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一、对于同种数罪应否并罚 <刑法>第69条巾所谓的"一人犯数罪"是仅指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即异种数罪,还是也包括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即同种数罪?也即对于同种数罪足否应实行并罚的问题.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分歧:有的认为,对一人所犯同种数罪无须并罚,只按一罪酌情从重处罚即可;①有的认为,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并未限定只适用于异种数罪,因此,对于同种数罪当然应实行并罚②;有的认为,对于同种数罪是否实行并罚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以能否达到罪刑相适应为标准,决定对具体的同种数罪足否实行并罚,即:当能够达到罪刑相适应时,对于同种数罪无须并罚,相反,则应实行并罚③.  相似文献   

2.
一、贪污贿赂犯罪量刑失衡之现实表现 第一,存在罪刑不均衡及“同罪异罚、同罚异罪”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关于贪污贿赂罪的有关规定.贪污、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和量刑一般成正比关系。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对有期自由刑采用的是限制加重原则。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分析,这体现了现代刑法理念不再单纯追求罪与刑之间的均衡和相称,而是在其中引入刑事责任作为罪刑关系的调节器。同时,从刑罚的目的以及社会对犯罪应当承担的责任来看,针对一人犯数罪,限制加重原则比并科原则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只是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对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上限之规定,不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要求的公正与合理,存在予以适当改革的必要。  相似文献   

4.
刑法规范设置的科学化是良法善治的重要一环。然而,《刑法》分则第九章关于渎职罪法定刑配置(刑罚种类、法定刑幅度、最高刑期)存在着个罪的法定刑配置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本章内的罪与罪之间法定刑配置不平衡、配置的刑罚种类偏少等不足。这种配置现状也与广义的渎职罪(如贪污贿赂罪)和其他密切关联的类罪(如侵犯财产罪)相比较,明显不协调。完善渎职罪法定刑配置的建议包括应切实贯彻并始终如一地坚持“并合主义刑观”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罪三类合理配置各类渎职罪的法定刑,主要是调整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给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和动物检疫失职罪等只有一个法定刑档次的渎职罪增设加重犯、增设罚金刑;在类罪中规定保安处分性质的“职业禁止”作为《刑法》第37条之一的注意性规定予以强调。  相似文献   

5.
限制加重原则中的估堆量刑及其救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选 《河北法学》2000,(3):63-65
本文对限制加重原则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量刑范围的法律特征进行了分析,并与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实施前的估堆量刑作了比较,指出在这个范围内决定数罪应执行的刑罚,也是毫无标准的估堆量刑;剖析了因限制加重原则中的估堆量刑带来的主要弊端,提出并论证了消除这种新的估堆量刑的设想。作者认为,应该在总和刑期减其1/4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加其1/3以上决定数罪应执行的刑期。  相似文献   

6.
在刑罚裁量中,德国、日本刑法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刑法都规定了处断刑,希望通过处断刑架构起法定刑通向宣告刑的桥梁.立法者通过处断刑的规定,不仅可以有效地控制法官的刑罚裁量权,还能指引法官寻找一个比较适当的量刑幅度,并在该量刑幅度内找到与犯罪相适应的具体的刑罚点.但德国、日本刑法与我国台湾、澳门刑法在处断刑的立法模式上存在着一些差异,前者采取总则式立法,后者采取总则与分则相结合式立法,二者对我国量刑规则的改造均具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7.
论同种数罪应当并罚贾莲君同种数罪应否实行并罚,我国理论界一直有争议."肯定说"认为,同种数罪也是数罪,我国刑法第64条只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并罚,并未局限于异种数罪,因而对同种数罪不并罚于法无据;而且对同种数罪以一罪论处,会导致罚不当罪。"否定说"...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对于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数同志理解为: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时,如果被告人所犯数罪均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一类的刑罚,那就应在判决中将数罪分别定罪分别量刑,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  相似文献   

9.
一、这一规定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科学认为,未成年犯罪人的责任能力相对不够完备,因而其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要轻。①既然刑法规定16周岁以上负完全刑事责任,这种提法就不完全科学,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刑法已经根据该原则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之后,该原则实际上主要是量刑原则,即提供基准(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害性)的原则。在目前的认识能力与技术水…  相似文献   

10.
<正> 一罪与数罪,也就是罪数问题,是犯罪形态之一。一罪与数罪和共同犯罪一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当共同犯罪与一罪数罪发生交织的时侯,其复杂性更是显而易见。本文就共同犯罪中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的一些问题略抒己见,以开拓共同犯罪与一罪数罪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一共同实行犯与一罪数罪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各实行犯都实行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实行犯的一罪数罪问题具有不同于单独犯罪的特点,现分述如下: (一)共同实行犯与继续犯在刑法理论上,继续犯又  相似文献   

11.
论罪刑结合的模式西南政法大学明逊,高一飞刑法分则罪刑结构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罪状所包含的罪行与法定刑之间的结合方式,它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对犯罪行为的评定与处理,影响定罪量刑的公正与平衡。一应采用一罪一条或一罪一款的条文模式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一条多罪、...  相似文献   

12.
刑法分则条文的罪刑结构,是指分则条文中的犯罪行为与所对应的法定刑之间的组合和排列。分则条文是罪与刑的统一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编排罪与刑的对应关系,不仅反映立法者对犯罪行为的评定,而且直接关系到司法部门处刑的公正和平衡,因此,为各国刑法所重视。在现时,有必要对我国刑法分则的罪刑结构加以研究,以便于完善,调整立法对司法在处刑权上的制约关系,减少实际处刑的过大差异。一、关于分则条文罪刑结构的基本形式,即条文中罪与刑的基本对应形式。在这方面,国外刑法比较统一,多采用一罪一条文,单独对应一个法定刑的结构。我国刑法大多数条文也采用一罪一个法  相似文献   

13.
刑法学界有关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亦称累加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等。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不是只单独地采用某一种原则,而是根据所判刑罚的不同种类采取不同的原则。这对数个主刑并罚的情况是不难理解的,法学界认识也基本一致,如数罪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重刑吸收轻刑,只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对数罪中有附加刑时,并罚采用什么原则,法学界认识就有分歧了。刑法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分则对于许多经济犯罪采取了定量的立法模式,并且,对于诸多经济犯罪,还根据量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刑罚.这种立法模式给犯罪既遂、未遂的认定带来诸多争议.在承认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既遂为模式的前提下,应当认为刑法分则关于经济犯罪中所规定的"量"是犯罪既遂的标准.对于刑法分则中关于经济犯罪的"量"的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客观方面,而应当结合主客观来认定.应当将犯罪既遂、未遂在刑罚适用上的区分,贯穿于我国刑法分则的定量、多档次量刑模式,以期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5.
贵刊一九八二年十月号罗平同志写的《同名数罪、毋须并罚》一文中有一段话:“所谓罪刑相适应、相均衡,也就是根据其罪行所判处的刑罚,恰好是足以把他改造过来,使之重新做人。因此,对某犯罪分子如果判处一年便可以把他改造教育好,就不必判处更长时间的刑罚。反之,对另一犯罪分子,如果不判处无期徒刑就不能避免其对社会的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处了有期徒刑,也是罪刑不相适应。”上述观点,与我国刑法“罪刑适应”的基本原则是不一致的。我国刑法所讲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罪行的大小相适应(相均衡)。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  相似文献   

16.
论量刑合法     
量刑合法是罪刑法定原则在量刑上的要求和表现,意即量刑符合刑法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只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而应是综合地符合刑法总则与分则的所有相关规定。就法定刑而言,量刑合法并不只是静态地符合法定刑的规定,而是还动态地符合法定刑的司法变型即处断刑、宣告刑、执行刑或免刑的要求。量刑合法与量刑合理并不是彼此分离的两个独立之物,而是同时实现和互为表里的有机统一体,其中,量刑合法以量刑合理为实质内容,并表现为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7.
犯罪常态与量刑起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并合主义与点的理论,应当在责任刑之下裁量预防刑;正确评价案件的罪行程度,是裁量责任刑的关键。任何一种类型的犯罪都有其常态,对具体案件罪行程度的评价,应以同种犯罪的常态为参照标准。法官不得将犯罪的常态评价为罪行严重,进而适用较重的刑罚。法官应当根据犯罪的常态确定量刑起点;由于常态犯罪属于相对较轻的犯罪,所以,与常态犯罪对应的量刑起点是法定刑中间刑偏下的刑罚乃至接近最低刑的刑罚。  相似文献   

18.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所以能够构成罪刑相适应的标准,不仅因为它作为标尺在犯罪和刑罚之间具有公用性,还因为它作为标尺具有质量差别性。就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刑法实践而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标准在立法环节被坚持时就是制刑标准,而在司法环节被坚持时就是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19.
关于刑法改革的几点思考费贵廉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的最具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此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其基本要求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笔者认为,在这一刑罚基本原则指导下,还必须...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新犯的是一罪,那是容易理解的,如果新犯的是数罪,就出现两种意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