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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日益严重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理论上分析和理解少年犯罪的成因是应对和处理少年犯罪的基础。本文从社会学宏观的角度分析了少年社会化过程中社会文化、社会互动以及社会依恋与少年违法犯罪生成的关系,以期揭示少年违法犯罪形成的原因,从而有助于保护少年的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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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问题所在瑞典与其他工业国相同(特别是瑞典为中立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犯罪增加的显著,尤其是财产犯罪(盗窃、强盗、损坏物品等)占历史上最高的数值。而且,在1978年警察确认的刑事案犯发生件数中,全部青少年犯罪超过了90%。犯罪上升的趋势,反映为多数都是未满19岁的少年犯罪(违法行为)增加。战前(20年代到30年代)犯罪即使说主要也是青年人,但那时却是从18岁到25岁的年轻成年人,而今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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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少年违法行为的定义一言以蔽之,\"少年违法行为\"内容是极其含糊的,在瑞典也是如此。与其说\"少年违法行为\"是法律用语,倒不如说它是一个具有社会内容、文化内容的日常用语。社会(大人们)根据肩负未来时代重任少年追求什么?拒绝什么?则将共内容做出大致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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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前言我国的违法犯罪现象与社会变化同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变化引起人们生活需要的变化,当然也使得犯罪现象发生了变化。但是,与近年来社会变化异常激烈相比,法与执法的变化却较小,而且相当缓慢。法与执法本来就有强烈地保守性,具有维持现状的性质。因此,在现代社会,往往易于发生个人需要与法以及共他社会规范相互矛盾的问题,对于\"一过性犯罪化\"的批判和认为\"一过性犯罪\"不是犯罪\"的主张,就是由于这种历史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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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法》,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标志着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主要是在"为了少年福利"的名义下产生的,因此具有明显的福利化特征。这样一种福利型少年司法制度(伊州模式)在20世纪前期受到了美国各州乃至世界上诸多国家的普遍认同,由此形成了20世纪著名的少年法院运动。少年法院运动的兴起,不仅仅是因为这种对孩子给与特别关爱的做法符合人类的自然情感,适应了人道主义观念的发展和法治进步的需求,也因为在传统的家庭、社区控制功能衰弱的情况下,这样一种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适应了弥补成人社会对少年群体(尤其是下层少年群体)控制真空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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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日本近年来日本青少年违法犯罪日益增多,而且逐渐趋向低龄化,据统计,从1985年以来,10—20岁的青少年每1000人中有16.0违法犯罪者,而成年人每1000中只有8.4违法犯罪者。青少年违法犯罪者中每1000人有26.9人年龄为14—15岁,17.5人年龄为16—17岁,6.9人年龄不满14岁,7.6人年龄为18—19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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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历史的考察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德国于1908年在科隆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院,接着在法兰克福也建立了少年法院。1912年按照美国的模式,德国在摩泽尔河畔的威奇托利(音译)建立了第一个少年监狱。然而,本来在汉堡对于少年犯罪的处理方法,是准备采取少年福利委员会的形式。成立少年福利委员会的议案规定,少年福利委员会的组成,除法学家外,还有各种社会科学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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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战后日本违法犯罪经历了两次高峰,目前正处于第三次高峰之中。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日本当局采取了如下一些主要对策:一、推进家庭、学校、地区社会等综合预防犯罪活动鉴于少年违法犯罪是家庭、学校、地区社会多种因素造成的。因此,日本以各都道府县少年问题负责部门为首,采取了使地区有关机关、团体等与家庭、学校紧密合作的综合性预防对策。例如,最了解少年违法犯罪现状的机关,将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向有关机关、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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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少年审判的现状所谓\"少年审判\",就是对于违法犯罪少年,为了达到健康培养的目的,由家庭裁判所进行审理、决定给予适当处分或者采取适当措施的程序。该程序被称为\"保护程序\",对于该少年案件,则称为\"少年保护案件\"。作为审判对象的违法犯罪少年,则只限于相当于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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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计划安排,笔者于2000年10月4日至12月3日在瑞典隆德大学进修,并与瑞典法院及专利商标局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进行了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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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少年非行是指14岁以上20岁未满少年的犯罪行为、14岁未满少年的触法行为以及虞犯等三方面的总称,主要由《少年法》及《儿童福祉法》等法律予以规制。《少年法》以少年的人权保障和健康成长为目的、以保护主义的社会复归为理念,与《儿童福祉法》等共同构成非行少年的法律保护体系。家庭裁判所以少年事件为主要审理对象、以保护处分为主要处罚手段,与社会福祉性质的儿童相谈所共同担负起日本的少年保护事业。官民协动与社会参与制度是对我们的最大的启示,我国要进一步加强少年保护理念的转变,完善我国的少年保护体制,将其建设成为全民参与的社会事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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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进入七十年代,美国的少年犯罪无论在数量上,抑或在严重程度上都有进一步的发展。因此,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亦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外处理,另一是转交普通刑事法院审理。所谓司法外处理,在美国称为\"转向\"(Diversion),含有转向它处之意,指使某些较轻微的、原属于少年法院管辖、处理的少年,脱离少年法院的正式审理程序,而交由各种社会机构进行监督、治疗或采取其它处理办法。\"转向\"计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非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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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世纪初,处理青少年犯罪产生了两种制度:少年法院制度与北欧少年福利部门制度。1896年的少年福利法案,使挪威成为第一部采用少年福利部门制度的国家。瑞典和丹麦分别于1902年与1905年效仿其后,芬兰则直到1936年才跟上先行者,其原因不在思想,而在于政治与实际方面。各种少年福利部门都是地方行政部门,其成员是市政委员会挑选的专业性人员。这些部门专职负责对有过失和未照顾好的少年进行官方控制。但是从15岁(挪威为14岁)开始,法院也可以处理各种犯罪行为。北欧国家不选择少年法院而选定少年福利部门,其理由大体上可在本世纪初市政部门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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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英国的少年违法犯罪,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性任务。撒切尔领导下的保守党,在1979年5月大选中,从工党手中夺取政权以后,犯罪增加特别是少年违法犯罪的增加,乃成为\"法与秩序\"问题最为重要争论之点。以后,经过1983年6月大选,关于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