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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的终极对象为实体法律要件事实,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价值评判和利益衡量以及要件事实与行为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决定着立法者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摄取和规定。"法律真实论"在理论上难以成立,以此指导司法实践也是有害的,因此,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标准。由于诉讼证明标准是对司法者认定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应然要求,即追求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诉讼证明标准应为一元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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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倒置主要强调证明责任的反方向承担。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要求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时主张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使对己有利的法律不能适用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益。而证明责任倒置主要相对证明责任正置而言,所谓证明责任正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法律要件事实为分配原则,主张存在某权利或存在妨碍某权利的事实的当事人对自己该主张承担因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分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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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证据法学理论由于在方法论上存在不足,导致未能对证明对象这一概念作出准确界定,并引发许多无意义的争论。应当从要件事实的角度重新理解证明对象,区分要件事实与间接事实、辅助事实之间的差异。要件事实论的方法对于发挥犯罪构成理论对刑事诉讼的指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凭借要件事实论的研究方法,不仅可以建构具有切实可操作性的刑事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规则,而且可以实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相互沟通,从而对刑事实体法的发展完善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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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补正制度以法定的形式强制为前提,通过履行行为达到形式的目的,使无效法律行为变得有效.该制度与追认、确认制度存在明显区别.以履行治愈论代替合同补正制度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对形式强制的校正理论和事实合同的理论.法律行为补正制度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构建取决于对形式强制、合同无效的判定标准以及合同成立要件的法政策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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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燕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1):156-169
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任务,其认定过程分为从主张事实到待证事实再到裁判事实两个阶段。目前,民诉学界对于第二阶段即如何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研究已非常深入,但对于第一阶段即案件待证事实的确定过程却很少有人问津,甚至认为其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前提。实际并非如此,民事诉讼案件待证事实的确定也是一个内含复杂逻辑推演的过程,是一个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经实体法律规范内含的要件事实涵摄表现为程序上的主要事实再经当事人是否存在争议的筛选形成待证事实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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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探知的绝对化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一种基本理念。这一理念与民事诉讼的特性和民事诉讼的客观实际形成了错位 ,并与民事诉讼法中设置的某些制度形成了紧张关系。要使民事审判理念与民事诉讼的特性和民事诉讼客观实际具有一致性 ,并消解理念与制度中的紧张关系 ,就应当对与民事诉讼特性不相一致的民事审判理念加以调整 ,消解民事诉讼中事实探知的绝对化和主动性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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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 Xu-dong 《河北法学》2012,30(1)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于提起上诉的条件仅规定了形式要件,缺乏实质要件的内容,这与理论上对上诉权的不适当定位关系密切.上诉权作为一项程序性权利,必然受到程序进行规律的制约,而不应当视为一项当然性权利.在此前提下,借鉴国外的上诉审查理念和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我国的上诉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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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直接对刑事案件的公诉要点与顺序产生影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可能使刑事案件的控辩双方在辩论时,偏离诉讼的焦点。坚持三要件论,遵循从特殊要件到一般要件,先客观因素后主观因素,先认定事实后进行评价的思路,能够准确地认定犯罪,因此,三要件论表现出明显的位序性和层次感,是立体的定罪理论。目前,刑事公诉中,起诉书先对案件事实予以描述,然后阐述起诉理由与根据的做法契合了三要件理论,也抓住了公诉的要点和先后顺序,利于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焦点问题展开攻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