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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4 毫秒
1.
法律学说是连接立法与实践的知识储备和理论桥梁,也是推动司法与社会互动的知识引擎和理论动力。学者的学术观点是法律学说的直接体现。在我国,存在司法判决引证法学学者观点的现象。实证研究表明,268份样本裁判文书中,有60位法学学者的观点被引证307次。法律学说在裁判文书中发挥着解释法律、论证说理及补充法律漏洞等作用,从而增强法官对法律事实性质或裁判结果判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升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从应然层面来看,法律学说要为司法裁判提供可能的参考答案,为司法裁判提供有效的法律方法以及通过司法裁判总结科学的司法规律。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表明,虽然司法判决可以成为法律学说的“试验田”,但是从主题任务和实践立场两分的角度看,法学与司法的适当分离是法治持续进步的阶梯。  相似文献   

2.
作为现代认识论的重要课题的隐性知识论对司法判案的认识过程有着现实指导意义,法官在司法判案的事实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隐性知识的运用.我国法学领域长期信奉的"客观真实"论语境及法官缺乏对知识发现的信心,内外两方面的原因促成并加剧了个人司法实践知识的"内隐性".认识和显现法官在案件判断过程中的隐性知识有助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行及法学学科的发达.  相似文献   

3.
孙日华 《北方法学》2011,5(6):15-23
对于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始终存在着多种分类。大多数都是在静态意义上对事实进行划分;事实只有在司法过程中才有意义,事实需要在司法过程中进行动态的考察。从客观事实的发生、案件事实的陈述到裁判事实的建构,是诉讼参与人、法律规范、证据等各种因素整合的结果。裁判事实的最终形成是在法律理性主导下进行的事实演化;事实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静态意义上的分类并不是司法过程中事实的真实形态。  相似文献   

4.
钟林燕 《法学》2022,(3):21-34
裁判文书中运用积极修辞技术进行说理以此达致说服听众的效果,目的在于得出更为合理和更具可接受性的判决。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以消极修辞为主,但并不排除积极修辞的运用,司法裁判的情理要求使积极修辞成为必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对积极修辞技术的运用较少;而地方法院裁判文书中对积极修辞的运用进行了大胆尝试。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英美法系法官裁判说理的有益方面,注重语言技术知识与司法实践活动相结合,从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同时鼓励法官在说理时引述指导性案例,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促进法官修辞说理的常态化,从而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虽然运用积极修辞技术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情感论证,保持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但是需要给裁判文书说理中的积极修辞设定合理性界限,即逻辑的形式理性限度和可接受的价值理性限度,以防过度修辞或者滥用修辞导致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5.
论判决的公众认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与社会存在的固有事实与本来逻辑显示,法律的存在是以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为前提和疆域的,法治的生成与运作必然依赖于现实的具体生活场景。但是,在现代社会,由于受社会分工和知识专门化的影响,司法裁判逐渐呈现出裁判主体的精英化和裁判过程的程序化与理性化趋势,司法规则系统内部的自我逻辑演绎已经独立于作为法律初始来源的生活世界的逻辑,无论是作为职业行话的法言法语,还是司法职业群体独特的思维方  相似文献   

6.
谢晖 《法学》2023,(3):20-36
法律不仅是能通过语言表达的逻辑化、体系化的明述知识,而且很多时候也是无法通过语言表达,只可意会的修辞性、亲知性的默会知识。司法通过个案救济法律预期目的冲突时,既面对着在冲突的法律预期目的之间的选择,也面对着在冲突的诉求和“证据”面前的采信,还面对着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中的妥适性、可接受性等问题。这些都是法官面对的默会知识。藉此,法官在个案裁判中追求的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是默会正义知识。此外,法官在裁判相关问题时,其本身的经验、亲识,以及判断是非、运用法律、协调正义的独特能力等,更增添了司法救济法律预期目的冲突时的默会内容。  相似文献   

7.
对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事实判断说”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私法学界普遍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实际上 ,无论是从立法、司法还是价值哲学的层面来讲 ,法律行为的成立均非事实判断。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能如我国多数学者所臆想那样被化约为“是不是”法律行为的问题 ,而毋宁是“应不应是”法律行为的问题。法律行为的成立之所以易被误认为是事实判断问题 ,其主要原因在于关于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规范属于裁判规范、价值判断语言表述的复杂性且法律行为成立与有效制度分工有异。类如法律行为的有效 ,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样也属于价值判断 ,并且属于价值判断中的规范判断。  相似文献   

8.
朱敏玲 《法制与经济》2010,(7):61-63,70
在以“司法三段论”作为案件审理主要方式的我国,事实认定自然是法官裁判活动的必经程序,在这一程序中所有与争议有关的重要事实都必须在适用法律并做出裁判之前予以查明或确定。然而,在事实和法律之间,事实问题无疑“是司法上由来已久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法令承认提供的事实并根据事实来宣布指定的法律后果。但是事实并不是现成地提供给我们的,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许许多多错误的困难过程①”。本文对案件事实的含义以及与其他一些相似相概念之间的辨析等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和探讨。  相似文献   

9.
事实认证在裁判文书中占有重要地位 ,是裁判文书中的重要段落。“以事实为根据”作为审判原则之一 ,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就是事实认证部分的表述。事实认证部分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 ,决定了裁判理由和裁判结论的正确性、公平性、合法性 ,它是裁判理由和裁判结论的基础。事实不清 ,事实认证部分就会有错 ,有假 ,有矛盾。事实认证部分是法院司法审判法定过程的记录 ,也是衡量或检验法院对案件事实查清程度或对审判工作是否认真细致的镜子 ,同时反映了审判人员的审判作风。事实认证部分还体现审判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审判思想以及体现审判中…  相似文献   

10.
在以"司法三段论"作为案件审理主要方式的我国.事实认定自然是法官裁判活动的必经程序.在这一程序中所有与争议有关的重要事实都必须在适用法律井做出裁判之前予"查明或确定.然而,在事实和法律之间,事实问题无疑"是司法上由来已久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法令承认提供的事实并根据事实来宣布指定的法律后果.但是事实并不是现成地提供给我们的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许许多多错误的困难过程①".本文对案件事实的含义以及与其他一些相似相概念之间的辨析等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和探讨.  相似文献   

11.
李洋 《法学家》2020,(1):77-89,193
近代国际法理论框架下的"非正式帝国主义",由最初的"自由贸易"模式扩展至政治、司法等诸般间接控制样式。在"非正式帝国"的塑造中,合乎国际法规范的条约具备去疆界化与再疆界化的意义,即破除正式领土帝国的堡垒,重建非正式帝国的藩篱。法律无疑是实现"非正式帝国主义"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而它本身也成就为"非正式帝国主义"的一种典型形式——"法律帝国主义"。以近代中国的境遇为例,法律帝国主义所表达的,正是在政策指引之下,借助条约规定方式,以治外法权为基本实践手段,通过司法机构的跨域构建以及法律职业人士的身体力行,以最终达成西方法播散的整体过程。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相似文献   

12.
王申 《现代法学》2012,(2):21-34
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体系知识而与其他知识区别开来是人类社会分工及知识分化的必然结果。法律知识具有其内在价值,对于法官来说,法律知识本身就是一个自为的目的。法官的知识就是对于正义等理念的沉思。法官必须具有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同特殊的个案事件联系起来的司法技巧与方法。法官必须要精通法学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论修养。法官的司法实践必须以法律知识为前提。法官既是法律知识系统,同时也是司法行动系统。确认法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法官应该理性地思考,在现代法律规范中,所有的规定都应该与人类理性的基本价值、人类行为的实践合理性等基本要求相一致。确认法律必须体现自治的原则。法官要力求达到掌握最完全的法律知识,力求达到最高层次的法的确定性追求。  相似文献   

13.
王静 《法学论坛》2022,37(1):29-40
同案同判旨在通过指导案例和类案检索制度促进法律统一适用,从而树立司法公信力。同案同判表示着司法技术化趋势,而司法技术化是中国近代以来愈加推崇的形式理性及其所引领的市场经济、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案同判一方面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与司法的形式正义,另一方面却因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技术化操作牺牲了部分个案的实质正义。既然同案同判的最终目的是向社会树立司法公正价值,那么就必须兼顾社会公正观。当代社会的主流公正观是在法治前提下追求情理法兼容。这是法律儒家化的结果,符合中华文明的和谐平衡观,是传统司法的首要原则。司法技术化与传统情理法的冲突,深层次是中西文化、传统与现代的冲突。近代以来,中国对技术过度迷信,导致司法公正与民众公正观的间隙扩大。这需以情理法兼容的传统予以调和,使司法不仅仅是科学的法律知识与程序之学,更是兼顾伦理观的司法技艺。司法技术只能作为解决当前司法适用不统一的过渡与辅助手段,长远来看,需通过拓展法官的综合知识与培育伦理素质以正确适用、阐释法律。  相似文献   

14.
舒国滢 《现代法学》2011,33(4):3-15
伯尔曼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描述,并未细致地揭示11世纪之前西方古代法学在知识论和方法论上的特征。不可否认的是,近代大学体制不仅打造了一个"以学术为生"、专事学问研究的知识群体,而且也铸造了一种追求逻辑形式主义的科学精神,但是,"经院派"以及以后的"公理方法派"法学家们的做法,实际上遮蔽了古老的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实践知识的性格。古代的论题学体现了这种性格,它将法学的论辩活动带入到了更复杂、更可靠、更贴近人类社会生活现实的思考结构之中。  相似文献   

15.
魏胜强 《法律科学》2011,(3):182-192
我国当前并无明确的判例制度,但实际上存在着"近似判例制度",如案件请示批复制度是有实无名的判例制度,案例选编公告制度是心照不宣的判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欲言又止的判例制度,这些制度有诸多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应当建立判例制度。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树立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矫正我国的近似判例制度,树立司法的权威;有利于提高我国个案审判和判决书的质量,树立法官的威望。我国构建判例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使判例制度与法律方法相结合,使判例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相结合。我国应当构建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审案的人民法院共同制作判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判例的判例制度,这是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Judges articulate their role in controversial cases of medical ethics in terms of deference to Parliament, lest their personal morality be improperly brought to bear. This hides a wide range of law‐making activities, as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is diffused by ‘intermediate law‐makers’, and judicial activity is more subtle than the deference account implies. The nature of litigation raises questions about the contributions of other legal personnel and also the nature of the parties' interests in test‐cases. While judges demonstrate an awareness of some of these issues and anxiety about the constitutional legitimacy of their work, a more nuanced account is needed of their proper role. This may be built on Austin's theory of tacit legislation. It may draw from human rights law. However, considerable work is required before the complexities of hidden law‐making can be properly incorporated into the province of medical jurisprudence.  相似文献   

17.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的功能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翁晓斌  宋小海 《现代法学》2007,29(6):108-113
当事人陈述是在任何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都存在的一种诉讼材料。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陈述可分为事实(主要事实)主张、自认和其他陈述三个部分,各部分具有不同的功能。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陈述仅具有单一的证据功能。但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理念的转变,当事人陈述的功能逐渐走向了多元化,从而与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陈述的功能趋于一致。在此背景下,仍有必要在审判实务操作中强调和重视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功能。  相似文献   

18.
原美林 《法学杂志》2012,33(2):19-23
中国传统家族司法是当今法律文化研究的重点,其司法主体如何在司法过程中实施司法权和国家如何看待这一权力的应用,引发了对传统家族长权力现代变迁的深刻思考。我们在理解国家法律与基层司法相结合治理社会这一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研究中国传统家族司法主体的权力,能够得出现代家族长的权力与民族现代化发展互容互补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吴欢 《政法论坛》2021,(1):89-100
民初平政院对行政处分的审查并不局限于合法性层面,而是通过形成和运用"允协情法"的审判技艺,深入合理性层面制约监督行政权。在民初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外求情"是当事人的惯常做法,"酌情准法"则是平政院的基本立场。平政院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通过引入"情理"作为裁决准据和在建议中落实"情理"等方式,进行实质的合理性审查,又从法律、事实和裁量等方面确立了"允协情法"的法治限度。由此,作为治理秩序建构者的民初平政院,得以在近代化的行政审判中,以"允协情法"的传统司法技艺实现"杜讼息争"的现实治理目标。其中的经验智慧,作为历史初心,对于深刻理解当代中国行政诉讼所肩负的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重任,不无裨益和启示。  相似文献   

20.
谷佳慧 《河北法学》2020,38(5):79-91
审限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本土化制度。近年来,理论界对审限制度何去何从展开讨论,其历史演变成为重要依据。回溯历史,尤其是清代至今,审限制度受到了古今中西不同法律理念的冲击,历经规则变化:从清代律例中对审限制度进行详尽规定,到民国时期诉讼法典中废除审限而实践中沿用,再到20世纪80年代后立法重新确立审限制度。究其原因,在于审限制度来源自中国传统司法经验,与近现代中国提高诉讼效率的社会诉求相符合,可以保证案件进程;同时审限又是约束司法人员的重要制度--用行政责任来限制司法人员的司法权力,这也是传统中国"治吏"思想在近现代的延续。因此,审限作为一种与中国实际紧密贴合的司法制度,并非是造成今日学术界所争论的积案原因,反而是提升诉讼效率的良方。当下讨论审限制度发展,更需正视其对本土法律资源的重要意义,认识到背后"治吏"思想影响,结合法官责任制改革,从行政责任到司法责任,重新建构新时期的审限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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