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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的解决主要取决于如何认定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及高校责任的归结问题。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是单一的,包括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等,决定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本文指出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民事责任认定的研究,有助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依法维护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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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上,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完善,甚至可以说是非常欠缺,本文首先明确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以及范围,其次对高校的责任事故的种类进行了细化,最后构建以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内容的二元归责体系作为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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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通过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阐述,分析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提出了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应建立健全高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提出了高校应建立自我保护机制和安全管理领导的问责任制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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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通过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阐述,分析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提出了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应建立健全高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提出了高校应建立自我保护机制和安全管理领导的问责任制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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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通过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阐述,分析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提出了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应建立健全高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提出了高校应建立自我保护机制和安全管理领导的问责任制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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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直接决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和学校所应承担的职责,是一个非常重要却又在理论研究上长期被忽视的问题.由于普通学生伤害事故归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确定学校在普通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根据民事侵权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规定,并充分考虑学校教育的特殊性,结合教育法律规定和教育实际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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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国高等教育实施扩招政策以来,每年有大约两三百万的大学准毕业生,因为课程设计或就业的需要,去公司、企事业单位实习.然而,由于熟练程度不够、涉世未深等自身原因或是所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到位等原因导致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而与之相关的法律保护却不尽人意,以至于实习生在受到人身伤害时得不到有效救济.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把实习生作为准劳动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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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看大学生安全教育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随之而来的责任纠纷也不断增多,这不但不利于事故的有效解决,也影响了高校的社会形象。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归责原则的规定,校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采取以过错责任为主,公平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因此,要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频繁发生,应着重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法制教育,强化大学生的责任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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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体质脆弱的老年人易发生损害事故,公平裁判养老机构多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就成为达致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与保障养老产业健康发展之平衡的关键。养老机构并非入住老人人身安全的保险人,应当仅在过错未尽照护义务时才承担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着眼于判断行为人在损害发生之时点的行为有无过错,基于养老服务是以维护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的之继续性、劳动密集型服务,应综合“结构—过程—结果”而贯穿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始终,从“硬件、软件、环境、主体”四个维度分析养老机构应当预见和防范的风险,在尊重老年人人格尊严的前提下,综合考量法律规定、国家和行业标准、合同约定以及老年人身心状况之需求,认定养老机构有无过错。针对受害人举证困境以及司法虚化过错认定之现状,可以通过明确养老机构的义务以及推定过错、事实自证等过错认定客观化路径,为司法明确标准,为养老机构的规范运行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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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的问题入手,明确法院不应机械采用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应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责原则作出公正合理的裁量。继而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对在不同归责原则下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过错进行研究,明确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过错,都可以减轻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对可以认定为过错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并进而分析在混合过错情况下如何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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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难免发生伤害事故,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对处理实习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却并不健全,《工伤保险条例》将实习生伤害事故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以侵权法来保护受伤害的实习生不仅效率低下、成本较高,而且也不足以有效维护受伤害实习生的权益。在此情形下,有必要重新将实习生伤害事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在立法改变之前,则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以分散风险,确保受伤害实习生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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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过错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作为过错与不作为过错的区分是现代过错侵权行为法的基础 ,因为 ,过错侵权行为法不应要求他人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 ,而仅能要求他人承担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因此 ,法律可责令行为人就其积极作为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而不应责令行为人就其不作为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在确立不作为不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的原则的同时 ,现代法律亦对这一原则作某些例外的限制 ,认为在这些例外情况下 ,行为人应当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 ,如果他们违反这些义务并导致他人损害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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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认为航空事故赔偿权利人仅指旅客。事实上,航空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除旅客外,还有机上其他人员、地面第三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等。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身份,在航空运输实践中有时很难界定。有些人貌似赔偿权利人,实际上无权向承运人主张赔偿,应注意甄别。对于不同的赔偿权利人,应视其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进行理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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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理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实际工作中,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往往被混为一谈.这对于民法理论的发展、民事立法的规范和民事司法实际工作的开展是极其不利的.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在民法学上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概念,因此,正确理解和严格区分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无疑应是我国民法理论上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其意义在于,有利于民法理论的发展、民事立法的规范和指导民事司法实际工作,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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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该是一般性侵权归责原则和作为其外化形式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的有机统一。亦即:现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乃是以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为主要内容、以一般性侵权归责原则的基本范畴为价值取向和精神内核的、用以确定生产者因产品缺陷致损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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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及其规则——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对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发挥了重大作用。其中,该司法解释在责任形态方面非常全面,对于一些已经存在的责任形态进行了发展完善,而对于一些责任形态作了创设性规定。掌握这些责任形态不仅有助于理论分析,而且可以指导人身损害司法审判,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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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是归责的基础,以基因编辑技术为代表的基因工程、医疗性人工装置和人工智能构成了对自由意志的根本挑战,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影响甚大。这些挑战是根本性的,而不是工具意义上的。它们在法哲学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现实的挑战,即以基因工程和弱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科技引发了人类在自由意志方面的争议;二是未来的终极挑战,即强人工智能体被认为具有和人一样的自由意志,能够成为法律主体,从而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现实的挑战构成了责任承担的新的"宽恕"条件;而未来的挑战也值得认真对待,因为自由意志不仅关乎责任,也关乎人性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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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归责原则体现不同的责任分配思想和责任承担基础,因此其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采纳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区分不同的责任范围和交通事故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是危险责任原则下保有者或者运行供用者的判断标准,因此将其作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必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项所确立的过错责任相冲突。我国未来制定的民法典应当在厘清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正确定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规定与之相适应的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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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 ,结合影响学生伤害事故归责的因素 ,阐述了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在各种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