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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解放前凡诉讼,有三种: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关婚姻、财产、债务、继承等等问题起诉,那就是民事诉讼;有关杀人、盗窃等等问题起诉属于刑事诉讼。这都属于普通法院管辖。只有行政诉讼,那就是人们对于政府机关起诉,所谓中央或地方政府机关,有违法处分,损害了人们的权利,人们就可以起诉。这个管辖的法院,就叫做“行政法院”。在北洋政府时代,有管辖行政诉讼的法院,叫做“平政院”。到国民党统治时期,才把平政院改为行政法院。鲁迅当北京女师大闹学潮时,正担任教育部僉事,等于一个司长的职务。教育总长为章士钊。章士钊无故把鲁迅免职,鲁迅曾向平政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在当时的行政诉讼都是骗人的把戏,平政院绝不会帮鲁迅说话,撤消章士钊的决定,让鲁迅复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行政法院直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我国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存在着不少的缺陷,本文对我国目前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规定的缺陷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并提出了自己关于改进行政诉讼管辖规定的一些浅显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正>建设跨区法院对于去除司法地方化,防止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具有重要意义,跨区法院建设在提高司法效率和确保司法公正方面理应认真总结行政诉讼异地管辖中的优点与不足。目前,行政诉讼异地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由  相似文献   

4.
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然而,这种审判方式存在着一些无法摆脱的弊端,如司法地方化、行政干预等问题。我国部分法院从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着手,试图以此为突破口实现行政审判组织的良性运行,促进司法公正。考察行政审判组织的运行困境,通过研究其运行现状,以及部分法院对于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探索,对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进行利弊分析,并提出我国行政诉讼异地管辖与行政审判组织运行改革的制度改良举措。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划分,也就是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有关管辖的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审判权,称为管辖权。只有法院有审判权,才谈得上法院系统内部审判权的分工。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前提,管辖权是审判权的进一步落实。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种。  相似文献   

6.
为摆脱地方干扰,增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的能力,而作为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试点来推进与行政管理区域有限分离的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宪法、法律赋予法院的行政审判权有效运行。这种做法实为改革过程中的无奈之举,故而需要宽容、理解和支持。但是,改革试点也面临着如何符合实定法相关规定的挑战。对于确实具有合理性和实效性的改革举措,应当通过修法予以合法性支撑。不应将集中管辖确立为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制度,因为它不能有效根除行政诉讼的体制障碍,无法充分利用各级法院既有资源,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相悖;要根除行政诉讼的体制障碍,需要在行政体制改革上下功夫,真正确立尊重法院裁判的行政责任体系。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对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试错探索予以科学评价,对实践和理论误区予以逐步矫正,确立正确的方法论和科学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以基层管辖、本地管辖等法定管辖为一般管辖,以提级管辖、异地管辖等裁定管辖为补充管辖。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制度是行政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行政诉讼的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完善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现状,使得司法地方化、行政化问题突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独立.在司法公正独立的前提下,赋予原告选择管辖权,建立异地管辖制度,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提高法治建设,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8.
冯一文 《河北法学》2012,(4):146-153
从行政诉讼原被告及法官三方力量博弈的角度看,受制于现行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当地法院管辖"、"法院裁定管辖"使得强势的行政权与次强势的司法权强强联合成为现实,进而导致弱势的原告"告状难"。司法权行使去当地化,阻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当干扰;司法权行使去裁定化,杜绝司法权不当行使;赋予原告充分的案件管辖选择权,提升其对抗行政权、司法权的能力,促成三方力量平衡,是解决民告官"告状难"的一剂良方。  相似文献   

9.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具体诉讼程序上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关于诉讼管辖。按照管辖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一个法院管辖,并同属一种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问题就在此,当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与行政机关所在地不相同时,究竟应由哪一个法院来管辖,如果仍按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只能是当民事诉讼的被告所在地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相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才成为可能,这样的话,实际生活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将难以成立,很多案件…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效率低下、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可操作性差等一系列问题,学界和实务界最初的解决思路是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做一些局部的制度调整,进而大胆突破,提出异地管辖、相对集中管辖以及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等改革设想。但是,由于我国司法体制本身存在的弊端,这些改革方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诉讼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强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带有全局性,以解决法院独立性和专业性问题为目标,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应实现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融合,在司法体制大环境变化的背景下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1.
章志远 《法治研究》2013,82(10):17-23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提级管辖和异地交叉管辖改革日渐式微背景下的新一轮尝试。在集中优质审判资源审理行政案件、实现司法审判区与行政管理区有限分离和维系行政诉讼程序安定性方面,相对集中管辖改革有望发挥积极作用。由于没有突破现行司法体制,且对行政诉讼审级结构形成冲击,相对集中管辖改革依旧难以摆脱不了了之的宿命。无论采行集中管辖、行政法院还是维持现状模式,都必须以法院的人、财、物独立于行政机关为前提,惟此才能真正实现行政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  相似文献   

12.
吴晓 《政法学刊》2010,27(3):76-80
最高人民法院为解行政诉讼受地方行政非法干预之困,颁布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通过提高行政诉讼审级和异地交叉管辖的办法抵抗行政干预。但仍不能使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及时、有效和公正地回应社会的需求。行政诉讼制度的实现与政制具有互补性,只有在宪法上获得足够的制度支持,中国行政诉讼才有可能真正突破当前的瓶颈。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胜诉率低、撤诉率高和上诉率高的现实促使我们考虑,是什么因素阻碍了行政诉讼的发展?现行“原就被”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否为行政对司法的干预打开了方便之门?本文在司法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上,对当前行政案件管辖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利弊分析和实证调查,在不改变现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提出了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异地交叉管辖的改革思路,其目标是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从制度层面切断或阻隔行政等外部力量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实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良性互动,有效发挥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功能,提高行政审判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制度能够缓解行政机关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保障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职权。通过对相对集中管辖下的E市K区法院、检察院办案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存在着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行政检察资源保障不足、行政检察平衡发展受限和新的地方干预等问题。基于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建议检察机关探索建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集中管辖与被告所在地管辖并行制度、推动建立行政检察一体化和协作办案机制、建立完备的行政诉讼监督保障和配合体系,推动加大集中宣传和技术创新力度,以提高行政检察便民性。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性质,决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保持中立的特殊意义。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决定了多数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实质上使之成为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之间联系的纽带,削弱了法院的抗干扰能力。克服司法地方化,阻断行政权等权力对行政审判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审判公正的首要前提,也是最终实现行政诉讼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摒弃“原告就被告”原则,赋予行政相对人以“选择法院权”、“异地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制度”和“设立行政法院”的对策来阻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诉讼公正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  相似文献   

16.
张倩 《法制与社会》2010,(18):136-138
众所周知"民告官"案件,即行政诉讼案件难打。原因在于现行行政法中规定行政案件大多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这种模式往往导致法院对地方政府的司法审查受到行政权的不当干预。所以法院在审判行政诉讼案件时,蹑手蹑脚,唯恐得罪了当地政府,使得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与其最初设立的目标分道扬镳。正是鉴于这种司法实际,各地法院都在采取积极措施,希望可以改变这种现状。台州的异地管辖就是众多尝试中比较成功的一个,通过异地管辖行政案件,切断了当地政府对行政案件审判的干扰。但是异地交叉管辖毕竟只是权宜之计,要实现行政诉讼的真正的归位,最根本的还是要实现司法的独立。  相似文献   

17.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着重研究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应当改变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自由选择,取消行政复议中的终局裁决,应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建议国务院应当设置复议机构,取消原行政机关管辖;应当将本级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共同管辖改为由本级政府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派出机关也应当享有复议管辖权。  相似文献   

18.
李川国 《法制与社会》2014,(11):105-107
审判机关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束缚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主要采取提级管辖和异地管辖的方式予以解决,但这两种方法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人民陪审员并不受党政机关干预,以人民陪审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但要完美的应用于行政诉讼中,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日本于明治时代便建立了具有近代意义的行政诉讼制度。这个时期的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审理行政案件的裁判权从性质上不属于司法权,而是行政权的一部分。这种性质是由日本明治宪法所确定的。它决定了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裁判既不是由普通法院管辖,也不是由属于司法系统的专门法院来管辖,而是由属于行政系统的行政法院来管辖。明治时期的日本行政诉讼制度就是当时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模式。1948年日本制订了《行政案件特例法》,尽管该法只有十二条,但已表明日本已经在新宪法下建立起了现代行政诉讼制度。在《行政案件特例法》颁布后的十五年里,对解决行政争讼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缺陷。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日本于1962年又制订了《行政案件诉讼法》,同时废除了《行政案件特例法》。  相似文献   

20.
行政争议案件具有与民事争议案件不同的特征,以致在审理的原则、管辖方式及管辖依据、起诉的限制条件、行政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及强制执行的形式、行政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倒置、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审理程序中某些环节的特殊性这些方面都有许多与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同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对行政诉讼以独立的程序法典加以规范,制定《行政诉讼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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