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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刑事诉讼中奉行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它以被告人口供为印证机制的中心,忽视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强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作为审查证据的关键,相互印证才敢定案。这种证明模式追求客观真实的价值取向,却可能不利于发现真相,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因此,要重新认识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建立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方法和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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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部分。刑事诉讼制度主要强调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没有被法律程序判决有罪前,仍属于无罪,享有刑事辩护以及诉讼的权利,可以委托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我国公民通过刑事辩护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刑事辩护对查明案件的真相以及实现正义都具有积极作用。文章分析了刑事辩护律师在受理刑事案件时遇到的风险防控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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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们比较关注具有社会影响的法律事件,其中对律师被抓事件情有独钟即是明证。作为护法使者,律师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但从某种程度上讲,为被告人减轻、洗刷罪责的刑事辩护工作具有骑在违法边缘上的职业属性,辩护人有时需要在护法与取利之间作出抉择。常言道:利益会蒙住智慧的双眼。京城大律师张建中就是将私利置于法律利益之上,而最终滑入犯罪深渊的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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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选择权作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重视并加以保障。但是,我国刑事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却在制度上存在着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民主法治的进程。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进行研究和借鉴,来积极构建我国刑事被告人的简易程序选择权制度,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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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刑事诉讼追求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目的支配下,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和被告人利益构成了公诉制度中三种基本利益。而国家、被告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追求,对任何一种利益的保护过分上扬或萎缩都有可能导致诉讼客观,公正,民主的缺失。所以应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以充分发挥刑事立法控制犯罪、保护社会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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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推定与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推定的实质,是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证明方式的问题,是部分减轻控方的证明责任和证明难度,并将部分证明义务转移由被告人承担。因此,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取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应当对其无罪或者罪轻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运用刑事推定认定犯罪,与无罪推定原则并非相互对立和矛盾的,它们之间存在相当可能的相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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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美国国会制定《涉密案件程序法》,内容是关于涉密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及上诉程序。当时制定该法是为应对涉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经常使用的"敲诈"(graymail)行为,即以披露秘密信息相要挟,使公诉机关常处于两难境地:要么允许披露秘密信息,要么撤销针对被告人的指控。这与美国的对抗制诉讼模式紧密相关,包括证据展示制度在内的对抗制诉讼模式,试图在控方与辩方之间塑造大致均衡的诉讼能力,从而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涉密案件程序法》试图通过设置程序性规范在国家安全利益与公正审判要求之间寻求平衡。首先,在审前程序或审理程序中,当被告人想要披露秘密信息时,要求被告人预先通知政府;其次,当披露此项信息并非法律所要求时,允许政府采取措施避免对国家安全造成不必要损害;再次,当披露此项信息对公正解决案件成为必要时,允许政府评估对国家安全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而决定公诉是否要进行下去,以及如何进行。该法并未改变政府追究犯罪行为的职责,只是考虑到涉密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为保护国家安全,同时满足被告人的权利,试图改变查明事实的方式。该法使政府有能力保护涉密案件中的秘密信息,同时,被告人的辩护能力也未因为案件涉密而受实质影响,从而有利于公正审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