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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将传统的专利保护客体扩大到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将医药产品及方法纳入了专利保护的范围,以致受专利保护的药品价格大幅上扬,在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产生健康危机。本文试图在分析《多哈宣言》及其《执行决议》中关于强制许可制度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可将其作为解决公共健康危机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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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作为一项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制度在国内外均得到了立法与政策体认.鉴于其所关涉利益关系的复杂性,这项制度从产生至今仍然争议不断.具体到这项制度的实施,其程序和效果存在更多不确定性.尽管当前一些国家已经通过实施强制许可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但是围绕发展中国家能力不足、除了专利之外药品所涉其他知识产权许可的不确定性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修正案的低援引率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中国虽然建立了从立法到政策的专利强制许可规则体系,但是对于在公共健康危机背景下由政府部门决定实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仍然缺乏更为明确细化的程序规定.我国需要在谦抑性、审慎性、灵活性的理念指引下,在切实保障专利权人权益的基础上完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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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之下的中国药品专利保护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规定过于严格,没有充分利用TRIPS协定的弹性条款。经过《多哈宣言》和《关于实施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议》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的解释和检验,TRIPS协定原本模糊的保障措施在可操作性上获得了提高。我国的相关立法应当适时进行相应地调整,以充分利用TRIPS协定保障措施所给予的空间,实现对我国专利药品的全面保护,提高药品的可及性,促进民族制药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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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或TRIPS协定)将专利保护扩大到医药产品,它要求WTO所有成员承认并加强对包括医药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这给发展中国家防治传染病计划带来许多困难。然而TRIPS协定同时也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保护的需求,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对专利保护规定了许多例外或限制。这些知识产权的例外和限制就可以作为发展中国家获得专利药品的选择途径,包括强制许可、平行进口和第TRIPS第30条规定的专利权“有限例外”。本文意图通过对这些选择途径进行分析,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并找出这些条款中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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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plus条款的扩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以药品的专利保护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以来,美国与欧盟等发达国家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规定,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大量加入TRIPS-plus条款。这些条款通过对TRIPS的拓展以及限制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药品的专利保护领域尤为突出。实践证明,TRIPS-plus条款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药品的可及性。我国作为大量依靠仿制药品的发展中国家,在国内立法以及签署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国际条约时,应当对TRIPS-plus条款保持高度警惕,审慎引入专利链接制度,为数据独占保护设置限制条件,保留强制许可、平行进口等TRIPS允许的弹性条款,尽量为国内政策预留一些选择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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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滥用专利垄断权的重要手段。TRIPS协议允许WTO的成员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现行立法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使用限制亦过严,没有充分利用WTO规则所赋予的灵活性,许多规定甚至超过TRIPS协议的要求。这种状况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不相适应,有必要通过修订法律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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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WTO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看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丽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6):59-64
强制许可制度是防止专利滥用的一种有效工具 ,TRIPS协议以前的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对此都有规定。TRIPS协议第 31条对强制许可作了严格的限制 ,随后WTO的多哈宣言、总理事会决议对成员方的强制许可使用权及如何使用作了澄清解释。我国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了系统、严格的规定 ,但这样的规定限制了我国强制许可的使用 ,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针对这样的情况 ,提出了解决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一些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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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面对频频爆发的公共卫生、公共健康危机,如何在使患者获得有效的廉价的治疗药品的同时,又充分保护药品专利权人、制造商的利益,并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创新机制?这个问题是摆在世界卫生组织、各国卫生部门和专利权管理部门面前亟待有效解决的急迫问题。上述问题可以归结为如何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健康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文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人手,指出该制度作为一项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救济途径,在TRIPS及相关国际公约已经明文确定了实施药品强制许可的大背景下,一些发展中国家是如何通过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降低药价、解决突发公共健康危机的,以及我国政府在采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措施时所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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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制的正当性——以TRIPS协定的发展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不合理的TRIPS专利保护制度 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为TRIPS协定或TRIPS),将专利保护扩大到医药产品,有关的规定包含在该协定第5节(第27条至第34条)之中.譬如,根据其第27条第1项的规定,TRIPS下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了既保护专利的产品又保护专利的方法.而且,无论药品是进口还是当地生产都应被授予专利权.又如,其第33条对专利的保护规定了最低20年的保护期,这就有效地授予了医药公司对其专利药品的垄断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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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发展中大国,人口众多,公共健康问题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之一。在Trips框架下,通过的《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和《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对我国的药品专利实施制度带来了很大影响,也对我国的药品生产行业带来了很多影响。本文从《多哈宣言》和《实施多哈宣言的决定》出发,在归纳出我国存在的问题后,通过比较和数据分析,从中国的医药产业现状和公共健康服务的实际考虑,我国适用强制许可制度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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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是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利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阐述了强制许可制度的基本内涵及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并对完善我国的强制许可制度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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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传染性疾病引发的公共健康危机中,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无法承担高昂的专利药品的难题.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博弈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TRIPS协定作为各国间利益协调的产物,不可避免地需要解决这两者产生的尖锐矛盾.本文探讨了药品专利保护的必要性、药品专利保护对发展中国家药品取得和公共健康所产生的影响、TRIPS协定对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的协调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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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突出强化专利行政保护力度,引发了学界对历来存在“去留之争”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关注.反对者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规定与态度不明确.经研究发现:《TRIPS协定》对该制度在整体上持积极肯定的“扬弃”态度;我国取消或者削弱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应当受到《TRIPS协定》“不得减损已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原则的制约;行政查处可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重心;《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增加行政裁决侵权赔偿纠纷的职能欠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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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电子知识产权》2010,(4):36-40
为更好地施行《专利法》中有关强制许可的新规定,《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具体包括:明确界定了强制许可相关规定中涉及的"未充分实施其专利"、"取得专利权的药品"等重要概念;对我国具体实施出口专利药品强制许可提出了符合国际条约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强制许可的程序性规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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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艾滋病、SARS、禽流感等大规模传染性疾病对公共健康安全的威胁,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各国纷纷加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立法,当然,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现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仍然存在立法层次过多、颁发事由不明确、申请主体过窄等不足,在今后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时,应考虑在专利法中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做出专门的、完整的规定,并明确将公共健康利益需要作为颁发专利强制许可的事由,以及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成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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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ing),又称为非自愿许可(involuntary licensing),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对专利权的重要限制,一直是各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垄断权、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我国《专利法》虽然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有明确的规定,但至今没有一起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例子,这使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几乎沦为一项摆设。本文尝试指出我国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立法中的缺陷,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