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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商标行为在不同的法律中,有着不同的法律含义.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是指现行刑法第213条、第214条和第215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通过与<商标法>等法律规定的比较,可以看出,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规定,存在着不周延性,需要加以完善.而通过探讨滥用商标行为的主观目的,发现我国相关法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滥用商标行为与侵犯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行为在某些特殊场合下可能存在对象上的"竞合",因此,在刑事上,应当按照犯罪复杂客体的原理解决其具体罪名的确定问题.作者同时探讨了颇有争议的真品平行进口与滥用商标行为的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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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1):123-125
商标淡化理论起源于美国的学术探讨以及德国的判例理论 ,在一些国家得到了立法认可。其理论的基本内核在于欲彻底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突破了传统混淆理论的限制。这与商标功能重心的变迁密不可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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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耐克滑雪夹克商标侵权案"的审判可以看出我国商标侵权归责原则规定的缺陷:现有法律对商标侵权归责原则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将无过错责任制度作为商标侵权归责的依据,其结果常常有悖法律的正义性.商标侵权应确定过错侵权归责原则,其正义性体现在:过错责任原则是平衡市场竞争关系的必然选择,是适应我国民法体系的合理选择,是与外国及国际商标权保护相契合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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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问卷调查已被英国和美国法院用于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但英国法院对商标问卷调查的效力经常持怀疑态度,其证据力比较有限,而美国法院则积极欢迎当事人提供商标问卷调查证据,其证据力甚至等同于专家证言。为了保证商标问卷调查的证据效力,英美法院均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问卷调查时应遵循的规则。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院的做法,确立商标问卷调查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证据地位和调查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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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鱼商标案和百威商标案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欧盟法院适用善意共存原则的标志性案件,两案判决树立了商标注册或侵权判定标准的例外。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均有善意共存原则的明文规定和案例法历史,普通法的两大分支以及中国、欧盟关于善意共存原则构成要素的阐述均可归于"善意和使用"这两大构成。善意共存原则容忍市场上一定程度的混淆,但仍受制于混淆可能性检验。善意共存原则的适用为商标使用人的商誉保护提供避风港,无论在先使用人还是在后使用人均得在原有地域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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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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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对商标的宣传、报道和评论等使用行为,为商标被动使用行为,它与商标权人的商标主动使用行为相对应。我国立法对商标被动使用行为持否定态度。从索爱商标案、伟哥商标案和陆虎商标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商标抢注系列案看,我国司法实务界对商标被动使用行为的认识不一,甚至截然相反。然而,从商标使用的本质、消费者在商标法中的核心地位来看,商标被动使用行为不仅是商标使用行为,而且在商标使用体系中居绝对的核心地位:它不仅能够实现特定标志转化为商标,而且是特定标志转化为商标的必经途径;它不仅不需要转化为商标主动使用行为,相反,后者需要依赖它才能发挥作用;它既可能符合商标权人的内在意思,也可以违背其意志而独立成立。商标被动使用行为能够产生将商标与特定经营者相联系的事实效果,也能够产生商标使用的法律效力:被使用的商标可以被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在先使用商标,甚至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这种法律效力,符合取得商标权的基本原理和保护商标权的基本理念,也契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基于对商标被动使用行为的重新认识,应当对与之相关的法条作重新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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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的修改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催生了当今社会众多的"另类商标",而这些"另类商标"含有申请可能遭驳回,注册后可能随时被撤销、侵权等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又会进一步诱发市场风险.商家幻想借助"另类商标"使"品牌"迅速化为"名牌",其实是走进了品牌建设的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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