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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4)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兵、常建,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支行东郊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孙平,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永革,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高级会计师。委托代理人:王顺魁,青海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西宁市城东海云贸易商场。法定代表人:马海云,该商场经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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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4)
(2002)民四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沛时投资有限公司(PEARLTIMEINVESTMENT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花园1号中银大厦28楼。法定代表人:张赛娥,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武旭东,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保平,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恩兴后街六新里10号。法定代表人:徐连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学云,该公司市场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张涛,天津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沛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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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6)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千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伟光,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洪池,天津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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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3)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男,47岁,河北省秦皇岛市耀华玻璃二厂助理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胡进国,秦皇岛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钢总公司重型机械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有润,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瑞华,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益,首钢总公司重型机械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李光因被上诉人首钢总公司重型机械公司专利侵权案,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经知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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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经终字第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农垦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中城关区盐场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银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庆华,甘肃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睿,甘肃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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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4)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电力设备成套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业立,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建英,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虹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明、陈金占,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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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4)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尔空调器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海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卫红,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青岛海尔集团总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 代表人:李宗伦,行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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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3)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蘅,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金城旅游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续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志江,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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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1)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蒋磊,处长。 委托代理人:周元伯、张晓陵,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树盛,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民、朱红兰,南京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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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3)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长岛县海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雨田,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永红、佟德重,山东省长岛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蓬莱市登州镇西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本贵,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青,青岛市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德珉,蓬莱市矿产开发公司经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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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2)
上诉人(原审原告):晓星香港有限公司(原名晓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HYOSUNG(HK)LT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中9号25楼2504室。法定代表人:朴赞善(PARK CHAN SUN),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南江,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子程,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外贸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欧恩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巍,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运广西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七星路137号。法定代表人:欧恩强,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