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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制度,其涉及到权利人与第三人、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以及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牵涉到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债权法中的买卖契约、物权法中的交付与登记的公示制度、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等法律制度,在德国、我国台湾民法,还涉及到物权行为制度.在这么复杂的法律关系中,物权行为的采用与否对无权处分的理解有很大的影响,物权行为模式下的无权处分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的无权处分有着重大的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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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对"处分"和"无权处分"概念的再认识着手,通过考察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无权处分制度与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下的日本和意大利的无权处分制度,得出在采纳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我国,应坚持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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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制度因跨越物权法与债法且涉猎甚广,被称为"法学上的精灵"。德国、法国、奥地利等各国立法中对其规述不尽一致,我国对无权处分的立法态度主要表现于《合同法》第51条与《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但两者所述之意却是南辕北辙。本文在明晰无权处分概念的基础上,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不同立法例对于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合同法基本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特性,试图指出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不妥之处,提出引入物权行为理论的物权变动模式以配合司法解释的适用,为破解立法冲突提供些许对策和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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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行为,本文从无权处分行为的内涵及法律界定、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无权处分制度进行了分析阐述,同时对与无权处分制度相关的其它法律制度在运用上的不同进行了分析探讨,以期能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无权处分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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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动产、动产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中,《合同法》第51条与《合同法》、《物权法》所构成的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不相融.特殊物权变动情形下,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能够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与我国相关政策相适应,但在实践中并无适用余地,法释[2012]7号第3条对此予以确认.善意取得作为区分规则下物权变动的模式,应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体例的要求.受让人的善意,仅能补正处分权的瑕疵,并不能补正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无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并不是德国法意义上的处分行为,而是仅适用于合同法中的处分行为.该规定可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使得原权利人能够享受无权处分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因此《合同法》第51条不具有存在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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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体系下无权处分效力制度冲突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处分制度是民法学领域的一个非常重要、复杂的问题,因为这项制度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等多个领域.《合同法》第51条是我国立法首次对无权处分效力做出的规定,由于对无权处分认识不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很大的分歧.笔者通过对无权处分合同基本情况分析指出有效说和待定说的缺陷以及和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冲突,得出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不受处分权有无的影响,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现有的规定,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和内容三个方面分为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三种,使得逻辑清楚、体系完整、法条之间互相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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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理论上,无权处分问题涉及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否相分离的重要问题;在调整对象方面,其又涉及到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无权处分人与权利人、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三层民事关系。而解决由无权处分行为引发的民事问题,则涉及到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等方面的规定,并相映地牵动法律行为制度、动产占有制度、不动产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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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与相对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无权处分问题被王泽鉴先生称为“法学上之精灵” ,是一个理论界存在众多争议的复杂问题。我国《合同法》第 5 1条是对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 ,但对该条的理解可谓是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大多数学者主张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少数亦主张为无效合同。近年来 ,以王轶先生为代表的一批年轻学者极力主张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该观点不仅与现有法律体系无缝衔接 ,而且与国际接轨 ,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一致 ,实为最佳选择。但是 ,根据物权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合同生效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并非同时发生 ,因此 ,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并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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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是以房屋为交易标的物的民事行为,是现代社会典型的不动产交易行为,也是典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本文通过《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立法解读,梳理物权基本理论,在一房数卖实例分析中探讨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无权处分、占有保护、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疑难问题,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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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项内容,而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两者在适用时,特别在涉及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时,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此时,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发生了竞合。我国法律对此规定并不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尚存不足。笔者以下就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及两者的法律冲突问题,作简单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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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解释三》等均涉及擅自处分共有物的问题,但是规定不一。在《买卖合同解释》生效的情况下,多数判决还坚持适用《民通意见》第89条判决基础合同无效,此种做法存在诸多负面影响。对于无权处分有必要进行类型化的分析。物权变动具有相对独立性,基于鼓励交易的要求以及体系解释的结论,在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场合,买卖合同等基础行为应依然有效。在"善意"与否的判断上要严格掌握,但相对人善意与否不影响基础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有明显不同,应严格限制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在买方不能取得共有物所有权时,其可主张违约救济。应理清现行法的相互关系,为《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适用排除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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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问题因其复杂性而被称为"民法学上的精灵"。合同法颁布以来,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学界的争议。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有效说"日渐称为学界主流观点。本文拟在根据我国法律,对论证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逻辑脉络进行梳理,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说"找到合理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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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颖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9,5(12):5-8
在中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包括订立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行为和履行该合同的事实行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和现实生活的需要,也不会损害原权利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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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无权处分中善意第三人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与思考的方式,认为在现行债权形式模式下,要实现交易安全与保护所有权人利益两者之间的平衡,应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进行进一步的区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