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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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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的取证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在德国,取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每一方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在域外取证方面,当案件涉及的有关证据位于国外时德国会自动启动司法协助程序.德国参加或缔结了很多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外国法院在德国取证主要根据德国参加或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来进行.德国也是<海牙取证公约>成员国,公约于1979年对德国生效.就<海牙取证公约>的实施而言,一方面,德国反对美国的审前证据开始程序,但是另一方面,德国对外国法院提供协助又采取了非常灵活的做法.  相似文献   

2.
陈力 《新法规月刊》2010,(1):138-148
海牙取证公约意在协调各国因司法制度差异以及司法主权要求而产生的域外取证冲突。在各国对公约规定的取证途径(尤其是审判前发现程序)以及公约排他性适用等问题仍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公约的排他性适用并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国内立法灵活适用公约,从而在坚持国家司法主权的前提下提高域外取证合作的效率。  相似文献   

3.
我国自1997年批准《海牙取证公约》以来,公约已经对我国生效12年。不过,从实践来看,《海牙取证公约》在我国的实施存在很多问题,如对公约实施的程序不清,实践不统一;我国法院及当事人对公约的利用不够等。为了改进《海牙取证公约》的实施,我国应该采取丰富域外取证的方式,制定公约的实施细则,合理利用信息技术等措施。  相似文献   

4.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提高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效率,更好的为审判工作服务,我院决定,指定你院就涉及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的司法协助工作进行试点,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对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书和相关材料。试点工作所涉司法协助范围包括:1.依照《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直接向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提出的送达民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请求书及相关材料。但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中与我国签…  相似文献   

5.
1997年7月3日我国加入了海牙《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该公约是迄今为止民商事域外取证方面最为完善的多边公约。公约应需而订,对海牙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中域外取证部分进行了修订,完善了嘱托书制度,扩大了外交领事代表取证的权力,引进了特派员取证制度,更有利于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之间的合作。本文在评介公约主要内容的同时,指出了我国在适用该公约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6.
民商事域外调查取证是涉外民商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直接关系到法院对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断,在诉讼过程占有重要地位。本文结合我国新近加入的海牙《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论述了我国民商事城外取证的现行立法和实践。  相似文献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行政案件将不断增加,为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国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现可参照我国加入的海牙民商事送达公约,请求外国协助送达我国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现就我国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做法通知如下:对于需要向海牙民商事送达公约成员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可参照1965年订立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和我国内相关程序向有…  相似文献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自2003年6月1日,美国由一私人送达公司PROCESSFORWARDINGINTERNATIONAL(PFI)代为行使《海牙送达公约》美国中央机关的部分职能,为期五年,并就每件向其国民送达请求收取执行费用。我国与新加坡根据中新司法协助双边条约规定的途径办理司法协助事宜以来,新方根据中新条约第10条的规定已对我国请求向其国民送达事宜,要求执行送达后支付执行费用。加拿大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声明向请求提供司法协助的国家进行收费。实践中亦已实际对我国请求向其国民送达事宜进行收费。现将上述三个国家…  相似文献   

9.
1997年欧盟国家间签订的民商事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公约以及 2 0 0 0年欧盟委员会制定的第 1 34 8号规则建立了欧盟统一的域外送达协作机制。该机制采用了由请求国传送机构与被请求国接收机构间直接开展合作的新型送达方式 ,并且吸收了其他传统的协助送达方式。欧盟新机制对比其他的域外送达国际协助机制 ,如 1 96 5年海牙送达公约 ,有一些发展与突破 ,该统一送达机制标志着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最新进展  相似文献   

10.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若干新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新近发展作出了一定程度的总结,特别是确立了以追缴被非法转移的犯罪所得或收益为中心的司法协助新体系,放宽了双重犯罪原则对非强制性司法协助活动的限制作用,全面推广司法协助"中央机关"的联系机制,同时,倡导各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纳远程视频听证和联合调查的取证新方式。这些发展所涉及的一些新规则值得加以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1.
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舶文书的机关。该公约已自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现就执行该公约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我国应及时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目前对是否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争论仍然很激烈。由于《公约》的法律适用规则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整体上具有确定性 ,并且对原、被告双方采取一种中立姿态 ,因而《公约》具有公正性 ,这为我国加入《公约》提供了可能性。我国当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采用的是传统侵权法律适用规则 ,由于国际产品责任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使得这一做法有明显缺陷 ,加入《公约》是弥补缺陷的有效途径。虽然在我国目前的产品责任法制环境下加入《公约》可能会对我国的出口企业不利 ,但这不是《公约》的原因 ,而恰恰是我国产品责任实体法本身造成的。  相似文献   

13.
王瀚  李广辉 《法律科学》2004,22(2):93-99
诉讼竞合是由于各国对管辖权规定的差异而产生的一种现象。但对诉讼竞合 ,迄今我国既无相应的立法可资因应 ,亦没有形成判例规则。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亦使我国法院在面临此类问题时无所依循。因此 ,我国除应积极参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即《海牙管辖权公约》)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制定之外 ,还需进行相应的补充立法以更好地协调国际私法诉讼竞合之法律冲突 ,促进国际司法协助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4.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非常广,追缴犯罪所得、执法合作、电视会议方式取证及主动司法协助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内容和新形式,公约还建立了双重犯罪原则的新标准及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不适用于腐败犯罪的新规则.  相似文献   

15.
审前发现程序与海牙取证公约康军《197年民商事国外调取证据海牙公约》第23条规定;"缔约国在签署、批准、加入时可以声明不执行旨在进行普通法国家称为市前文件发现的请求书。"至94年5月,在25个公约缔约国中,除美国、捷克、以色列、巴巴多斯、塞浦路斯等五...  相似文献   

16.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加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同时: 一、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  相似文献   

17.
跨国网络犯罪的增加使得跨境电子取证的实际需求日益旺盛,我国在2018年颁布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为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提供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跨境电子取证面临着理论困境和实践困境。网络主权、司法管辖权理论使得单边取证存在着非法性可能。传统跨境电子取证因数据本地化存储和"倒U型"取证结构而效率不高。现有的国际司法协助程序繁杂、时间冗长,无法满足打击跨境犯罪和电子证据取证的现实需求。因此跨境电子取证的简易程序构建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对现有司法协助程序进行适当简化,遵循合法性原则和效率性原则,构建境内外双方执法者直接合作方式合法化、派员调查取证方式、建立个案电子取证协助机制三种途径。  相似文献   

18.
审前证据开示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审前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信息,以助于准备庭审的一种制度。审前证据开示在美国运用最为普遍。美国单方面实行域外审前证据开示遭到其他国家的普遍反对,为了对抗美国式的审前证据开示,许多国家制定了障碍立法或保密立法。为减少各国之间在审前证据开示方面的冲突,《海牙取证公约》对审前证据开示作了规定,公约第23条允许缔约国对审前证据开示予以保留。但是,公约制定后,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在审前证据开示方面的冲突依然存在。为解决各国之间在审前证据开示方面的冲突,国际社会还需进一步努力。  相似文献   

19.
2019年7月2日,在荷兰海牙举行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举行的第22届外交大会上,来自70多个国家、欧盟和10多个国际组织共400余名代表谈判通过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以下简称《判决执行公约》)。中国及其他各国代表对最终的公约文本予以确认。《判决执行公约》是首个全面确立民商事判决国际流通统一规则的国际性文件,系统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范围和条件等,对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司法合作影响深远。  相似文献   

20.
本文就1985年在海牙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适用原则作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并进而对我国是否应加入该公约,以及加入该公约时,是否应提出保留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1985年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领域冲突法适用的重要规定,我国不论加入与否,都应重视其有关规定,若加入,则应适用该公约,若不加入,则可将其规定作为惯例而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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