文区分一次挪用行为、多次挪用行为等具体情形 ,提出如何计算挪用公款数额的方法 ,并提出“取消挪用公款后归个人使用等三种具体用途的规定”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数额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刑法第384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及超过3个月未还,都必须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尽管立法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未作数额上的规定,但司法实践在具体掌握定罪时,还是要求具备一定的数额,并且司法解释也有相应规定。然而,在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上,还是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此有必要进行一番探讨。  相似文献   

9.
刘小山  曹欢欢 《法制与社会》2011,(24):128-128,132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条文和司法解释都相对较少,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共同犯罪和犯罪数额认定方面存在较多争议,本文结合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对相关问题作一定解析,以期有助于司法实务。  相似文献   

10.
这起挪用公款案的数额如何确定?编辑同志:有这样一起挪用公款案:王某在1991年7月挪用公款3000元归个人使用,同年11月王将款全部归还。1992年7月,王又挪用公款10000元归个人使用,至1993年4月案发时未归还。请问:王某挪用公款的数额是以1...  相似文献   

11.
挪用公款罪的准确认定与立法改进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的用款人、行为形式、数额限定的规定有某些遗漏与不协调之处 ,造成了定罪量刑中的一定混乱 ,需立法加以完善 :即取消“用款人”限定 ,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全面规定挪用公款的起刑数额 ,以使本罪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及本罪内各种行为形式达成协调、平衡。但在修改前的司法实务中仍应严格依现行刑法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2.
范静 《法庭内外》2006,(5):57-57
挪用公款数额高达5000万元的原国家经贸委医药司调研员陈天晓,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接受了终审宣判,鉴于陈天晓在案发前归还了全部赃款,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从轻判处陈天晓有期待刑10年。  相似文献   

13.
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探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勇 《河北法学》2003,21(4):55-58
挪用公款罪中除公款与特定公物之外,非特定公物应当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挪用公款给私有公 司企业使用不属于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不是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多次挪用公 款案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认定犯罪数额。对共同挪用公款的案件,应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及职 务犯罪的特点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14.
笔者拜读了田宏杰博士撰写的《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以下简称“田文”,刊载于2001年《人民检察》第七期“法学专论”栏目),深受启发,受益非浅。该文对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存在着的若干争论较大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笔者试图就文中关于“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几种形式的挪用资金行为”(“田文”第二题第4小题的数额计算和处罚的几种情况谈点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15.
职务犯罪量刑因素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数额在职务犯罪量刑中的考察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犯罪数额在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认定中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数额是否可以成为职务犯罪定罪的绝对标准?如果刑法规定犯罪数额为构成要件,数额是否可以决定罪重与罪轻?笔者对南京市法院审理的2003年、2004年度南京二级法院系统(1家中级法院,13家基层法院)所有审理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的案件以及2005年1-10月市中级法院审理生效的上述三类案件进行了调查。(一)基本情况本文调查涉及的贪污罪名的案件有52件63人,受贿案件143件145人,挪用公款案件25件30人。三类案件收案比…  相似文献   

16.
前些年,在把挪用公款被银行扣还了所欠贷款,应否追缴的问题上,出现过不同的作法,有的人认为银行扣还贷款是合法的,银行是国家的,无需追缴。将挪用人与使用人以“不退还”改变案件定性以贪污论处了事,有的因数额巨大被批准判处死刑。1997年刑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又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解释划定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相似文献   

17.
司法信箱     
在一件挪用公款案件中,被告人多次挪用公款,并用后次挪用款项填补前次空白,期间均超过六个月,其数额是按最后未还的实际挪用金额认定,还是每次挪用数额相加计算?对此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未还的实际挪用金额认  相似文献   

18.
特定盗窃案件的销赃数额能否纳入整体盗窃数额计算,直接关涉罪与非罪的认定和罪轻罪重的判断。认定盗窃数额的目的在于全面充分评价盗窃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与被害人的权益受损情况,以便对行为人准确定罪量刑。司法实践要结合盗窃罪的规制目的和“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数额认定的规制逻辑,准确理解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的规制态度,体系性解释将销赃数额纳入盗窃数额的合理性,对因赃物灭失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照既有规定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定的,可将查明的销赃数额纳入盗窃数额认定。  相似文献   

19.
在数额犯中,当行为人没有实现法定基础犯罪数额,可能构成相应犯罪的未遂,但是其前提是从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该行为客观上具有实现犯罪数额的具体危险,主观上行为人也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犯罪目标。我国刑法中的加重数额与德国刑法中的量刑规则在立法结构和理论语境上都存在重大差异,二者不能等同,不能以加重数额属于量刑规则为由否定数额加重犯构成未遂的可能性。加重数额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当行为人出于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实现加重数额时,如果其满足以上数额犯未遂的主客观条件,应当构成加重数额犯的未遂;已经既遂的数额作为量刑从重事由予以考虑,而不应仅仅将该行为作为基础数额犯的既遂处罚,也不宜将刑法单一行为拆分为复数行为按照既遂和未遂分别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赃款的去向不同,构成挪用公款罪所要求达到的数额、被占用的时间也不同。因此赃款的去向是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在侦查挪用公款犯罪时,必须查明每一笔赃款的去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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