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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2014年开始我国互联网金融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带动上海民间金融热度上升,非法集资活动也随之呈现爆发态势.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予以回报的行为.①至2015年上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四年增长,其中2014年和2015年增长率均近200%.②本文以上海市某中心城区基层检察院近三年来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情况为样本,对此类案件的发生发展趋势、特点,以及检察办案环节面临难点问题进行分析,为检察机关有效办理和预防非法集资案件提出若干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2.
非法集资有关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一些单位或不法分子以高息高利为诱饵,打着各种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现就非法集资的特点、处理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求教于方家。一、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各种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这类问题的主要特点是:1.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目前武汉市已暴露出来的非法集资案件,金额已达13亿元。1998年,全市公安机关共立案查处非法集资案件22起,涉案金额20783万元,全市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10…  相似文献   

3.
管岑 《法制与社会》2013,(24):255+259
非法集资行为近年来呈高发态势,如何通过法律区分规制不同的非法集资行为,稳定社会金融秩序,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非法集资的概念和司法认定入手,对当前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关于公众的认定、集资目的的考量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大连市各级有关部门经过了几年的辛劳工作,十余起非法集资案终于有了各自的结果,沸沸扬扬的事态终于平息了许多,但此事给大连市带来的阵痛却是值得总结的。 其一,非法集资严重地扰乱了大连地区的金融秩序。虽然我们无法用准确数字对这几起非法集资案件给大连地区金融系统带来的损失加以考察,但是这几起非法集资案件集资总额超过10亿元,造成“银行搬家”,给金融机构吸储带来的影响是可  相似文献   

5.
民间金融活动是指民间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单位或个人为经济经营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现阶段应加强金融行政立法,以规范相关活动,不能让刑法冲锋陷阵来弥补前置法的缺失和不足。民间金融活动中的非法集资从形式上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集资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社会公众的资金(主要指集资诈骗罪),对其认定应强调行为人的诈骗目的;另一类是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类行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也是目前刑法是否需要和如何进行介入的焦点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界限,其中关键也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解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犯罪对象不特定性"的规定内容。  相似文献   

6.
周君 《法制与社会》2014,(16):209+211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且逐步向中小城镇扩展。这类案件的高发,不仅案件涉案数额大、参与人员多、社会影响广,更重要的是给城镇化建设进程带来不小的阻力。本文通过对S市非法集资类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剖析了非法集资行为在中小城镇高发的特点,总结出案件频发的原因,并结合当前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别从政策、法律、监督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7.
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非法集资活动近年来越演越烈,是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仍然不够,还是处理方式有问题?研究发现,现有对非法集资的处理制度不能准确界定非法集资活动,无法明确区分一般的商业交易行为与集资行为;同时,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定性和处理非法集资行为,实际是以间接融资手段处理了所有直接融资问题,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不能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目标,也无法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本文建议将更多非法集资活动划入直接融资监管领域,从而既符合法律本身的逻辑,也符合金融实践的现实。为了实现这一建议,需要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对证券的定义,从而使其能够应对现实中花样翻新的各类集资活动。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向亲友集资为名,实质上希望或者放任亲友向社会介绍,通过亲友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不影响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认定;以口头方式发布、传播集资信息,以达到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目的,符合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本质特征;行为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只对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以集资诈骗罪定性处罚。对于之前实施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关犯罪处理,并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9.
“地下钱庄”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它是指发生在“地下”的非法经营的金融活动,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高利转货等形式。近二年来,浙江省宁波市公安机关两级经侦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地下钱庄”活动,共打击查处了各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案件等23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36名,有效地遏制了此类案件的甍延。从宁波市查处的“地下钱庄”案件涉及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因房地产、信托投资等行业的经营危机的不断加剧使民间融资的缺乏科学的运营方式与监管的特性不断凸显,特别是职业借贷人的出现使民间融资不断突破民事纠纷的界限,在引发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伴生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对民间融资的合法性进行界定,对以民间融资为形式进行掩盖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金融犯罪进行刑法规制是目前学术界进行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对北安市人民法院2013至2014年两年间对该类民间融资案件的受理、审理、移送、执行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对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迫切性进行探讨,进而阐述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进行刑法规制是促进民间融资合法化的必备条件进行论述,并对如何对非法集资行为等违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1.
【要点提示】提供抵押担保仅是被告人非法集资的一种手段,不能因此否定他向不特定公众借款,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行为构成犯罪这一客观事实。被告人以抵押担保、高息吸存等不同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借款,当其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则其向不特定公众借款行为均构成非法集资行为.不能以是否提供了抵押担保来区分被告人...  相似文献   

12.
存款人通过在银行开立账户、开通网银等手段隐蔽地向用资人提供资金,同时串通他人蓄意造成银行业务办理流程存在瑕疵,在账户存款被用资人使用后,隐瞒民间借贷关系事实,向法院提起要求银行返还存款、赔偿损失的恶意民事诉讼.法院以存单纠纷为由核实证据、适用法律,处理此类银行被诉案件时,银行权益维护处于不利境地.本文通过以银行被诉典型案例的审理模式为样本进行研究,提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构建银行、法院、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协作关系,并对已不适应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修改建议,同时建议对恶意诉讼在刑法中规定单独罪名.  相似文献   

13.
互联网金融有理财、支付与融资三种模式。其中,以P2P网贷、众筹为融资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乃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类型,该种民间借贷在当前金融垄断主义的立法政策下,与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的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契合性。面对互联网金融,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只将欺诈或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把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之互联网金融行为定义为集资诈骗,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并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14.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金融工作人员)进行犯罪的常见手段。除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拆借、转贷牟利罪明文规定以该手段为必备行为要件外,以该手段进行犯罪还可以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挪用公款罪、挪用单位资金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金融犯罪。我们把这些金融犯罪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关联犯罪。由于这类犯罪的主体、行为特征及行为对象、主观故意等方面具有共性,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罪名认定,常常产生意见分歧。因此,对该类…  相似文献   

15.
非法集资治理上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均表明,现行的治理对策存在根本性的缺陷。从简化的集资型金融现象的经济模型可以看出,促进效率、维系秩序和保护产权这三者应当是考察相关的金融刑法规范的综合维度。通过区分风险与危险,可以断定,"危险"才是充实金融刑法规范中违法性内涵的选择;对缺位金融制度的可替代性,是某种集资行为被视为"合法"的标志;而是否制造危险,是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标准。只有以危险为考量的中心点,并且对集资行为进行实质性的解释,才能最终确定非法集资行为违法性的本质,从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6.
正规私募融资是创新、完善金融体系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新生力量,有益于丰富资本市场和满足多元化投资需求,支持创新创业战略并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伴随私募行业发展,不乏从业者将不属行政许可的登记备案夸大宣传增信、误导投资,或从事私募之外的违规业务,甚至借私募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那么,非法集资行为和正常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有没有一个合理的界限?该问题更存在于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行为的司法认定中。如何通过刑法规制保障金融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立足激发金融市场活力,实现最优化金融调控和刑法调整范围,以衡平打击与保护,须厘清私募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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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运用数据思维打防非法集资犯罪的机制主要包括数据驱动构建非法集资犯罪预防体系、数据建模引领非法集资犯罪情报导侦工作、数据分析支撑立体化追赃挽损机制三个方面。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是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主要犯罪之一,其犯罪模式多样、犯罪类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相较于普通非法集资,具有使用现金交易、资金流向的调查难;案件发案滞后、相关证据获取难;追赃挽损任务重、涉稳风险较大等特点。鉴于此,有必要针对以上特点,深化数据思维在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打防工作中的运用,创新侦查模式,构建多部门联动的养老非法集资防控体系,多管齐下打击和防范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  相似文献   

18.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金融工作人员)进行犯罪的常见手段。这一手段本身的性质是不确定的,除《刑法》第187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非法拆借、转贷牟利罪明文规定以该手段为必备行为要件外,这一手段还可以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挪用公款罪。挪用单位资金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金融犯罪。我们把这些金融犯罪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人帐手段的关联犯罪。由于这类犯罪的主体、行为特征及行为对象、主观故意等方面具有共性,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罪名认定,常常产…  相似文献   

19.
李硕  李浣 《河北法学》2011,29(6):183-192
通过对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法律特征进行研究,从刑法角度分析此类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其审理难点,提出减少非法集资类案件发案率的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20.
马进 《法制与社会》2014,(12):109-110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愈演愈烈,形式和手段层不不穷,蒙蔽人民大众,严重损害了人民大众的生命财产,危及国家的金融运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国家和政府的声誉和利益。为了保护人们群众的利益,维护国家金融经济的正常运行,确保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需提高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完善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加强金融监管机制,并加大非法集资的力度,以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本文重点阐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并就此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希望对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实践活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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