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正> 警察厅于1979年12月28日发表了《1979年版公害白皮书》。根据《白皮书》所载,公害犯罪连续九年不断增加,截止1979年10月全国已发表的公害犯罪为5,243件,比前年同期增加12.3%,创造了自从1971年以来,连续九年不断增加的记录。其罪名区分:违反废品处理法最多,为4,591件,占87.6%,其次则为违反水质污染防治法、违反河川法。这三种违反加在一起,占全部公害犯罪的94.7%。  相似文献   

2.
<正> 野村好弘所著《公害法基础知识》一书,约为三十万字,是在《公害法基础知识(正篇)》(1970年10月出版)、《公害法基础知识(续篇)》(1971年4月出版)的基础上,由作者加以综合整理,全面进行修改后,并补充了新的公害法内容以及新的观点,于1973年由帝国地方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害”的概念,学理上认为与之相关的是环境立法中“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用词形式。按照《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环境污染”多指有形的有害物质导致环境质量特性方面的改变,如废气、废水、陂渣、粉尘、恶臭、放射性物质所致;“其他公害”则指无形的有害物质对环境或对人类的危害,如噪声、振动、电磁波所致。此外还寓意着在汉语语言习惯里不能以环境污染来正确表述的、或者尚未被人们所发现和确认以  相似文献   

4.
康复 《中外法学》1981,(3):64-73
<正> 一、水来土挡的地方防治公害条例战后初期,日本当局忙于经济恢复,沉醉于"经济高度成长",一味追求"产值第一"、最大限额的利润。而对于公害问题,虽然不能说是不闻不问,但却看成是一个在地区范围内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因而采取了水来土挡的被动防治办法。  相似文献   

5.
须田政胜  贺琴 《中外法学》1980,(5):77-79,76
<正> 一、前言1979年6月9日与10日,在东京召开了500多人参加的日本环境会议。这次会议是在日本召开的第三次关于公害与环境问题的大型座谈会。第一次是在1970年3月9日至12日于东京召开的,这是一次有13个国家42位社会科学工作者等参加的《关于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议是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外围团体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公害委员会(委员长为日本一桥大学教授都留重人)主办的。在会议最后一天发表了有名的《东京宣言》。第二次会议,在1975  相似文献   

6.
一、环境法制借鉴的意义众所周知,曾以“公害列岛”著称的日本,早在30年代就出现了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和恶臭,即所谓典型七公害。在战后经济高度成长时期,日本发生的公害远远超过了30年代,给环境造成的污染与破坏和对人的健康和生命危害的严重程度,是30年代所不能比拟的。震惊世界的日本四大公害事件,即富山骨痛病事件、新泻水俣病事件、熊本水俣病事件和四日市烟害事件,就是发生在经济高度成长日期。  相似文献   

7.
<正> 前言公害对策基本法已经施行十二年了。十二年来,我国以公害对策基本法为中心的有关公害法体制日趋完备。为了实现基本法提出的各种措施而制定的法律,大致也已制定,其中有许多是在国外所没有见到的制度。这些制度反映了日本的特殊情况,因而以我国的有关公害法制与外国比较,在某些领域存在着极其鲜明的特点。  相似文献   

8.
根据皮革污水处理过程产生恶臭废气(主要为氨、硫化氢、三甲氨等)易溶水、易氧化的特性,先经紫外线、臭氧将恶臭废气氧化、分解,再利用喷淋塔吸收剩余气体污染物.监测结果表明,该系统取得了较好的处理效果,污染排放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相似文献   

9.
日本的公害刑法与环境刑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日本环境法制经历了从公害防止型至环境保全型的转换,在此过程中刑法也随之发生了由公害刑法至环境刑法的转换。本文以这种历史转换为线索,具体讨论日本刑法在环境保护法制不同发展阶段上的作用、特征及局限性。  相似文献   

10.
清水达夫  高风 《中外法学》1982,(1):54-58,22
<正> 前言日本机动车辆交通公害,以50年代后经济高速发展、重点公路修建等为背景,更由于汽车化迅速发展,在各地引起了严重问题。因此,从1970年修改公害对策基本法以来,进行了完备法律体系的工作,推行了各方面的对策。其结果,虽然暂时摆脱了陷入危机的状况,但是,在解决问题的严重性方面,并没有取得显著成效。下面我想回顾一下机动车辆交通公害所走过的历程,同时考察一下今后的课题。  相似文献   

11.
一、山东法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及特点2008—2011年,山东各级法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收案4812件,结案4029件,结案率为83.73%。在已审结的案件中,维持1542件,占38.27%;改判1034件,占25.66%;发回303件,占7.52%;调解634件,占15.74%;裁定终结322件,占7.99%;撤回抗诉189件,占4.69%,当事人撤诉5件,占0.12%。结合其他相关统计数据  相似文献   

12.
《中国版权》2021,(1):123-128
2020年,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507件,比2019年(721件)减少29.68%,占2020年总收案数(1602件)的31.65%,其中,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355件,二审152件;2020年共审结著作权纠纷案件567件,比2019年(744件)减少23.79%,占2020年总结案数(1746件)的32.47%,其中,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415件,二审152件。著作权案件数量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2020年5月1日后,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全部由市南、黄岛、崂山、即墨四个基层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13.
群体诉讼是解决环境公害纠纷,实现环境诸价值的重要的程序手段;各国在环境公害群体诉讼方面的发展趋势要求我国在代表人诉讼制度方面进行观念更新和程序完善,使这一制度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程序保障。本文分析了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解决环境公害纠纷时显现出的制度缺陷,并在当事人制度、举证责任。赔偿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环境公害群体诉讼即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对策。  相似文献   

14.
日本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马俊驹  罗丽 《现代法学》2003,25(1):151-158
公害是由于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对人们生活环境的破坏而产生的,目前,已成为侵权行为类型中最重要的一种。日本的判例与学说认为,在因环境公害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以公害为理由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和请求停止行为民事责任。这一见解,对完善与发展我国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立法和我国环境公害的司法救济制度,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5.
王欣炜 《法制与社会》2010,(26):60-61,70
就目前的科技水平和人类眼界的限度而言,地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唯一的家园。自从人类出现,难以避免的以人类中心主义为整个社会和群体前进的指向标。从工业化,城市化,人口爆炸开始,人类的行为给我们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带来了难以想象的巨大压力,与之如影随形的是"公害"问题的日益严重。本文旨在找出公害案件的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为应对"公害"案件的民事救济手段应当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6.
陆青 《中外法学》1982,(3):64-73
<正> 前言所谓忍受限度论,是战后日本在公害判例中所提出的一种法律学说。它主张在社会生活中,如果侵害超过了忍受限度,不论加害者是否设置了相当设备,都认定为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而过去日本,在优先发展经济观点支配下,出现了一些保护工业的判例。这些判例主张,只要企业按照其性质,安装了适当设备,即使偶尔对他人造成损  相似文献   

17.
康复 《中外法学》1981,(2):67-75
<正> 一、"公害"一词的由来在日本法律中,最初使用"公害"这一词汇,大约是1896年的《河川法》(1896年4月8日第71号法律。现称旧河川法)。该法第4条规定:"由于筑堤、护岸、治水、清理码头和拖航道,以及其他流水而产生的增进公利,或者为了清除与减轻公害而设置的地方行政官署所确认的河川附属物,除以命命规定者外,一切有关河川问题,皆依本法规定处理之。"  相似文献   

18.
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工业文明的副产品——环境问题越发显得复杂与尖锐。在众多世界公害中,“洋垃圾”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的确是个噩梦。改革井放使我国经济获得飞速发展,然而在敞开胸怀融入世界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我国的资源、环境遭到破环,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本文把焦点集中放在我国“洋垃圾”这一环境问题之上,试通过对其发展和现状的分析,进一步说明其危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解决目前我国的洋垃圾问题。  相似文献   

19.
与行政命令以及民事合同相比,以契约管理的方式解决环境行政领域中的问题,有其独有的优越性与适应性。本文在对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的阐释的基础上,从实践、理论、立法等多方面和角度出发,立足本土资源,展现这一管理方式的应然优势,并找到我国在这一领域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借鉴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的成功经验,立诣于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20.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一条关于“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五届人大常委会于1979年9月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积极防治工矿企业的和城市生活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的噪声、震动、恶臭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以及第十八条第三款“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规定,截至1980年底,全国已有山西、河北、辽宁等20个省、市和一些省的地、市先后实行了工业排污收费和罚款试行办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