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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日益严重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理论上分析和理解少年犯罪的成因是应对和处理少年犯罪的基础。本文从社会学宏观的角度分析了少年社会化过程中社会文化、社会互动以及社会依恋与少年违法犯罪生成的关系,以期揭示少年违法犯罪形成的原因,从而有助于保护少年的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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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法》,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标志着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主要是在"为了少年福利"的名义下产生的,因此具有明显的福利化特征。这样一种福利型少年司法制度(伊州模式)在20世纪前期受到了美国各州乃至世界上诸多国家的普遍认同,由此形成了20世纪著名的少年法院运动。少年法院运动的兴起,不仅仅是因为这种对孩子给与特别关爱的做法符合人类的自然情感,适应了人道主义观念的发展和法治进步的需求,也因为在传统的家庭、社区控制功能衰弱的情况下,这样一种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适应了弥补成人社会对少年群体(尤其是下层少年群体)控制真空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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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历史的考察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德国于1908年在科隆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院,接着在法兰克福也建立了少年法院。1912年按照美国的模式,德国在摩泽尔河畔的威奇托利(音译)建立了第一个少年监狱。然而,本来在汉堡对于少年犯罪的处理方法,是准备采取少年福利委员会的形式。成立少年福利委员会的议案规定,少年福利委员会的组成,除法学家外,还有各种社会科学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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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战后日本违法犯罪经历了两次高峰,目前正处于第三次高峰之中。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日本当局采取了如下一些主要对策:一、推进家庭、学校、地区社会等综合预防犯罪活动鉴于少年违法犯罪是家庭、学校、地区社会多种因素造成的。因此,日本以各都道府县少年问题负责部门为首,采取了使地区有关机关、团体等与家庭、学校紧密合作的综合性预防对策。例如,最了解少年违法犯罪现状的机关,将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向有关机关、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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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计划安排,笔者于2000年10月4日至12月3日在瑞典隆德大学进修,并与瑞典法院及专利商标局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进行了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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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少年非行是指14岁以上20岁未满少年的犯罪行为、14岁未满少年的触法行为以及虞犯等三方面的总称,主要由《少年法》及《儿童福祉法》等法律予以规制。《少年法》以少年的人权保障和健康成长为目的、以保护主义的社会复归为理念,与《儿童福祉法》等共同构成非行少年的法律保护体系。家庭裁判所以少年事件为主要审理对象、以保护处分为主要处罚手段,与社会福祉性质的儿童相谈所共同担负起日本的少年保护事业。官民协动与社会参与制度是对我们的最大的启示,我国要进一步加强少年保护理念的转变,完善我国的少年保护体制,将其建设成为全民参与的社会事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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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进入七十年代,美国的少年犯罪无论在数量上,抑或在严重程度上都有进一步的发展。因此,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亦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外处理,另一是转交普通刑事法院审理。所谓司法外处理,在美国称为"转向"(Diversion),含有转向它处之意,指使某些较轻微的、原属于少年法院管辖、处理的少年,脱离少年法院的正式审理程序,而交由各种社会机构进行监督、治疗或采取其它处理办法。"转向"计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非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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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世纪初,处理青少年犯罪产生了两种制度:少年法院制度与北欧少年福利部门制度。1896年的少年福利法案,使挪威成为第一部采用少年福利部门制度的国家。瑞典和丹麦分别于1902年与1905年效仿其后,芬兰则直到1936年才跟上先行者,其原因不在思想,而在于政治与实际方面。各种少年福利部门都是地方行政部门,其成员是市政委员会挑选的专业性人员。这些部门专职负责对有过失和未照顾好的少年进行官方控制。但是从15岁(挪威为14岁)开始,法院也可以处理各种犯罪行为。北欧国家不选择少年法院而选定少年福利部门,其理由大体上可在本世纪初市政部门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