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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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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作品的原创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原创性是作品可版权性的核心要件,其最基本的涵义就是作品来源于作者,而不是抄袭他人作品的结果;原创性并不包含艺术价值和新颖性的要求;个性的存在是原创性的直接证据;在特定作品中,版权法的原创性要求可能与这些作品将要实现的社会价值相冲突,版权法需要作出适当平衡;创作意图的存在与否不应当成为原创性的要件;额头出汗原则不应当成为现代作品获得可版权性的基础;原创性是否包含创造性应当视作品类型的不同而作不同处理。应当将作者导向型分析与作品导向型分析,特征导向型分析与目的导向型分析,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结合起来对作品是否具有原创性作出适当的界定。主观性的表达可能受版权法保护,但客观性的事实却不具有可版权性。  相似文献   

2.
根据版权法的一般原理.版权之客体或谓版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而作品的实质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这就是著名的思想表达两分原则.然而,是否任何作品或任何表达形式都受版权法保护,或都具有可版权性,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作品要具备可版权性,还必须具备一定之要件,此要件之核心便是原创性.  相似文献   

3.
软件反向工程:合理利用与结果管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传统版权法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理念,版权体系本身并不保护作者在作品中蕴含的思想,而只注重保护作品的形式。软件作品在版权法意义上具有若干种存在形式,从编写到运行中间经历了若干次的变形。通过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所了解到软件的设计思路或算法安排等“思想”,并不处于传统版权法的护佑之下,软件的设计者无法对反向工程的结果主张权利,于是便转而寻求对反向工程这一技术手段加以禁止。欧美的相关立法说明,反向工程应当被界定为一种中立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应当管制对反向工程结果的不正当使用,而不是限制反向工程行为本身。  相似文献   

4.
梁志文 《法学》2014,(6):32-41
版权法以文字作品为模型,导致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存在界定困难。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判定常常从照片(表达)出发,以拍摄过程中的创作性选择为替代标准,但拍摄技术本身并不构成独创性,而是体现为运用拍摄技术所实现的照片效果。精确再现被拍摄对象的照片应具有独创性,但被拍摄对象为平面艺术作品的除外。版权不保护摄影作品的被拍摄对象,因为它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事实。主题创作型、再现型和抓拍型照片的独创性各不相同,其保护范围也应有所区分。依此,我国《著作权法》有必要对摄影作品予以重新定义,但没有必要移植非独创性照片的双层保护制度。此外,我国法院还有必要提高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5.
关于版权法保护的对象,理论界大多数人认为,版权并不保护任何一种思想或理论,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仅是作品的独创的“表达形式”,而不延及作品反映的实质内容。作品的内容按其他法律(如专利法)来给予保护。对于这种“只保护形式而不保护内容”的观点,笔者有些不同看法。“保护形式说”认为,版权法并不保护任何一种思  相似文献   

6.
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具有一定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公有领域中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及重复因独创性不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可一体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再认定是否予以独立保护。  相似文献   

7.
关于戏仿作品的保护与限制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意欲保护戏仿作品,必须研究其构成。就独创性而言,戏仿作品应比一般作品具有更高的独创性要求,而且评论性是判断戏仿作品独创性的重要考量因素。这就决定了戏仿作品意在评论原作品,并不侵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同时,鉴于戏仿作品并不构成复制,亦非演绎作品,戏仿作品亦不侵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因而,戏仿作品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是版权法的基本原则。它确定了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自从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被提出以来,如何适用这一原则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但是纯粹的理论说明抽象难以适用,所以要针对不同的作品类型适用特定的区分方法,并形成判例,指导以后的判决。  相似文献   

9.
秧歌是我国汉族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民间舞蹈形式。西方文化对中国人传统审美观的冲击,使秧歌舞蹈也受到重大影响。本文通过剖析《扇妞》这一舞蹈作品,从动作内在逻辑、动作幅度、动作节奏使用等方面对创新改革的秧歌舞蹈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
第九套广播体操案提出了体育动作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该案的审理思路是从作品要件出发,从而否定了体育动作的作品性。然而,版权法传统理论对此的解释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思想-表达二分法"应用于体育领域,面临界线模糊和标准不一等问题。独创性的要求在体育领域也有其特殊性。体育动作本身常不乏独创性,只是从竞技的目的出发,需要进行限制,但体育尤其是群众体育又有表演性的一面。从功利主义的产业政策出发,体育动作的保护成为产业发展的需要,著作权制度是一种可能的选择。由此,可区分体育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保护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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