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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刑罚权是法权之主体创制、适用刑罚以达特定目的之权限与权能,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执刑权和去刑权五项权能.应然刑罚权具有时代特征.依刑罚权主体不同,刑罚权可被分为国家刑罚权、社会刑罚权和个人刑罚权.刑罚权的运动包括宏观运动与微观运动,刑罚权在现实运动中会出现扩张以及流变,对这种扩张与流变的控制关系到法权乃至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2.
刑罚人道主义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人道主义要求对犯罪人的追诉、审判尤其是刑罚的执行要符合一定的道义要求,以此限制与匡正刑罚权的行使,使刑罚与人性保持一致.作为一项基本的刑罚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对于指导我国刑罚权的行使,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刑罚制度的进步和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刑罚人道主义尚未真正贯彻落实,出现了对刑罚人道主义的滥用.应当重视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我国的制刑权、量刑权、行刑权得以人道的行使,使刑罚人道主义在实践中得以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相似文献   

3.
刑罚的内部功能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少华 《法律科学》2007,25(3):69-78
刑罚的内部功能,是指刑罚作为刑法系统的一个基本要素,它在刑法系统的建构中所能产生的作用.这是刑罚权以象征性的符号形式作用于刑法系统的其他要素时所发生的功能,它表征刑罚在刑法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刑罚的内部功能主要包括规范定性功能、评价功能、予效功能,它们体现的是刑罚要素在刑法规范构造过程中的原理性的价值,所以,其意义主要在立法过程中得以彰显.  相似文献   

4.
论刑罚权及其限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兴良 《中外法学》1994,(1):39-43,79
<正> 刑罚权是刑法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历来受到刑法学家的重视。在我国刑法学界,刑罚权的研究可以说是十分薄弱的。刑罚权关系到刑法之根本,是一个需要加以论证的问题。同样,刑罚权也不是绝对的和无限的,是一个需要加以限制并为其进行界定的问题。本文拟就刑罚权的基本内容作一初步探讨,就正于我国刑法学界。 刑罚权是国家运用刑罚惩治犯罪的权力。因此,刑罚权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那么,刑罚权是如何产生的呢?对于刑罚权的起源,在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神授论与契约论之争。  相似文献   

5.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恢复性司法和社区矫正等表现刑罚权进步的理念和制度体现了当今中国刑罚权的触角在逐步呈现出内缩的趋向,认真分析这些动态,有助于多方面规制刑罚权的发动和运行。  相似文献   

6.
张兆凯 《政治与法律》2007,295(3):178-184
在我国刑罚史上,对刑罚权的限制经历了三次历史性嬗变,即从法律化到公开化再到法定化的限制刑罚权的历史进程。法律化使刑罚权从无限走向有限,公开化使刑罚权从神秘走向公开,而法定化则使刑罚权从擅断走向了法断。  相似文献   

7.
周琴 《法制与社会》2012,(29):20-21
刑罚创制权是刑罚权的重要内容,在行使刑罚创制权时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考察其是否符合创制刑罚的条件,理性地制定刑罚,充分考虑刑罚谦抑性、人道性、刑罚目的及刑事政策等方面,防止权力的滥用.  相似文献   

8.
试论刑罚目的的合理取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刑罚目的取向的历史规律刑罚早期的目的不是预防犯罪,而是报应、惩罚犯罪。直到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后,才出现预防犯罪的思想。当时的预防指的是一般预防。它的理论前提是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认为趋利避害、追求快乐、避免痛苦是人的普遍心理。一般预防的中心内容是用刑罚遏制潜在犯罪者。它在刑事政策的表现是“重典”,立法的基础是“犯罪行为中论”,法条以剥夺自由刑、生命刑为主。量刑是在  相似文献   

9.
学界定刑罚权涵义以及架构刑罚权有助于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诸多问题。行刑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刑罚权能,是"观实的"刑罚权。我国的行刑权分属监狱、公安和法院行使。由于刑罚权与行刑权的有效运作受制于刑事法体系,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的诸多因素,刑罚及行刑效益受到制约.我们应当从全局及整体高度,从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建立行刑权的法律规则,统一调整行刑权关系和行刑权活动。  相似文献   

10.
一、刑罚的近代化日本代替身体刑、流放刑,而以自由刑作为刑罚的中心,是在明治初年制定暂行刑律、惩役法等,才开始的.自由刑作为刑罚中心地位的历史,在日本国外也并不是太早.一般地说,在中世纪的欧洲,是以死刑或者割掉手、耳等身体刑为主的,自由刑则是次要的.欧洲近代的自由刑,是从1557年布赖顿建设的惩役监以及在其影响下,于1596年开始建设的阿姆斯特丹的惩役监,才开始的.以后到十七世纪前牛叶,在欧洲的各城市,才逐渐建  相似文献   

11.
赵毅 《北方法学》2013,7(4):67-77
在罗马法中,本质错误与身份错误、行为性质的错误、标的物错误并称为使行为无效的四种实质性错误。本质错误与材料错误相关又不等同于材料错误。本质错误的内涵见于D.18,1,9,2中的"醋为酒卖"案,是在社会经济功能影响下的标的物之内在特性发生错误。本质错误的外延见于"古杯"案及D.18,1,11、D.18,1,14等文本,涵涉了大部分的材料错误和性别错误,并可以作为一种兜底条款适用于那些对诸如艺术品价值、作者发生错误的情形。本质错误在近代演化为法国法的"实质错误"、意大利法的"本质上的错误"、瑞士法的"重大错误"、德国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的"性质错误",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上,它们和中国大陆民法的错误制度殊途同归。  相似文献   

12.
李可 《北方法学》2012,(1):27-31
面对规则与例外之间相互纠缠的法律统一性难题,一些人提出以法律意图主义为方法论内核的"想象性重构"方案。但是其对立法者意图的"历史性再现"之企图遭遇客观情境、主体思维及目的希求殊异之挑战,故而在实践中极难实现。如是,与其说"重构",不如说"续造"。  相似文献   

13.
围绕集装箱漏水器专利诉讼一波三折的典型案例,引出我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最大问题-循环诉讼,从而展现目前该制度的现状和弊端,接着进一步论证产生该制度缺陷的原因,即合法却未必合理,最后对完善目前专利无效制度进行集中讨论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解决循环诉讼问题.  相似文献   

14.
胡锦光 《法学家》2001,(2):127-12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余凌云博士撰写的<行政契约论>,最近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这也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科学文库"推出的又一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法学学术专著.  相似文献   

15.
周红阳 《河北法学》2007,25(3):7-10
在<理想国>描述的洞穴比喻中,隐含了哲人/真理为民众/意见立法的复杂关系.哲人/真理之所以要跨越本身的边界去为民众/意见立法,而不是隐匿自身、远离民众/意见,是由于民众/意见正是哲人/真理之得以成为哲人/真理的前提条件.哲人/真理必须进入民众/意见的世界,否则就根本不可能有关于哲人/真理的任何意义.哲人立的法就是要民众通过一定的规矩去发现自然正确,在朝圣的路途之中对于真正的思敞开大门,发现、显示自身的所是并揭示存在.法律正是民众"成人"的法门.  相似文献   

16.
作为一项外来制度,情况判决在中国的情境之下生存状况如何,需要系统的反思。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情况判决的适用状况进行实证分析,审视情况判决的适用现状,分析其存在问题,并对几种流行的改良情况判决制度的方案进行点评,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梁亚 《时代法学》2007,5(3):54-61
警示缺陷意味着产品警示适当性的缺失。适当的产品警示在内容、语言、设计以及位置方面均需满足一定的要求,而且还应当排除不必要警示的干扰。警示缺陷的认定采用风险-效用的权衡分析与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在警示缺陷诉讼中,过失责任为适当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的证明是追究生产者警示缺陷责任必须具备的前提,生产者可以主张特定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产品最终用户的权利要求。  相似文献   

18.
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惩罚恶意的侵权人,补偿受害人。但是,由于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难以科学计算,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苛刻,惩罚性赔偿不仅没有达到惩罚恶意侵权人的目的,反而可能伤及"无辜"。以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作为加害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造成同样的主观恶意,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惩罚性赔偿可能与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同时并存,导致一事双罚或三罚,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另外,从现行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来看,惩罚性赔偿既适用于故意的侵权责任,也适用于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既适用于违约责任,也适用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法定责任。但迄今未能从理论上论证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具体范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学界将经济法学的奖励制度,当作惩罚性赔偿制度,将奖励制度弥补政府监管失灵,误认为是惩罚侵权人、补偿受害人、教育其他人所致。  相似文献   

19.
在传统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在环境侵权中,由于双方在信息掌控、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现实差距,使得被侵害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出现了结果的非公平。环境法以环境社会利益为本位,转变了传统私法中以契约为基础的抽象平等,将人看成具体人,对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中弱势主体一方进行倾斜保护,体现在法价值上是要从抽象公平走向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20.
医疗过失行为的本质是医务人员违反了客观注意标准。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注意标准既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定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具体标准,也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等抽象标准。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时应重点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违反"告知义务"、是否获得"知情同意"、是否违反结果"预见义务"、是否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等事项。违反上述标准的,应当认定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在具体进行某一案例的鉴定时,其核心工作就是围绕上述标准展开审查和分析、判断,要避免陷入"并发症免责"这一传统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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