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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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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是我国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主体市场退出行为的重要立法,不仅明确了破产申请主体、破产申请审查程序、破产原因等标准和受理破产申请法律效力等重要内容,而且设置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三项具体程序,使企业破产案件成为具备较为完整程序性规定、相对独特的非诉讼案件类型。一方面,企业破产法与公司法关于公司清  相似文献   

2.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破产程序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既是破产法的立法目标,也是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审判工作的原则和宗旨。近期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审结了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闽发证券")及其4个重要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件。〔1〕该案于2008年7月立案受理,涉及6个破产企业和54个关联公  相似文献   

3.
<正> 一、破产条件的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第3条第1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所要受理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对法定破产条件的理解正确理解破产法所规定的国有企业的破产条件,是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破产案件收诉立案必须首先解决的重要问题。我们的理解是:1.企业必须达到严重亏损的程度,且这种严重亏损是因为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所致。所谓亏损,是指企业销售收入低于其成本、税金与其他各项费用之和的差额。这种差额越大,亏损就越严重。这里所说严重亏损,是指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所造成,并应由企业自行承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承继1986年破产法的基本思路,破产程序开始仍然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始点。但是,按照我国《破产法》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非意味着一定要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从整个制度设计看,只要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就要开始破产程序,而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就要发生一系列效力,如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未到期债权到期、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等。如果法院不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些已经经过的程序及损失应如何处理?本文认为,能够恢复的,就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按照过错的不同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效力在三种程序中是否一致?笔者认为,三种程序有不同。  相似文献   

5.
案件受理是破产程序发挥作用的起点和前提条件。破产案件依法被受理是破产法得到普遍实施的标准和标志。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往往受到多方主体因素的制约,其解决也必定需要多方主体的协调配合,其中,法院审判职责与政府职责分工明确、衔接得当是破产法得以普遍实施的基础。本文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从研究样本引发的典型问题入手,分析破产案件受理问题中审判机关与政府机关如何合理分工和衔接的问题,并提出了破产案件中需要政府切实履行之职责的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企业通过竞争,优胜劣汰,破产企业屡屡出现,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越来越多。审理好破产案件,是人民法院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依法搞好受理工作,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好破产案件的前提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已颁布近10年,这些年来,通过《破产法》的实施,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韪。为了把好受理关,笔者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一点探讨。  相似文献   

7.
企业破产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规范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规范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运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工作中牢牢把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思路,认真贯彻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解决破产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审慎化解矛盾  相似文献   

8.
郭毅 《中外法学》1995,(1):46-50
<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企业的竞争机制得到进一步加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又缺乏新形势下竞争手段和承受能力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必将陷入“兼并无望、整顿无效、自救无路”的困境,只能企求在法律上宣告其死亡——破产。 以南京市两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近两年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20余件,其中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仅2件,而90%以上均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94年以来,集体企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涉及面广,纠缠事情千头万绪,审判人员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使一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据统计,自 1988年 11月实行《企业破产法》到 1993年,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 1359件。 1994年国务院决定在 18个城市进行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工作以来,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加快,当年全国破产案件立案总数高达 1625件,超过了自 1988年 1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生效以来历年破产案件的总和。 1995年和 1996年又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到 1998年前 9个月受理案件已高达 3208件。在这些破产案件中,出现了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破产申请绝…  相似文献   

10.
1.2011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释〔2011〕22号3.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相似文献   

11.
我国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面临案件数量下降,破产案件受理难和审理难的困境,既有债务人方面的原因,也有债权人方面的原因,同时还有法院出于社会稳定压力和内部考核制度等方面的考虑。破解破产程序应用效率不足的困境,需要强化现行法律的执行力度,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和健全破产配套制度,通过全方位的法律努力,方可解决破产法实施的困境。  相似文献   

12.
邵明舟 《人民司法》2012,(19):31-33
破产撤销权制度是破产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目的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一些可撤销行为作了规定,但不尽完善。司法实践中,有些债务人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通过司法途径将一些可撤销行为批上合法的外衣,以取得强制执行的效力,企业破产法对撤销权制度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司法实务中债务人  相似文献   

13.
破产程序中存在着大量的纠纷,这既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参与破产程序的基础,也是正确理解我国破产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的前提。基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对于性质不同的纠纷应当适用不同的审理模式:实体权利纠纷,原则上应适用通行的民事诉讼审理模式,而破产程序性争议以及围绕破产方案发生的争议,则应采用职权主义模式进行审理。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破产程序运行正当性的同时满足其迅捷性和公益性的需求。  相似文献   

14.
一些企业在陷入经营困境之后,往往会实施一系列破产逃债行为,如优先清偿与其有特殊关系的债权人的债务,与他人进行不合理对价交易,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等等。自1986年《破产法》实施以来,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企业在实施个别清偿或转移财产等行为之后,借破产程序注销企业,逃避巨额债务,  相似文献   

15.
破产申请的受理在国外几无障碍,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应当赋予债务人选择破产的权利,取消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事由。本文试图通过对《破产法规定》第12条的价值分析,呼吁新法实施后,废除该条之规定,以扫除司法实践的障碍。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积极受理了—批企业破产案件。实践证明,要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就必须准确把握企业破产界限,适时进行破产宣告,依法确认破产债权,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7.
杨悦 《人民司法》2012,(1):96-98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破产案件审理中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2006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为破产案件的审理创立了全新的审判思维。破产程序需要最大化地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的公平与协调。债权清收直接关系到可分配财产的变现和给付,关系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护,关系到破产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实践中也是各方当事人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往往更多地关注破产债权的数额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于破产企业,人们更关注的是作为资不抵债主体的破产企业的债务情况和其既有资本现状,对破产企业自身债权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于一些需要通过清收程序重获  相似文献   

18.
200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正式施行。该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在于引入当今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在第三章对这一制度作出专门规定。《破产法》颁布后,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的破产案件及指定的管理人的数量逐步增长。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所设计的管理人制度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适用方面的困境。在此,  相似文献   

19.
周荆  唐旭超 《中国律师》2011,(12):14-15
一、破产案件审限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立案审查期限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应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最长不得超过37日。但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前一般长期停止经营,管理混乱,缺乏有效财务记录,主要财产甚至债务人自身下落不明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法院难以在“一刀切”的刚性期限内审查完毕。此外,破产案件由审判部门而非立案部门进行立案审查,立案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时,不会向申请人出具立案或收到申请材料通知书.立案审查的外部监管也处于空白状态。因此,破产立案审查期限动辄长达数月,甚至数年。  相似文献   

20.
商合伙破产程序与实体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申丽凤 《河北法学》2004,22(12):43-47
正在修订中的我国新《破产法》将赋予商合伙破产能力,其原因在于对破产性质的正确认识,对商合伙民事主体资格、民事诉讼资格的肯认;商合伙破产原因应引入"停止支付"概念,并严格区分合伙与合伙人、合伙财产与合伙人财产;为落实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责任,合伙破产可能导致合伙人连带破产,但应允许合伙人在提供财产以清偿合伙债务后免除连带破产,并应尊重合伙人是否继续保持合伙的意愿;在合伙破产案件受理后应对合伙人财产采取一定破产保全措施,并应确立破产程序中平等保护合伙人债权人的制度与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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