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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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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必须严格控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作为义务是其成立条件中的核心问题,德国在上世纪30年代已经开始作为义务从形式化到实质化的讨论,法国理论界甚至认为不应当处罚不纯正的不作为犯,都在事实上加大了限制力度。而我国对于作为义务的来源仍采用列举式的形式说,不当地扩大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合理义务来源应当是制造特别风险的因果前行为。  相似文献   

2.
不作为犯与作为犯一起构成了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实行行为,同时不作为犯又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先行行为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在学界已经没有很大的争议。但是,作为先行行为本身,其性质、范围等概念内涵却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就先行行为的一些概念内涵,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3.
孙运梁 《清华法学》2016,(4):148-161
构成要件该当结果的发生是不作为犯客观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同时不作为与结果之间需要具备因果关联,且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能够归责于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适用的具体归责标准存在差异,针对作为适用的是风险制造或者风险增高理论,针对不作为适用的是风险降低理论。作为犯是制造一个原本不存在的风险或升高风险,不作为犯是本来就存在风险,但没有去消灭、降低该风险。要掌握不作为犯的不法构成要件,形式化的保证人地位理论其功能是有限的,如果结合客观归责的归责标准,互为补充,既不会抹煞各自的理论效能,又能规制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先行行为与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不是等同的,应当进一步厘清先行行为的风险、不作为的风险与客观归责理论风险规则之间的关系。即使实施结果避免措施,也无结果回避可能性的时候,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欠缺规范上的风险关联,排除结果归责。  相似文献   

4.
李江 《法制与社会》2012,(18):262-263
不作为犯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引人注目的难题,关于行为人特定义务的根据以及来源之一的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中讨论的重中之重.尽管我国把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之一,但是笔者认为,其在法理依据上缺乏科学规范的研究和规定.本文即通过对现有研究结论的比较分析得出先行行为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的依据是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5.
徐跃飞 《时代法学》2006,4(1):44-49
先行行为之作为义务只能是法律义务,不能是道德义务,否则,就会扩大犯罪范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先行行为必须限定一定的条件才负有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可以是过失犯罪行为,但不包括故意犯罪行为。正当行为只可能引起道德上或民事上的义务,不能引起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正当行为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否则,刑法体现的价值是对非法行为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杨燮蛟 《法制与社会》2010,(4):20-21,25
刑法理论中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其构成要件由于缺乏规范的明示,使得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一直是刑法理论的一个困惑。本文试图通过对其构成要件特殊性的分析,以揭示对作为义务的限定是完成其构成要件补充的核心要素,并提出从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进行充分的限定。  相似文献   

7.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定的作为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作为义务的来源,影响着不作为犯的成立与否和范围大小。对于纯正的不作为犯,其范围自有刑法明文规定。而对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探讨其作为义务来源尤显重要。一般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有四种:(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这里的“法律明文规定”是指其他法律规定的,且由刑法予以保护的义务。并不是所有的法定义务都能成为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只有当违反这种作为义务的行为作为一种犯罪类型事先规定在刑法中,这种义务才是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如《婚姻法》规定了抚养义务,刑法同时…  相似文献   

8.
不作为犯罪成立必须以不作为人负有一定作为义务为前提。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一定条件下的犯罪行为,不限于有责行为,不包括不作为。先行行为的认定以存在特定危险状态为实质标准。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不真正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对于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尤其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的义务来源问题也没有作明确限定。法理上,从最初斯图贝尔提出先行行为也是作为义务发生根据的理论之始,有关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义务发生的根据的争论就没有停过,该问题也是这一领域讨论的中心问题。而这也折射出我国刑法立法和理论的缺陷,因此,从理论方面对该问题的明确限定也是促进理论和实务相统一的关键。  相似文献   

10.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不纯正不作为犯可罚性的关键在于等价性问题 ,也即不阻止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与由于积极作为引起结果在何等条件下等价值决定着能否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等价性的目的和实质就在于通过对客观上的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在规范上的等价值来限制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等价性的媒介是作为义务 ,所以等价性要求就是通过对作为义务层级程度和违反程度的限定来实现作为和不作为的等价值。  相似文献   

11.
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一种,而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到底为何种行为一直在争论之中。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只能是一般违法行为,不可能也不应该是犯罪行为,更不可能是合法行为,而一般违法行为充作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先行行为只能发生在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场合。  相似文献   

12.
杜页川 《法制与社会》2013,(25):135-136
先行行为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但是理论界对于先行行为的范围有所争论,特别是其中犯罪行为是否为先行行为争论较大。本文从先行行为的构成条件,刑法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期待可能性并不表明犯罪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以及超出犯罪构成的危险的先行行为并非犯罪行为这四个角度进行分析,以否定犯罪行为为先行行为。  相似文献   

13.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许成磊 《法商研究》2005,22(4):26-30
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之一,其法律性质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关于先行行为能否为犯罪行为,学术界分歧很大。从学理上看,不能排除先行行为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而无论该先行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充分考虑侵害法益状况、法律的规定以及结果加重犯成立的情形等因素的前提下,对其成立范围予以合理限定。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只是从形式上进行了规定,并没有从实质上作出进一步的限制。这就容易导致作为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范围不明确,认定界限模糊。应当引入实质作为义务概念,通过形式作为义务与实质作为义务相结合,构建一种递进、收缩式的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  相似文献   

15.
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只是从形式上进行了规定,并没有从实质上作出进一步的限制.这就容易导致作为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范围不明确,认定界限模糊.应当引入实质作为义务概念,通过形式作为义务与实质作为义务相结合,构楚一种递进、收缩式的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  相似文献   

16.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中,先行行为是一重要来源。对于先行行为的范围,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先行行为的性质是否仅限于积极作为、合法行为等争论。本文在考察了各种相关观点后,认为先行行为不仅限于积极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犯罪行为。先行行为是引发不作为的原因力,从而确定不作为的责任主体。对于先行行为引发不作为这一过程,不要求行为人对此有过错认识。  相似文献   

17.
不纯正不作为犯素有"未解之题"之称.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作为义务来源,检讨通说地位的四来源说,并对目前的理论观点进行剖析,主张构建三分法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在刑法总则中增设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一般性规定,以期更好地实现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融合.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不作为,必须以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只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的行为才构成不作为犯罪。①我国刑法未明文规定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但刑法理论上都认为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之一,也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先决条件。换言之,行为人因其先前实施的行为使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行为人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即有责任保证这一危险不会转变为损害法益的现实即构成要件的该当结果。如果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那么行为人就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然而…  相似文献   

19.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11,(6):136-154
应当以形式考察与实质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仅肯定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或者完全否定先前行为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都不妥当。但是,如果不对先前行为进行实质的限定,就会无限扩大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先前行为具备下列条件时,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第一,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造成了危险;第二,危险明显增大,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危险就会立即现实化为实害;第三,行为人对危险向实害发生的原因具有支配。不作为、具备违法阻却事由的行为、过失犯罪行为与故意犯罪行为,均可能成为产生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危险的先前行为不仅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而且是非典型的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相似文献   

20.
“保证人说”之演变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人说”发展至今经历了从“因果关系说”到“违法性说”、“构成要件说”、“新保证人说”再到“构成要件等价值说”这样几个阶段。考察“保证人说”之演变可以为完善我国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立法提供如下有益的启示:(1)对形式义务进行实质化限定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得以成立的基础;(2)将保证人之地位立法化有助于消弭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可罚性与罪刑法定主义之间的冲突;(3)将保证人之地位立法化可以为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置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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