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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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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对行政规划的变更进行司法审查时,必然要探讨司法审查的强度问题。本文首先界定了行政规划变更的司法审查的强度的概念,然后,分别从明显违法、裁量瑕疵、利益衡量瑕疵三个方面探究司法审查的强度问题。  相似文献   

2.
试论行政诉讼对事实审查的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以其法定职权作用于法律事实并得出法律结论的过程 ,因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便构成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内容。尽管事实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但人民法院对事实审查的强度应弱于对适用法律的审查 ,并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尊重”。针对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 ,应当分别确立规则审查、合理审查和严格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3.
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以其法定职权作用于法律事实并做出法律结论的过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内容。尽管事实认定是使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但法院和行政机关相比,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存在优势上的差异。法院对事实问题审查限度的把握及其具体标准,关系到审判权与行政权的配置和界限。本文通过对我国理论界有关事实问题审查理论主要观点及世界其他国家对此问题的相关规定的介绍,分析出影响事实问题审查的因素,并为正确理解该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4.
徐继敏 《现代法学》2004,26(6):93-98
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采取怀疑或否定态度,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实行全面审查。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采取尊重态度,对事实问题采用宽松的审查标准。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一般不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进行全面审查。我国应当重新思考人民法院的全面审查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行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对一般案件事实,如果法律规定以具备某种性质为要件时,审查行政机关对事实性质的判断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重大的或对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相似文献   

5.
论对被告所认定的原告违法事实的合法性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和依据原告的行政违法事实是被告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审查这种案件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1)查明被告所指控的原告的违法事实是否存在(2)如果确实存在,要查明是否行政违法;(3)这种审查是指向被告,而不能指向原告;所谓原告的违法事实,是违反被告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所指的法律、法规的事实,而不是违反其它法律、法规韵事实。多数行政法律、法规对某些事实作了特殊规定,因而审查行政案件中原告的违法事实,不能按刑法或民法理论来认定案件事实,而只能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该事实的合法性,这是行政审判与其它审判的重要区别。例如,某医院不服卫生局行政处罚一案。该医院医务股长经院长同意,从一药贩子处购得外国药“康宁克通  相似文献   

6.
随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一个难点问题,笔者从工伤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事实证据的认定、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工伤认定中程序瑕疵的审查处理和裁判方式入手,阐释了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相似文献   

7.
潘荣伟 《法学》2005,(4):45-53
长期以来 ,我国行政诉讼实践并不严格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法院审查时应当区别对待。由于行政主体的事实认定大多是行政裁量的结果 ,因此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法官判断行政主体事实认定是否合理的问题。它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在国家生活中的角色分工和关系协调。在明确以法官自由心证为审查基本方法的情况下 ,必须设置一系列的制度防止法官恣意 ,并确定合理的审查强度  相似文献   

8.
行政立法性事实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立法既存在合法性问题,也存在立法性事实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可采性问题。行政立法性事实不同于裁决性事实和立法意见,假象事实和仿真陈述经常对行政立法性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造成干扰。行政立法性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互动关系和逻辑推理关系;行政立法的民主方式决定了立法性事实的收集和认定方式,并影响着立法性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行政立法性事实的审查应当包括立法性事实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立法性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因果关系的合理性、立法性事实收集和认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立法性事实的审查强度等方面。  相似文献   

9.
低强度行政审查下得出的有限事实与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的要求存在某种张力,应解决协同性问题。功能主义视角下,提高效率形成的低强度行政审查产生并主要存在于依申请行政行为领域。低强度行政审查满足了“放管服”改革需求,并回应了由此带来的监管挑战。在规范主义层面,结构性制约决定了低强度行政审查不会消失且与行政登记联系密切。低强度行政审查的协同性有赖于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低强度行政审查作为一种认定法律事实的机制,所得出的有限事实可视为“法律事实清楚”,由此,低强度行政审查与行政法体系的紧张关系可得以消解。低强度行政审查的运行需要司法审查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改革。  相似文献   

10.
鉴于授权理论的不足,我国的司法审查受案标准应采纳公共职能标准,以解决职业协会惩戒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从平衡司法权和协会自治权的角度,司法审查应当遵从穷尽协会内部救济规则而非行政复议先行规则。另外,在惩戒规则的解释、案件事实的认定、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与行政裁量四个方面应当合理把握司法审查之强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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