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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透析: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落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其中第二宗罪——内幕交易罪被业界认为是案发的直接导火索。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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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幕交易罪看金融市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案情一: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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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将被以行贿罪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经记者了解,虽然黄光裕的关系网涉及官员众多,但黄被抓后,始终没受到行贿罪指控。之前报道的三联商社和ST金泰等事也被证实与黄光裕案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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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0条的罪名应确定为“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两个罪名,而不是选择性罪名。在认定上,内幕交易行为,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手段;在证明上,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也是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只能限定为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不能扩大到以偶然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处罚,也只能限于第一次内幕信息获得者。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不以特定目的为成立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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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祖龙")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榕生内幕交易案做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内幕交易罪成立,判处没收上海祖龙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合计3830万元,判处陈榕生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这是继"杭萧钢构案"、"董正青案"及"黄光裕案"后,又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内幕交易刑事判决,也是截至目前我国第7起内幕交易刑事判例。该案判决对内幕交易刑事审判的相关理论难点做出了重要创新,且被告辩护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具有较重要的司法理论价值及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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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着重就我国刑法设立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刑事司法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作者对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内容、建议他人进行证券期货买卖行为的定性、利用内幕信息是否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再泄密行为的定性以及本罪的罪过形式等问题从理论上作了分析。作者认为,内幕信息应具有秘密性和重要性的特征;建议行为一般不能作犯罪认定;利用行为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再泄密的行为应具体问题具本分析;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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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界定是认定某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180条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关键,虽然《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对《刑法》第180条进行了修订,但修订后的刑法中关于此罪的规定很少适用,这与日益严重的证券犯罪现实形成鲜明对比。造成这一原因在于刑法依托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上存在缺陷,本文试借鉴英美法的理论,立足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对内幕信息中的非公开性标准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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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内幕交易的称呼最早是源于证券内幕交易,二者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和作用范围上都有很大的不同。本文从罪名、附属刑法和法定刑的角度阐述了我国刑法期货内幕交易罪的完善途径,以期确立期货内幕交易罪在刑法中的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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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的行为人有主观恶性,其行为对投资人和上市公司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严重的危害.然而我国有关内幕交易罪法律制度有一定的缺失.对内幕交易罪的治理和规制,不仅表现在明确刑法典中模糊用语,更表现在加大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以及强化民事、行政手段的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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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根据第180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两类,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是否包含"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的行为.从而引起了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有的学者指出.该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1] 有的研究者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该将此类建议行为作为犯罪论处:[2] 还有的学者认为.内幕人员建议、劝说买入或卖出内幕信息所指证券的行为,是一种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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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的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行权理论的基础上建构内幕交易罪行权模型,能够针对内幕交易犯罪行为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运用动态数据深入分析犯罪行为的内部构造。犯罪经济学行权模型更加契合内幕信息持有人理性选择与犯罪收益最大化的实用性前提设置。明确对内幕交易罪净收益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辨识其正负作用,能从权衡经济利益的角度完善证券交易与监管规则,有效控制内幕交易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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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外来人员审前羁押率高、取保候审困难,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针对涉罪外来人员适用有罪不捕面临担保不能的困境,宁波市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会同有关单位创建了涉罪外来人员帮教基地,将社会力量与司法资源相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以宁波市涉罪外来人员帮教基地为蓝本,分析当前该基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若干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涉罪外来人员帮教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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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中短线交易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各国在刑事立法上一般都强调惩处短线交易犯罪,我国《证券法》也明确规定短线交易属非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内幕交易罪,但并未详细规定短线交易犯罪,这样便产生了许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本文着重从证券内幕交易的视角,对处罚内幕交易犯罪中短线交易和归人权作一专题探讨,以期更好的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罪中的短线交易和归人权处罚问题,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全面均衡和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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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认定较为困难,根本原因在于对这一概念的实质内涵缺乏充分认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进行证券交易,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高度盖然性的人员。对其认定必须把握“手段非法性”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判断标准。为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相对平等的交易秩序,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属和接触人设置了相较于其他主体更高的责任要求。“正当理由”和“正当来源”作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出罪事由,应当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交易行为与特定内幕信息之间至少不具有唯一性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