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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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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检察监督以“颁发命令”代替“提出抗诉”之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依照宪法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运用,现有的抗诉方式并未准确涵括其所有内容。为此,建议充分考虑监督权的程序性本质特征,以颁发检察监督命令形式取代抗诉,从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2.
冯霞 《犯罪研究》2008,(5):62-66
众所周知,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诉讼法以及检察院组织法对此均有明文规定。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范围,涉及侦查、刑事审判、刑事判决的执行、监所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等司法领域。可见,刑事审判检察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3.
民事检察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今各国立法中均对检察机关参与或提起民事诉讼做出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民事公诉权,而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抗诉监督权。民事公诉的缺失和抗诉监督的薄弱使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本文指出通过对国内外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结合我国制度现状,可以重新整合民事公诉与抗诉监督的关系,以民事诉权为基础,构建我国以民事公诉为主、抗诉监督为辅的民事诉讼检察制度。  相似文献   

4.
民事检察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今各国立法中均对检察机关参与或提起民事诉讼做出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民事公诉权,而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抗诉监督权.民事公诉的缺失和抗诉监督的薄弱使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本文指出通过对国内外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结合我国制度现状,可以重新整合民事公诉与抗诉监督的关系,以民事诉权为基础,构建我国以民事公诉为主、抗诉监督为辅的民事诉讼检察制度.  相似文献   

5.
叶红 《中国检察官》2012,(19):71-73
民事检察监督权是诉讼监督权的一部分,是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本文以下论及的民事检察监督仅指狭义上的,即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进行监督,并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以提起抗诉为监督手段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应倩 《法制与社会》2011,(17):122-122,136
我国社会的发展对检察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中国大陆对前苏联模式的借鉴和吸收,形成了由中国国体、政体、国情及制度传统决定的检察制度。在我国检察制度的整体制度设计上,由宪法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专门的法律监督权。但空泛而缺乏刚性的规定使检察机关在实践工作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陷入困境。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因为缺乏刚性和细致的运作规定,基层检察院在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常常事倍功半,达不到这项制度设计时所期待的应然效果。本文以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现状为阐述重点,讨论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困境。并就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监督环境的完善和相关配套机制的健全,细化操作规则等方面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张葳 《法制与经济》2013,(10):110+112
2013年修改后的民诉法全面实施,在肯定民事检察监督权得到强化的同时,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是否得到强化的问题也随之而来。民事检察监督具有维护司法公正、平衡利益冲突、强化司法救济的作用,依据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价值理念,检察机关在监督法院的诉讼过程中,也为促进当事人实现权利、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民事检察监督具有间接的权利救济功能,它兼顾法律监督与当事人权利救济,但又只提供有限性的救济。民事检察监督不是审判化制度,它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因此有必要探索实务中如何平衡二者关系,有效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相似文献   

8.
一、民事检察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应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民事检察监督权是检察权的一部分。检察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由刑事案件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和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以及行政诉讼监督权等权力组成的  相似文献   

9.
本文首先从宪法解释的角度阐述了民事检察监督的合理性以及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恰当性要求。本文指出,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民事检察监督权必须在民事诉讼程序框架内演绎。“禁止二重监督”理论则是民事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确定的民事诉讼理论根据。根据“禁止二重监督”理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要么是当事人,要么是法律监督者,不同的诉讼地位由不同的参加方式决定。  相似文献   

10.
陈淑霞 《法制与经济》2010,(15):69-69,79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享有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职权。但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职权作了限制性规定,即检察机关只能以抗诉方式行使监督职权,导致检察机关难以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为弥补目前单一使用抗诉方式的局限性,本文拟结合办案实践,对在民行检察工作中适用检察建议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规范完善检察建议作浅显探讨,使检察建议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11.
作为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关系基础的审判权、诉权、检察权之间不断呈现冲突,影响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和谐的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关系要求在立法上明确界定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程序,加强诉权保障,强化诉讼程序指挥权;司法上应树立共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价值观;同时,民事检察工作也要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深入改革作出适当的转型,指导思想上要从有错必纠向依法纠错转变,监督手段上要从注重制约向注重保障转变,监督内容上要从注重实体监督向注重程序监督转变,监督程序上要从任意司法向程序司法转变。  相似文献   

12.
法律文本中,宪法规定了检察权的性质,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民事检察权作出完整的规定,仅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距离民事检察权的理想状态存在很大差距.本文认为,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应借助民事检察权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以恢复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未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专章规定民事检察权.只有系统地建立相关的民事检察制度,才能保证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相似文献   

13.
夏蔚  范智欣 《政法学刊》2011,28(3):5-12
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检察监督应当成为检察机关的基本监督职能之一,但如果只将我国特有的宪政结构作为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在理论体系上则显得不够完整。就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而言,其理论依据应当存在着权力制约、司法权威生成的合力以及权力对权利的救济等多维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恒 《河北法学》2008,26(7):183-186
在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中,行使最"杂"的莫过于民事检察权了。民事检察的范围,从现行法律的规定看仅是"生效的判决和部分裁定";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考察包括任何公权力机关对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从法理上评析: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必须规范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行使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不正确实施国家民事法律,构成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事实原因。民事检察权力运用是否正确依存于民事审判权力。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在对象上,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容上,应当围绕民事法律在公权力机关的实施;在阶段上,包括诉前、诉中和诉后的任何阶段。  相似文献   

15.
中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建立之初至今,曲折发展,其中彰显了民事检察监督理念的深度变迁.《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旧理念冲突和调和下形成的修法内容使民事检察监督陷入形式上强化而实质上弱化的困境,应当树立权力制约理念,强化权利保障理念,解决民事检察监督中不同理念的冲突,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阻碍民事检察监督的结构性问题,推进民事检察监督沿着正确的轨道不断完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曾培芳  吴洁 《时代法学》2005,3(6):54-60
民事检察权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力,目前具有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民事检察权可以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判决的终局性产生影响。现行的民事检察权需要完善。完善民事检察权应当正确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以及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诉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的检察监督形式,已被我国检察机关广泛践行。基于检察监督的周延性考量,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适用对象上宜扩展至与判决、裁定具有类似裁判性质的决定、命令等。在检察建议的适用级别上,宜打破"同级"之限制。除了认定事实错误的裁判文书宜采抗诉这一监督形式外,对于其他错误的裁判文书宜采检察建议的监督形式。在程序上,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不相互排斥,可并存适用,但都只能适用一次。当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与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并存时,应当优先考虑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事由。应当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审判监督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进行选择。尽管是一种柔性的建议,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必须体现刚性。  相似文献   

18.
论检察职能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收缩与扩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在我国民事、行政诉讼中,保留检察机关的抗诉职能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基于"有错慎纠、适度监督"的指导思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抗诉的职能应当在受案程序、条件、范围等方面予以收缩.同时,由于诉权理论、当事人适格理论、检察理论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进行适度的职能扩张.  相似文献   

19.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价值及其能否满足社会的客观需要,直接关系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存废。就中国目前的宪政体制与司法现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仅需要,而且必须加强和完善。其是解决目前民事"执行乱",制约执行权,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宪法和法律统一与正确实施的必须,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需要。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纳入议事日程之际,应该重视其价值,明确、细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使其产生应有的效果。  相似文献   

20.
李浩 《法学研究》2014,36(3):130-147
对民事调解书进行检察监督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也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新任务。对调解书的监督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只有充分认知和把握两者的区别,对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才能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中的"调解书",解释上应包括调解笔录、司法确认裁定书,但不包括仲裁调解书。对调解书的监督,应当采用依职权监督的方式。授权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的规定属于法律中的一般性条款,检察机关正确实施监督的关键在于恰当界定调解书是否损害这两种利益。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采用目的性扩张的解释方法,调解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损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也应当视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的调解书,也应成为监督的对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时,还应注意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一些情况下难以精确地界定和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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