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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曹晟旻 《法律适用》2012,(12):84-88
一、存在缺陷:法律修辞的学理概述与功能评价近年来,在西方法学研究的影响下,作为把价值判断引入司法判决的一种方法,法律修辞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悄然兴起,并在不同的社会条件和司法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方法,修辞被限定为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16,(5):3-24
法律拟制和法律虚拟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作为立法和法律运用的重要方式,两者本身预示着法律的修辞属性。法律拟制和法律虚拟分别勾连着立法和司法,从而可以在概念体系中进一步划分为立法拟制和司法拟制,立法虚拟和司法虚拟。这些概念都表明法律不仅是科学的、理性的、逻辑的规则体系,而且同时也是诠释的、诗性的、修辞的预设体系。因此,对法律不仅需要从科学、理性、逻辑的观点看,而且也要从诠释、诗性和修辞的观点看。只有把法律作为制度修辞,法律的逻辑推论才有展开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3.
古典的修辞学研究重心主要在于一种实践的说服行动以及与之相并行的说服方式,区别于当前的以修饰文辞为重心的修辞学研究,故而古典的修辞学与法律具有密切的关联。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认真对待法律修辞,重新激活并发展法律修辞的当代价值。具体而言,法律修辞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作为本体论的法律修辞和作为方法论的法律修辞这两个具有关联的方面。作为本体论的法律修辞主要是指法律本身也可看作一种修辞并可以从修辞学的视角对法律予以观照,作为方法论的法律修辞主要是指其于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体现的诸多作用。当然,法律修辞的价值本身也存在限度,但这并不构成对法律修辞的否弃理由。  相似文献   

4.
法律修辞本身就是法治方式的组成部分。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就是司法裁决的可接受性,法律修辞有助于公正裁决。强化法律修辞需要从建立判例制度和完善司法裁决公开的路径着手。  相似文献   

5.
调解中的法官修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飞 《法学》2010,(10)
从修辞学的角度来说,司法案件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充满了或然性,这种或然性的存在为修辞提供了发挥作用的空间。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司法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修辞方法说服当事人的过程。站在修辞主体的立场上,说服的有效性依赖于法官的个体性因素、法官对作为修辞出发点的共识的选择以及采用的修辞方法是否恰当,这些为修辞提供了技术性支持,也是提高修辞效果的途径和契机。法官修辞的运用可以提升司法过程的民主性,帮助法官更好地解决纠纷,但也可能削弱司法权威。法官修辞只是帮助法官适用法律的一种有效形式,不能替代法律成为影响司法过程的核心要素。  相似文献   

6.
刘星 《政法论坛》2020,(1):F0002-F0002
本书以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为圆点,探索"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新路径。将经典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故事和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法律事件相互对照,分析之中各类角色"讲什么"和"怎样讲"的修辞叙事策略,也分析作家和基层司法法律人建构叙述对象时的修辞叙事策略并讨论其异同,讨论作家意图对基层司法法律人的可能启发。本书还将以此为基础,研究针对基层司法而言的"法律与文学"对司法公正的意义,研究这种"法律与文学"对社会的政治伦理意义。  相似文献   

7.
谢晖 《现代法学》2012,(5):3-17
法律价值预设作为法律中提纲挈领、统领全局的内容,在法律作为"制度性修辞"的命题、判断和架构中,有着独特的分析意义。法律价值的抽象性、统领性,提供了诗性思维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同时,诗性思维也把法律价值预设结构在修辞世界。不论作为技术的修辞,还是作为本体的修辞,都对法律价值预设作为制度修辞起着论证作用。如果说法律和法治本身是一种制度性修辞,那么,通过法律价值预设能更好地证立这一判断。  相似文献   

8.
司法裁判中的隐性知识论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现代认识论的重要课题的隐性知识论的价值不仅在于揭示了隐性知识的存在,更在于论证了知识的本质是隐性的。司法隐性知识问题在当代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得以显现并在相关法学著述中多有表述。在我国大陆,司法隐性知识也广泛存在于案件裁判的事实建构与法律发现诸环节中,并在司法判案中有它特定的位置。司法前见、一般推理、事实解释、图式加工、事实剪裁、经验参与、结果导向、观念辐射等都是对司法隐性知识的艰难表述。连接隐性知识与既定法律规范依赖于法律修辞,裁判凭藉判决修辞而获得形式正当性并为公众更好地接受。现代诉讼程序规则是激励与规制司法隐性知识运用的制度环境,司法隐性知识的研究对当前我国大陆法治文化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9.
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既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又能够有效执行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调解和修辞技巧的能力,只是影响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法官运用修辞调解纠纷的主观姿态。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才能真正有助干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10.
吕玉赞 《河北法学》2015,33(3):2-16
陈金钊教授提出的“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根据当代西方法律修辞学虽可获得相应的证成,但这种法律修辞理论也有自己无法克服的多种局限和限度:游移于分析性修辞学和法律论辩理论之间,理论进路混乱;合法性、可接受性和合理性三种价值立场因无法在法律修辞的语境下兼容而始终充满张力;构造的“法律修辞方法”无法满足法律方法论的要求,并非一种真正的法律修辞方法;勾勒的法律修辞“谋篇布局”过于模糊、残缺不全且充满内在缺陷.这四种缺陷注定了“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难以作为完整的或真正的法律修辞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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