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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3):150-156
要准确把握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并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泛滥趋势,一个可行的途径就是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入手,并由此追溯其心理状态的发展过程,最终把行为人的心理定格在其对自己实施该行为的“成本——收益”的自觉分析与选择上。为了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必须从立法、制度建设等多方面入手,最大程度地增大实施该行为的成本,同时降低其收益,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遏制该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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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我国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进程的一大绊脚石,其产生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侦查人员主观上仍受一些传统法文化影响,人权和法治观念淡薄,迷信口供且急功近利,这是刑讯逼供的主观成因。客观原因则主要是我国关于刑讯逼供的实体法存在漏洞,以及程序法在制约侦查行为上的失效。基于此,防治刑讯逼供需要对侦查人员进行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教育,纠正他们主观上的错误。此外,需要完善立法,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使侦查权在法律的框架内合法行使,从而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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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法到非法:刑讯逼供的语境分析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主要由于科技水平差异造成的社会客观条件不同,致使传统国家是一种“权力炫耀型”国家,而现代国家是一种“日常监控型”国家,正是这种国家权力运作策略的嬗变,使得实施刑罚的意义与方式、证据的客观化生成机制发生转变再加上与之相应的社会意识对刑讯逼供的认同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在根本上促成了刑讯逼供的命运转化;在我国当前,权力运作兼具传统性和现代性的特征,造成了刑讯逼供处于一种“暧昧”境地,因此,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出路之一在于加强规范化的日常监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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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法经济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讯逼供已经成为我国当下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顽症,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学界对刑讯逼供治理的论述仍无法突破那种缺乏“问题意识”的窠臼,因而在刑讯逼供的现象与论述之间存在着断裂。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寻求刑讯逼供发生的一个前提,即证据资源的稀缺性与侦破案件对证据强烈需求的矛盾性,这从一定意义上拓展了观察、分析刑讯逼供现象的视角,为彻底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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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躲猫猫事件"发生的根源——驳"侦羁分离"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侦查与未决羁押均由公安机关负责,即“侦羁不分”一直被学界认为是中国侦查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能得到有力遏制,以及未决羁押场所中“牢头狱霸”现象产生的制度性根源之一。但从实践来看,刑讯逼供现象通常并非发生在未决羁押场所,相反,侦查机关的办公室才是刑讯逼供发生的主要空间。而“牢头狱霸”现象的存在则与未决羁押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并无实质性联系。因此,“侦羁分离”并非治理刑讯逼供与“牢头狱霸”现象的根本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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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久禁不绝,侦查机关固然难辞其咎,但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程序控制机制“失灵”也是易被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法庭对被告人提出的有关刑讯逼供的抗辩几乎一概置之不理,不仅使本已有限的司法审查权虚置,而且使被告人根本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法庭在治理刑讯逼供问题上的“无能”表现,不仅有立法不周的原因,而且还有深层次的体制因素和思想根源———基于对这些制度化背景的认知与反思,构建程序性制裁制度,无疑是使法庭能够真正遏制刑讯逼供的最为现实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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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警杜培武惨遭刑讯逼供,被判死刑,后又无罪释放。该事件震惊全国,云南连续公布了若于决定和措施,整肃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云南省人大做出《关于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严格执行办案时限规定的决定》。云南警方已设立了六道防线,其中包括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应有两名以上警察在场,在场警察不制止刑讯逼供要负连带责任;审讯场所要张贴“严禁刑讯逼供” 的警示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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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经济学解析--以刑事侦查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侦查中非法刑讯逼供的现象非常普遍.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警察使用刑讯逼供作为侦查讯问的手段所支付的侦查成本低,为此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小,但却能获得破案等一系列高收益.警察刑讯逼供问题难以从根本上杜绝的原因与我国现行的法制体系和公安机关的行政运作模式有很大的关系,只有消除了刑讯逼供内在的发生基础,降低警察从刑讯逼供中获得的利益,提高刑讯逼供的成本和风险,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刑讯逼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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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刑讯逼供,各类学者试图从历史原因,立法现状等途径去遏制此现象,但很少人提及这个职务犯罪的主要主体——警察,当人们一味片面地埋怨现今警察素质低下,胡乱执法时,有多少人真正地深入警察的心理状况呢?我国警力不足是不争的事实,然而高风险高压力的职业已经让警察承受过多的心理压力。当来自个人以及社会不同阶层的压力巨大到让警察无法自我合理调控时,刑讯逼供就成为了一条宣泄的捷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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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国际社会积极寻求遏制刑讯逼供的途径,并为此做出了许多努力。这一现象的存在对我国造成了重大危害。本文针对刑讯逼供的遏制机制的完善进行了研究,一方面使人们认识到刑讯逼供的危害性以及遏制它的必要性,让人们了解我国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结合国际社会的刑讯逼供的遏制机制,以期对我国如何完善刑讯逼供的遏制机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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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兴词汇,它的历史由来已久,随着时代和法治环境的变迁,刑讯逼供的表现形式和价值基础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权保障的加强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都使得人们意识到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遏制这一制度几乎成为了人们的共识和盼望,而要想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就必须探究其产生的原因,并以合理的方式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由于刑讯逼供这一现象产生的历史悠久,要想在短期内完全的根除并不切乎实际,根除刑讯逼供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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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日前在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何挺回应了对于“命案必破”负面效应的提问,强调“命案必破”不会引发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更不会影响公正执法。公安机关将全力推动对命案和涉黑案件嫌疑人的讯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在因刑讯逼供而造成冤案已严重影响到公安队伍社会形象的情况下,以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既可还犯罪嫌疑人以公正,防止因刑讯逼供出现冤案,又可还警察以清白,维护公安队伍的社会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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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由刑讯逼供行为而引起的冤假错案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为了遏制和减少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本文就刑讯逼供产生的危害、原因及对策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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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刑讯逼供是一个国家司法不文明的标志之一,但不幸的是,在倡导法制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又一个因刑讯逼供造成的错案——河南商丘赵作海案发生了。本文拟通过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危害结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的途径和对策进行探索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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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有着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各种形式的刑讯逼供行为,但现如今,这一现象依然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及法治的威严。本文将以警察为研究对象,从其特殊的行业特点和职业压力出发,为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着重研究心理疏导性措施、心理强制性措施及辅助性措施等方面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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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围绕雷克利斯在其遏制理论中提出的四个基本概念即外部压力或拉力、内部推力、内部遏制、外部遏制对刑讯逼供的成因进行了系统的解读,提出外部压力或拉力的牵引与内部推力的推动强强联手击败了内部遏制与外部遏制的软弱抵抗,从而造成了刑讯逼供行为的屡禁不止,进而指出减轻外部压力和内部推力的某些不良影响、增强内部遏制特别是外部遏制力量的发挥是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不二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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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为诸多国际法律文件与我国法律所明确禁止和坚决反对的行为。然而,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刑讯逼供现象却禁而不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显示出我国侦查机制的状况落后,直接影响到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根本价值的实现。那么,为何这一现象久遭批判却难以杜绝?如何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行为?我认为,必须深刻反思我们现行的侦查机制,切实推进我国的侦查法治化建设,完成从传统侦查制度向现代侦查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