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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及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不可量物侵害,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未作规定,但国外有这方面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受害人的容忍义务、不可量物侵害的判定标准及救济方法.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应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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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尚有很大的空白,主要是因为缺乏利益衡量机制的引入以及容忍义务的具体构建,使得难以确定是否构成不可量物侵害,容忍的界限如何,如何平衡不同的利益,如何救济。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着眼,阐释了不可量物侵害,解析了利益衡量机制及容忍义务,为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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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私法上,物权法、侵权法均可为不可量物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救济。两种救济方式在归责原则、救济方式的综合性等方面存在共同之处。不可量物侵害是否超出正常标准构成重大侵扰或者是否超出邻人的忍受限度在归责中居于核心地位。两种救济方式在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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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亦作不可称量物,是指噪音、光、烟尘、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观念等在形态上不具有可"称量"性质之物质。所谓不可量物侵害,是指上述这些物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邻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时造成的干扰性妨害或损害,性质上属于相邻关系之一。中国大陆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涉及到不可量物侵害的制度,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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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是指由噪音、光、粉尘等不可称量的物质造成的侵害,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性质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通过对不同学说的分析将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定性为侵权行为,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不可量物侵害的民事救济方式,以规范不可量物法排放行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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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受侵害的类型包括对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的侵害、对物之实体的损害以及对物的使用功能的损害三种。对所有权人法律地位的侵害,涉及无权占有与非法占有遗产时,应当优先考虑物权法与继承法的规定;物(产品)因内在缺陷导致自身毁损、灭失,并不构成出卖人对买受人物之所有权的侵害;对物之使用功能的损害,通常仅限于过错责任而不包括严格责任。物之功能受到妨害引起损失时,其是否受到保护与侵权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密切相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不宜解释为法国的放任式立法模式,因此对所有权使用功能的侵害与纯粹经济损失的区分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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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是指不能用传统的衡量方式加以计量,但能被人感知或对人体产生影响的物质,不可量物侵害的判断标准在实务中有重要的地位,对于轻微的不可量物侵害,权利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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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称量物质的近邻妨害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德国法上不可称量之物的侵害,包括以下两点涵义:第一,不可称量之物“只能是煤汽、蒸汽、臭气、烟雾、煤烟、热噪音、震动、光、无线电波”等无形体之物,“而不能是砂土、石块等有具体体积的物质”;第二,“这些物质的侵入的不可称量是因为其非常弱小,对遭受侵入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很小而不可称量,属非本质损害;”①这是对最典型意义上的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英美法、法国法则将相应内容分别纳入到“私益妨害(Private Nuisance)”和“近邻妨害”中加以解决。②实际上,这些国家同德国的“不可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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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量物侵害,是指气体、粉尘、噪音、震动、电波、辐射及类似的难以计量的物质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的侵害.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以及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因不可量物侵害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日渐突出,并且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强化,而现行立法对此规定过于粗疏,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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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以来,不可量物的侵害纠纷大量产生,为了从根本上保护不可量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多种法律救济手段之间的密切配合。建立开放的不可量物侵害救济体系的目的就是将这些分散的法律救济手段按照一定的逻辑联结方式组合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使之形成一个有机、多元、开放的救济体系。开放的不可量物侵害救济体系包括相邻关系规则、绝对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以及公法上的权利保护手段等在内的多元法律救济方式。在对不可量物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及其程度进行妥当区分的基础上,通过分别适用上述救济方式,从而实现对其合法权益的严格救济。同时,由于这些多元的法律救济方式之间并不存在着绝对的界分,不同的救济方式既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相互转化,从而避免了封闭性的权利救济模式在具体的权利保护上的缺陷和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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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意识
自<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责任"这一章至今已有二十余载.是否保留这一中国特色,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又成为焦点.赞成民事责任立法者提出不规定物上请求权,将之并入侵权法,在侵权责任编专节规定侵权责任形式,其中规定一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不以侵害人有过错为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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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也不宜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从请求权,而应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时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场合,有时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场合,有时单独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有时须与有关规定一起作为请求权基础。我国物权法第242条、第244条关于无权占有场合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规定,可作为第37条的特别规定。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必须注意与物权法第37条、第242条和第244条的规定相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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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是现代民法中的一种新型的物权法律制度,它是伴随着人类在现代科技条件下的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诸如噪音、粉尘、电磁波等采用传统计量手段和方法无法加以精确计算的物质的侵入而出现的。现代社会人口激增,土地日趋紧张,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安定、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都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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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可以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其权益的决定提起撤销之诉,但是,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格却没有明确的定性,这也直接导致了在实践中的许多操作障碍,业主委员会地位不清,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直接导致了对小区业主利益的侵害。因此,对业主委员会的资格作明确的界定十分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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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物遭到毁损之后,价值往往转移于代位物上,抵押权人对此类代位物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是为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也常被称为物上代位权。抵押权物上代位不以占有代位物为必备要件,权利人之所以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产生,所以,抵押权物上代位的本质应该是法律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特设的优先权。一、第三人对抵押权的侵害与物上代位抵押权的侵害可分为对抵押标的物的侵害与对抵押权的侵害,因侵害的情形不同,对抵押权人的救济方式也不相同,以下详述之:(一)有抵押登记存在,加害人侵害设有保险之抵押物时,对抵押权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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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是我国撤销权制度的重要内容。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也在第十二条第五款作出了相同的规定。随着我国房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