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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代为保管”认定的难点与消解——兼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分野与厘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财物与行为人的关系上理解“代为保管”比较恰当。代为保管既包括明示的委托保管,也包括默示的事实上的保管。如果有证据显示,虽然财物所有人和行为人双方无任何明确的约定,但财物所有人自愿将财物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可以推定财物所有人与行为人形成了事实上的代为保管。对作为侵占罪实质要素之占有的理解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在物主将加封容器交给行为人保管之后,行为人就在事实上成为财物的支配者,而物主也就相应地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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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刑法理论和实践对侵占罪对象之“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有不同的理解,通过对财物性质和保管行为的论述,揭示代为保管的财物性质为公、私财物,而不只限于公民私人财物;指出其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法定、约定和事实上持有或占有的他人财物,并且不以合法保管为前提,不法保管的财物乜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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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犯罪对象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指侵占行为直接指向的行为人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的对象包括两类:一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行为人持有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由于行为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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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之含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他人财物"与"代为保管"是侵占罪中颇有争议的要素."他人"的范围应包括私人和公共财产."财产"的形态应包括不动产,部分的无形财产和违禁品."代为保管"应包括未经委托而自行保管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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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刑法第2O7条规定的新罪名,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行为人将他人的遗留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对侵占罪中诸如“代为保管”“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等问题如果没有正确理解,就会混淆侵占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侵占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对侵占罪中有关问题的探讨对正确定罪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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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他人遗失物与遗忘物,是指行为人对他人遗失或遗忘的财物,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以物之所有人自居,予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行为。 物主遗失财物有以下特征:物主对遗失物事实上失去了控制,脱离了持有、丧失了实际支配;物主对财物遗失何处无法准确记忆;因遗失物找回的可能性较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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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但学者们对代为保管的根据仍然争论不休。代为保管的根据应包括基于事实等原因产生的非委托关系,应包括不当得利,同时代为保管不必然是合法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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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法第270条增设侵占罪以来,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棘手的个案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然而,从理论上探究侵占罪所特定的犯罪对象,不难发现增设侵占罪确实存在着值得反思的地方。依照法律条文的表述,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有特定的三种: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一、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思考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受他人委托信任而持有的他人财物,持有行为是合法的,只有行为人通过代为保管合法持有他人的财物后,才能进一步实施侵占行为。这里产生两个疑问:一是合法持有他人的财物除了基于保管合同取得之外,还可以因租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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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刑法》对侵占罪的表述是这样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可见,构成该罪除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外,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代为保管,一是数额较大,一是拒不退还。严格按照法条叙明的罪状来认定,行为人占有财物的行为如果不完全具备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侵占罪不能成立。让我们来对侵占罪中规定拒不退还这一要件的立法意图作个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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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字的本义为残害肢体的肉刑,后来引申泛指刑罚."灋"字的本义是在神判之后令其离去、离开,亦即放逐."聿"、"律"本为一字,"聿"字有区分之义,引申为界限、标准等义,"律"字因此而被用为音律、法律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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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还是风暴角——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避风港作为网络搜索服务商侵权责任的限制规则,目的本意在于限制网络搜索服务商可能面临的版权侵权赔偿责任.虽然立法为网络搜索服务商"进港"避风设定了条件与例外,但这并不是审查义务的设定规则与共同侵权判断规则.因此,准确理解和把握避风港规则是正确适用的前提,从而避免将立法为网络搜索服务商提供的"避风港"异化为"风暴角",背离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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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和先生提出中外文学关系研究中"世界性因素"的看法,对外来影响之"接受"的主流观念和方法形成了"颠覆性"挑战.然在本文的"误读"视域里,世界范围的文学与具有"世界性因素"的文学是有着明显区别的;确认"世界性因素"最顶级的平行关键词也许分别是:"先进性"、"同步"与"反响";将本土东西置于"他者"(Others)反应(而不是反映)的视野中来加以检视恐怕平等对话会有"质"的飞跃;锁定作家创作活动的"重力场"(弱作用)兴许不失为某些"影响"事实依据之困窘的合理解释;只要有利于我们自身文学的必然王国健康地向文学的自由王国迈进,就甭管张三李四来路的"比重"的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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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关于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合一论的主张与我国学者所提出的复合罪过的概念各有特定含义,“合一论”的罪过形式的出现有其特定的类型划分和观念为前提。复合罪过现象的原始含义不同于合一论。应该结合我国《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来进行真正复合罪过形式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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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在中国的"可行"与"缓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判例法能弥补成文法之缺陷这一功用为我国引进判例法在理论上提供了可能性;司法解释自身的不足为我国引进判例法提供了现实上的可能性.但就我国现实来讲,阻碍它实行的因素也很多,与之配套的改革和社会心理的调整是必需的.因此判例法虽能实行,但不能"急行",只能"缓行",即只能以审慎的态度稳健地、循序渐进地、在不断地调试中推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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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重大措施.其中之一即是"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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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公安”与“治安”概念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警察"与"公安"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警察"概念,既可以作名词用,又可以作动词用,指国家或政府中负责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专门机构、人员力量及其职务行为或实践活动过程."公安"概念是一个状态名词,指"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宁",表示社会秩序安宁的状态."公安"概念如果不加"人员"、"队伍"、"机关"、"工作"等主语词,就很难说是指"警察".从现代社会治安实践与理论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看,我们必须在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上使用"治安"概念.我们在使用"警察"、"公安"与"治安"概念时,必须根据具体语言环境正确处理好科学规范与使用习惯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