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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是美国言论自由研究领域中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课题,它在产生根源上与美国传统的言论分层理论密切相关。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未对商业言论进行严密的定义,如同“耐克案”所显示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之下出现的公司法人的混合言论难以得到合理的调整,从而导致了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问题的产生。这一问题具体包括了商业言论与政治言论划分的合理性、对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调整等诸多方面,而美国法学界并没有在这些方面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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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而政治言论自由则是言论自由最核心部分,各国宪法都对其加以确定和保障,我国宪法也不例外。通过与美国对政治言论自由保障的比较分析发现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明确性,这使得我国公民的政治言论自由得不到有力保障。要切实保障公民的政治言论自由,首要的是完善宪法对政治言论自由的规定,在法律中明确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范围、种类和限度并尝试在立法中对言论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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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来对思想的控制无不是以对言论的控制为表征和途径的,自古罗马以来,“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的法律格言,从未阻绝此后漫长历史时期统治者对言论自由的钳制。刑法学家将发表言论一概解释为行为,非但无法保障思想自由,可能与其初衷正相反;借鉴美国判例中“言论——行为”两分法,将具有表达意义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解释为言论,不仅是对宪法中言论自由原则的呼应,而且对思想自由保护的现实意义也是深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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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论自由是指以语言形式表达意见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形式表达意见的自由。由于出版是实现言论自由的原始的和普遍的方式,所以,人们往往用言论出版自由来表示言论自由的所有方式。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广义上讲,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绘画等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的最早倡导者,西方公认是英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约翰·弥尔顿。他在1644年向英国议会所作的《论出版自由》的演说词中,最早提出了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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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对于个人价值的体现、国家民主政治发展具有基础性的意义,自由的言论和开放的思想是社会文明的标尺。本文结合我国言论自由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通过找出我国法律制度对于言论保护不足之处提出一些关于言论保护的思路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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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60年代开始,美国言论自由开启了从经典时期向现代的转型。在色情作品、仇恨言论和竞选经费三个领域,言论自由分别与性别平等、种族平等和财富平等正面相遇。通过把"平等"价值引入言论自由这一转型,使色情作品、仇恨言论和竞选经费从单纯的自由问题变为平等与自由间的平衡;同时,为了促进平等,它还强调法律和政策应告别形式中立,必须向弱势群体有所倾斜。这一转型相当于一场言论自由的"新政",终结了言论自由的洛克纳时代,重塑了言论自由的范式和议程,并对当代言论自由的发展产生持续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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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界限——以美国商标法上的戏仿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的历史非常久远,但把商标作为财产保护却迟至19世纪。美国宪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不是商标法的立法基础。但在美国,公民、法人享有的商标权和言论自由都有其宪法基础。在商业领域,商标戏仿指的是把他人的商标作为批评、调侃对象的行为。戏仿在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制造了一种紧张关系。一方面,商标所有人希望借助现代商标制度防止他人对自己标志的擅自使用;另一方面,第三人又希望借助言论自由的保护,对他人的商标进行最大程度的利用。如何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构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商标不同于传统财产、应受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属性并不能为戏仿提供言论自由的保护。在实践中,美国法院探索了“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非商业性言论”等进路来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标准无法解决戏仿的对象是商标本身而引起的问题,“非商业性言论”标准面临的困扰是无法划分商业性/非商业性言论之间的界限,为此,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引入了“合理使用”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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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道晖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20):37-47
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三者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它们构成表达自由的基石。其中,言论自由是灵魂,没有言论自由,新闻与出版自由就是空洞的甚至是虚伪的。而新闻与出版自由则是血脉,靠它们来传播言论和各种信息,形成舆论力量,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社会机体的生存与活力。三者又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言论自由是内容,新闻与出版自由是形式。三者是政治人权和公民政治权利的核心,也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追求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理想社会中最重要的自由。它们应当是民主法治国家和尊重与维护人权的社会所关注、支持和争取实现的重要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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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论自由,不单是指讲话的自由,确切地讲是指公民通过出版及其它手段来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它在外在形式上表现为出版自由、学术自由、新闻自由等等,因而在宪法理论上又被称为“意见自由”或“表达自由”。作为一项完整的宪法权利,言论自由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是指在公众场合以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权利;(2)是指在具体的集会和讨论中每人都有平等的发言权;(3)发表言论的內容在法律范围内应该得到自由地表达;(4)每个人不应该因发表合法言论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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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洁的条文本身无法造就如今美国的自由,而是通过一个个案件判决赋予条款灵动的生命,使纸面的权利成为人民手中实在享有的自由.《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一书的作者安东尼·刘易斯将200多年来美国言论边界的突围抑或收缩娓娓道来,所有的变化都能从每个案例或事件中找到依据,向读者展示了一幅美国人民为言论自由不懈斗争的历史画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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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选资金规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言论自由诉讼的三个焦点问题之一。2010年的“联合公民案”提出了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权问题,其核心在于:竞选资金是否是言论?公司法人是否是言论自由权的主体?本文分析议会与最高法院在公司法人的竞选资金规制问题上的分歧,对“联合公民案”中的法律争议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探析公司法人言论自由权法律争议的深层次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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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色情言论管制中,美国司法机关通过案例建立起“空间”标准,以及对“空间”标准的审查基准。“空间”标准是指在网络色情信息和成年人之间形成封闭空间,避免未成年人轻易接触网络色情信息。“空间”标准的建立,是保障特定人群免遭色情言论污染的一个重要运用。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决定了这一封闭空间很难做到完美,而有可能侵害非色情信息发布者的言论自由。ACLU案和ALA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建立和完善“空间”标准的两个里程碑式的案例。经过案例的积累和发展,美国最高法院逐渐形成了立体化的“空间”标准。为保障未成年人免遭色情言论侵扰提供了法制上的保障,也缓解了网络色情言论管制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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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概念及边界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言论是人类交流思想、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因此,言论自由的保障,“有助于思想与资讯之流通,为推动文明进步与发展之原动力”。〔1〕密尔在其代表作《论自由》一书中,对言论自由对人类精神福祉的必要性做出了精辟的概括,〔2〕并指出:“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3〕没有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就没有思想之激荡,社会之进步。在这个意义上,如卡多佐法官所称:言论自由是其他权利产生的摇篮,几乎为其他每种权利不可缺少的前提。〔4〕我国有学者提出:随着生存权问题的基本解决,自由权特别是言论自由权将成为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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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管制的本质是要求互联网平等对待网络内容和访问者,其核心是“透明性”、“禁止屏蔽”、“禁止不当歧视”.网络中立管制面临着两难困境:政府如果听任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流量限制、付费优先权等差别对待行为,就会损害互联网的创新、平等、非歧视以及言论自由环境.但是如果严格监管,也可能损害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消费者整体利益.美国围绕《维护互联网开放性指令》的合法性争议,集中体现了网络中立管制面临的法律困境.2014年威瑞森案及其后续发展表明,美国针对该困境的解决对策是:在经济层面采取“原则管制,例外不管制”模式,在非经济层面采取“言论提供者的言论自由优先于言论传输者”模式.我国也有必要引入网络中立管制管理差别对待现象,将网络中立管制的若干规则引入互联网立法,建立健全对违反网络中立行为的长效执法监管机制,限制运营商、网络服务商的信息言论审查权,强化平等透明的网络服务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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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 ,言论出版自由是指言论出版之前不受任何约束和事后严格处罚 ,但事后处罚、如何处罚 ,不只是依据法律 ,也要看事实而定 ,美国把言论出版自由权看作是独立于三权之外、凌驾于三权之上的“第四权” ,让其发挥其监督的作用 ,这一点对美国政治产生的深远影响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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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失范的实质是公民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言论超越言论自由限度,违反网络言论规范,并对现实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失范网络言论可以区分为不良网络言论和违法网络言论两种类型.网络言论失范的原因涉及法律法规、政府网络治理能力、网络行业自律、网民素养等方面的因素.因此,治理网络言论失范不能依靠单一主体和单一措施,而是需要立法机关、政府部门、自律组织等主体开展多中心治理.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评价网络言论中的作用,提升政府对网络的科学治理能力,明确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依法治网基本原则.对于侵犯私人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甚至触犯刑法的网络言论要根据失范程度给予不同处理,对于网络言论失范入罪的法律适用则应慎之又慎.只有贯彻“网络表达以保护与引导为主,惩罚为辅”的多中心治理原则,才能通过治理网络言论失范达到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目的,进而推进中国民主政治持续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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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社会诸种自由中,言论、出版自由是人们获得其他自由的决定因素,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然而在任何一个法制社会里,言论、出版自由都不可能是无制约的自由,这种自由的滥用必然导致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保障与公民、社会组织人格权的保护,两者之间存在一种两难矛盾和价值冲突。不同国家的立法对两者有不同的偏重。在立法和司法上如何达到公平、公正,个人权利、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三者如何衡平,形成宪法、刑法等多学科交错的疑难课题。 在刑法典中设置诽谤罪,是对名誉权不受非法侵害的有力保障,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对言论、出版自由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