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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富勒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中吸取耶林的思想,正式提出信赖利益,关于"信赖利益"的定义,中外颇有争议,但能肯定的是信赖利益在其所维持的一种体现人文关怀的诚信社会秩序和其所追求的动态安全、交易安全的法律价值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信赖利益损害赔偿问题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也是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本文对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范围作了界定,并对信赖利益是否应以履行利益、期待利益为限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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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是指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合理信赖所具有的一种既有利益。这种利益可以体现为财产上的利益,也可以表现为法律行为上的机会性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在信赖利益的保护方面存在有诸多不足,我们需要建立这样一种责任制度:既能全面保护法律行为中合理信赖人的利益,又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符合公平正义。这种制度便是以保护信赖利益为主要目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是有别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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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信赖利益概念的深层次分析,介绍了信赖利益的主要学说——损失说和利益说,对两种学说进行比较分析而得出对信赖利益新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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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进行法律保护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随着税收权利关系学说逐渐被税收债权关系学说替代,我国开始日益重视纳税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本文从为什么要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和为什么值得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两个角度入手阐释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以期对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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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6)
违约中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产生是合同法的新发展。信赖利益赔偿的理论基础在于,充分救济非违约方的损失,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协作关系,并保护交易安全。违约中的信赖利益赔偿主要适用于履行利益模糊难以计算、一方不履行直接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因违约方的欺诈导致非违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超出了履行利益的损失等案件。在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并存时,二者不能得到同时赔偿,而只能择一主张,且信赖利益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履行利益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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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但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借鉴了国内外的做法,对机会利益是否能纳入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及信赖利益是否应以履行利益为限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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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作为合同法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两种利益,是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两大方面,本文对二者进行简单的介绍、比较,明确二者在违约赔偿中的适用范围,试图解决实践中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之间的冲突和适用问题,从而构建更完善的违约损害赔偿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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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缔约过程中信赖利益的保护为研究核心,从信赖利益及损害赔偿角度展开对我国合同责任问题的理论上的探讨,主要探讨了信赖利益在两大法系的内涵,特别是英美法系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的提出、发展及在司法判例中的应用,论述了"允诺禁反言"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并立足于我国合同法现状,讨论了信赖利益理论在我国合同法中应如何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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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信赖利益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各种法律关系中,而"信赖利益"能否作为民法保护客体,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本文从信赖利益成为民法客体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分析,将信赖利益纳入民法保护客体中,使其法律化,从而完善我国民法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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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形式。然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问题在理论界却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应结合法规意旨跟实际情况处理信赖利益赔偿范围的限制问题;同时认为信赖利益的赔偿不仅存在于缔约过失责任中,在合同成立有效的时候同样存在信赖利益的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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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之信赖保护主要适用于给付行政领域,是行政给付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通过限制授益行政行为的随意改变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原则不仅体现在行政给付的立法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更主要的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行政给付具体行为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给付决定的作出等整个行政给付行为过程中.同时,对信赖利益的实体性保护也是必须的,这主要涉及信赖保护方式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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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则。对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我国大陆地区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与我国大陆地区不同的是,德国、日本等已经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税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加以立法确定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适用。本文试通过借鉴有关经验和观点,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适用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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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赔偿应以期待利益为基本标准,在期待利益无法证明或难以确定时,可采取信赖利益标准.美国法上的信赖利益与德国法上就“徒然支付的费用”的赔偿,其基础都在于债权人的信赖.信赖利益的赔偿也并没有改变违约赔偿的既有规则.富勒最大的贡献即在于将违约损害赔偿的全部基础与合同拘束力的来源统一为信赖.即使没有期待利益,信赖损失也可以基于信赖本身得到救济.我国《合同法》将来宜借鉴美国法,规定五种合同利益:返还利益、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归入利益与固有利益.只要不造成重复赔偿,当事人就可以同时请求两种或多种利益的赔偿,这不仅契合契约自由和信赖保护,也裨益法律的统一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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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作为一种影响范围广、内容复杂、类型多样的行政行为,它与民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既定秩序,保持政府规划的稳定性与一致性,在城市规划领域中引入信赖保护原则是非常有必要的。信赖保护原则着重强调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现代法治公正、平等、人权等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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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信赖利益"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如何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和救济,如何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的范围和限度进行界定等一系列问题都还存有争议。因此,对缔约过程中信赖利益保护进行全面的研究,澄清理论中的模糊认识,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就力图以缔约过失责任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探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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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7,(1)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路径因其沟通理论与实践的作用,在该原则的整体框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经过2000至2016年的变迁,理论界对该原则的适用框架经过"三要件"独占鳌头,到"四要件"逐渐兴起的流程,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化的适用要件体系。但这种体系在实践中产生了适用困境,法官们面对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与外部知识供给不足的现状,通过自身独立实践,逐渐形成了"作为信赖基础的政府行为生成信赖利益"与"信赖基础与相对人客观行为共同生成信赖利益"两种适用模式。在具体适用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两种模式的态度摇摆不定,而我国法院系统以"政策实施型"为主的制度逻辑和司法审查中的"法条主义"传统则是造成上述摇摆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