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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历史地看,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是以行为的目的来定义的,如果是等价交换则是有偿的,如果是出于慷慨则是无偿的,此标准明显是客观价值论的产物。在该价值论被主观价值论替代后,有偿合同不再要求等价交换,但有偿与无偿的区分标准及此等区分的法律后果并未随之发生改变,于是带来了有偿合同内部以及它与无偿合同之间在人性论假定上的矛盾。引入经济人类学的观点,站在功利主义的立场上,将无偿合同也定性为自利行为或许是解决前述问题的便利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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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对价:双务合同之本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双方义务有无对价关系。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的为双务合同 ,无对价关系的为单务合同。义务的对价与给付的对价不同。合同双方有对价给付关系的为有偿合同。所有的双务合同均为有偿合同 ,反之则不能得出相反的推论。无偿委托、无偿保管、附义务之赠与、使用借贷、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都是单务合同。正确理解双、单务合同的意义在于 :正确进行合同分类 ,明确合同抗辩范围、正确界定纯获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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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同规则和集体协商所需中介组织的双重缺失,导致我国作者在著作权合同领域面临诸多不公平待遇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比较法上作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又因不同国家相关产业力量对比差异而有不同路径。在缺乏本土基本规则支撑的情况下,更符合我国产业特点的解决路径,一方面是根据比较法经验来重新校准作者权益的保护范畴,避免以事后规则直接保障作者收益,通过事前规则增助作者的自治能力;另一方面是运用法教义学的方法从著作权法合同章和民法典合同编两个领域完成对作者权益保护的解释学续造。应将著作权法合同章中规定的许可或转让的权利种类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之点”,要求合同条款明确列举每项权利的使用范围、目的、期限和版税标准。应在区分无偿和有偿的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的基础上,类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则和相关有名合同终止权来完成对作者利益保护规则的续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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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2):41-56
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的立法完善实质上是《合同法》分则的一次再法典化。适应建
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迫需求制定的《合同法》,在立法功能、立法思想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时代局
限性。《合同法》分则再法典化的目标主要是推进合同法的现代化、科学化,应按照区分有偿合同与
无偿合同、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经营者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立法思路,完善或强化无偿合同、商事合
同、消费者合同等三类合同规则,并充实、细化合同法分则的既有典型合同。鉴于我国二十年来在产业
结构、消费结构、城市化与信息化发展等方面所发生的巨大变迁,有必要扩增典型合同,尤其是服务类
合同。在扩增典型合同时,既要清醒认识到典型合同逐渐向服务类合同扩张的立法发展趋势,又要注
意到服务类合同在规范方法上越来越多地采纳公私法兼顾的立法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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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规则是合同法确立的合同基本规则之一。该规则为合同实现"法锁"的作用,维护合同法本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化,合同相对性的固有弊端逐渐显现。为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设立了合同相对性突破制度。从法哲学的角度看,该制度有充分内在法理机理,且在维护法的价值如正义、秩序、效率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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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7,(2)
《合同法》第174条并未明确对其他有偿合同所参照的买卖合同有关规定的范围,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能直接参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定都存在争议。通过对第67号指导案例以及同类股权转让案件的分析,可以总结出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首先,作为特殊标的物,股权的移转和交付方式决定了其转让合同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分期付款解除权;其次,在适用其他法定解除权时,应当从商事交易的特殊性角度出发,从严把握解除权的适用条件。由于商法与民法体系之间的价值取向各有侧重,商法更偏重效率价值以及外观主义而民法更偏重追求当事人间的公平正义,导致了同一行为的内外部价值评价出现矛盾,因此,从行为本身的属性来判断异类规则的适用性和适用程度是更为合理的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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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行为或规则正当与否,有赖该行为或规则与法律正义的统一性关系证成.因违约而致的非财产性损害可能而且应该在合同领域实现救济,因为这种救济:一不违背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二不违背合同正义价值的当然追求. 相似文献
10.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是否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法院依职权变更,在《民法总则》生效的背景下仍然具有探讨空间。在实践层面,适用可变更合同规则的案例具有一定比重;价值层面,变更权背后反映了多种价值间的折衷权衡;在社会效用层面,可变更合同规则在某些案件中可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在"变更废弃"的背景下,虽然可以通过"解释先于撤销"和"部分撤销"规则、情事变更原则和减价条款发挥部分替代作用,然而诸种替代解释方案均有局限,不能完全替代可变更合同规则的制度功能。在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完成之际,《民法总则》尚有修改余地,应抓住机会恢复变更合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