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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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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和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相比,有其特殊性。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其目的在于界定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范围,其背景是保险合同已对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都做了规定。因此,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涉及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尊重和控制问题,这是政策判断的核心问题。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经历了从近因规则到新兴规则的演进过程。在当代社会背景下,在认定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应注重维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2.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发生的的损失赔或不赔,关键是判断致损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是则赔,不是则不赔,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目前,我国无论保险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承认近因原则,但是该原则具体如何使用又无法可依。笔者首先从一则案例导出近因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再指出近因原则在保险立法上的缺失,以及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如何理解与适用近因原则是保险纠纷裁判中的疑难问题。在保险法中有必要将事实因果关系与近因严格区分。近因的认定不是事实问题,而是一个规范性的法律问题,关于"近因"的争议实质上是对保险合同条款是否适用于个案事实、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付责任的争议。效果说既未能揭示近因问题的本质,也无法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不是认定近因的实质根据。近因的认定是一种价值判断,与保险合同的解释密切相关,且受政策因素的支配,旨在实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4.
论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南 《河北法学》2006,24(7):105-107
因果关系原则是保险损害赔偿中的重要原则,它直接决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合同项下的赔付责任.我国保险相关立法对此未做明文规定,实务中,理赔与诉讼往往运用英美法上的近因原则,成文法的缺失导致实践中保险理赔的诉讼案件判决不一.因此,在分析了保险法上各种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后,建议建立我国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并提出其相应的应用规则以实现其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5.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的原因,它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害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现实生活中引发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正确理解和适用近因原则,对于及时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本期刊登的《保险责任中近因原则的适用》、《保险事故近因的确定》两篇案例,从不同角度对近因原则进行了阐释。  相似文献   

6.
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分析文本,介绍了保险法中一个重要原则--"近因原则"的确立及认定;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把地震作为保险免除责任,保险人就不得以不可抗力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同时呼吁我国<保险法>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确认"近因原则".  相似文献   

7.
传统保险法运用“近因”理论对一因一果及“链状”因果关系探讨较多,其本质是寻找“有效的和居支配地位的原因”.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多项近因”,因果关系呈“伞状”特征.对于“伞状”因果关系下的保险责任问题,借鉴“原因力”规则是一种新的路径.具体适用时需根据原因力大小,将“伞状”因果关系细分为“复合原因”、“并存原因”和“混合原因”,再按照“绝对比例”规则,并与举证责任分配相结合,来解决是否赔付及赔付范围问题.  相似文献   

8.
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其目的在于界定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范围,其背景是保险合同已对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都做出了规定。事实上,在保险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往往已融入了对保险合同条款的价值判断。在意外死亡保险中,有关因果关系认定的司法实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当代社会,法院在认定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应遵循保护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马宁 《法学研究》2021,43(6):90-108
除了损害填补合同的基本属性,保险还具有参与社会治理的风险规制工具的附加属性,这要求在保险法体系中融入促进风险治理的理念,并完善作为风险治理核心技术的安全维护义务.立法应限定安全维护义务的内容边界与表述方式,引入内容重要性与明确性要件,前者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后者为足以确定具体风险(变动)类型与范围.当被保险人违反安全维护义务而保险事故尚未发生时,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但必须满足催告被保险人履行安全维护义务的前置条件,而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无须设定主观要件与因果关系要件.若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则应严格限制保险责任的免除,设定包含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与因果关系要件,并在重大过失情况下适当引入比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结构主义法学视角下,我国《保险法》第16条具有双重结构,对双重结构进行"法律后果"等多层次设问及解析,可以获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款的立法以及法律适用层面的完善路径。第4款和第5款应当增加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前提;保险人在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丧失解除权;发现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发拒赔通知书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顺序。"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当替换为"重要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实质是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未告知的事项应当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沉船事故引起的船舶保险合同案件,被保险人只需对损失与承保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初步证明;在被保险人已经初步证明损失是由于承保危险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如以船舶不适航拒赔,应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系因船舶不适航造成,而不能仅证明存在这种可能性;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的过错是否影响保险责任的承担,关键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时对保险合同应按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原因和条件的区分出发,对我国近因的传统概念提出质疑,参考英美资料,将保险法的近因界定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有效的、并且能够引起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保险近因与侵权近因在内因与外因、存在范围、责任承担等五方面的差异,澄清了以往人们在保险近因与侵权近因问题上的误解。最后,本文又依纵向探求、横向探求规则提出了不同于传统的近因探求法,为近因的探求另辟了新径。  相似文献   

13.
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责任险),是保险责任的一种。投保人应按时向保险人缴纳规定的保险费,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而使第三者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由投保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险强制保险,就是国家用法律规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保险制度的特点是,被保险人不须投保,但保险人必须承保,它不是双方自愿协商成立的保险合同,而是国家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从属于经济立法范畴的。本文仅就建立私有高速车责任险强制保险的制度,谈点不成熟的意见。  相似文献   

14.
在保险理赔中,第一要素就是判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符合保险责任约定,而判断的原则就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的近因原则。在我国,近因原则具体该如何运用,法律依据如何,还都处于不规范状态,这必将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浅析近因原则的司法适用规则,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林晓君 《人民司法》2012,(24):80-84
当前对猝死事故是否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尚无统一的审理思路。本案的审理首先从剖析猝死性质与承保范围的关系入手,认为应结合个案事实判断猝死是否符合意外伤害的要素特征;其次,保险受益人对猝死原因是否符合意外伤害事故完成初步证明后,反证义务适时转移给保险人;最后,在保险人不能证明其由被保险人意愿或内在原因所致时,应认定猝死属于意外伤害事故承保范围,从而适度保护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利,取得了较好的示范意义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6.
政府采购工程本质上属于私经济行政的范畴,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政府与承包人之间并非行政委托关系,而系政府通过私人完成行政任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侵权损害,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国家则承担补充责任。若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施工过程中的民事侵权行为同时存在,则应区分两种情况: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欠缺相当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两种行为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共同作用产生损害,即发生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混合,政府与承包人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一、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如果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是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而是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辨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故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8.
【裁判要旨】基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之特殊性,订立保险合同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如实告知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为投保人设定的法定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保人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将关于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即对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率有影响的事实加以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有权不退还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的免责并不属于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某些免责范围内,而是投保人违反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解除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9.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正当理由中断契约磋商,致使信赖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在理论定位上应属于缔约上过失责任范畴。对于是否构成中断契约磋商责任,以产生合理信赖、无正当理由中断磋商、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为其构成之四要件。其赔偿范围限于与本磋商存在因果关系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但并不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  相似文献   

20.
囿于传统“证明责任倒置”理论在环境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的适用中存有逻辑结构的缺陷,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应以法律推论推定予以重新解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所负担的证明责任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分。起诉阶段,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实为满足起诉条件的程序性事实证明事项;“关联性”的初步证明为诉讼程序中,因果关系推定规则适用的大前提即“常态关系”的证明事项;对要件事实的“因果关系”原告无须负担初步证明和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应根据初步证明适用对象的不同,适当降低上述初步证明事项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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