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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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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及其司法审查比较研究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孙长永 《中国法学》2001,(4):119-139
法、德、日、英、美五国刑事诉讼中的公诉证据标准之所以都比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低,有其特殊的原因;为了防止无根据地决定起诉或者恶意追诉,法治国家普遍要求对重罪案件在决定起诉之后、实体审理之前进行司法审查,公诉证据标准不仅是控方自行掌握的“行业标准”,而且是一种必须接受司法审查的“法定标准”,达到这一标准是国家要求被告人在公开的法庭上回答指控的前提条件;我国的公诉证据标准与定罪的证据标准相同,而且不受司法审查;中国特有的诉讼构造和证据规则以及防止错诉、错判的现实需要,决定了中国应当坚持而不应当降低现行法规定的公诉证据标准。  相似文献   

2.
在某些重大案件的刑事追诉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实现成功追诉,控方经常利用同案被告的证言作为指控其他刑事被告的证据。作为相互合作的回报,同案被告在作证之後可能在定罪或量刑方面获得相应的利益。这种“司法交易”对于刑事追诉工作的顺利追行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追一步健全适种诉讼机制,从而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应用。  相似文献   

3.
诉讼终止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针对追诉方滥用程序行为的一种最严厉的程序性约束机制,其实质是宣告追诉行为无效,被告人因此获得释放。诉讼终止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一是被告人不可能得到公正审判;二是对被告人进行审判是不公正的。前者奉行“权利保护原则”,着重于追诉行为给被告人造成的严重不利后果;后者奉行“司法廉洁”和“抑制原则”,着重于追诉行为自身的严重违法或不当性。诉讼终止仅在“例外”、“谨慎”的情形下,通过“审判中的审判”程序才适用。程序滥用与诉讼终止理论及其相关制度对完善我国关于追诉行为的约束机制乃至刑事诉讼法制都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我国公诉环节继续羁押存在三大问题,根本原因在于缺少独立实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公诉环节分别对应诉讼职权和诉讼监督两种制度定位。公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体标准应当考虑社会危害性、社会危险性、逮捕必要性和羁押公正性;在程序设计上应当以公诉部门为审查主体,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互衔接,在审查方式上强化司法审查色彩,在外部配置方面完善审查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5.
刑事被害人人权保护的比较与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社会、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应该对被害人的人权保护有所忽视,甚至遗忘。被害人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当事人之一,我们应该在法律上承认其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保护被害人的相关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强化对犯罪的追诉。要进一步扩充被害人的其他诉讼权利,逐步完善利益受损补偿机制,并提供更为具体的程序保障。要建立被害人人权刑事司法保护国际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6.
卜开明 《中国司法》2011,(10):103-105
我国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职权间的相互制约力度不足。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各自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属于互不隶属的“司法机关”;在审判前的诉讼活动中不存在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机制,不能就追诉活动的合法性举行任何形式的程序性裁判活动;  相似文献   

7.
浅论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蒋石平 《现代法学》2004,26(2):83-86
对侦查行为由法院统一进行司法审查 ,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之所以未能建立这种司法审查制度 ,主要原因在于“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影响以及法院的地位缺乏权威等。出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贯彻决定与执行分离的原则、加强司法救济以及与国际刑事法治接轨的需要 ,我国也应当建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如实行司法令状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明确规定侦查行为的可诉性等  相似文献   

8.
陈瑞华 《法学研究》2007,(3):113-132
以无罪推定、程序正义为标志的传统刑事诉讼理论,建立在国家与被告人具有相互对立的诉讼立场的基础之上。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这种对抗性司法不具有存在的基础,国家与被告人具有进行诉讼合作的可能。在此前提下,国家追诉机构与被告人经过协商、妥协而进行的诉讼合作,具有"协商性公力合作"的特征;被害人与被告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则属于一种"私力合作模式"。相对于对抗性司法模式而言,合作性司法已经初步形成了一种相对独立的理论框架,那就是实用主义的利益观、建立在诉讼合作基础上的司法正义观,以及独立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第三种法律价值观。  相似文献   

9.
未决羁押应当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应当有司法权保障,令状主义,比例性,例外性等权利保障的要求。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针对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而我国缺乏羁押的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必须建立针对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0.
<正>2018年7月1日,海警整体划归武警部队领导指挥,成为我国唯一一支履行海上维权执法综合职能的武装执法力量。海警机构行使海上刑事案件侦查权,海警机构中履行刑事侦查职责的人员也就具有了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本文将上述人员称为海警司法工作人员,并对其身份属性、职权范围、易涉罪名等问题进行研究。一、海警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界定海警机构负责海上犯罪侦查,对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行使刑事侦查权。因此,海警机构中担负刑事侦查任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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