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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采用了国务院指导性文件与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相结合的推进方式。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包括政府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两种形式,广泛分布在除西藏外的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立法历经十余年探索,逐步完善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项程序制度,为中央立法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国务院现已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立法工作,条例作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法应当吸收地方共性规定与成熟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等外部机制,适度规范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关系;条例作为中央层面立法,构建程序制度应当使之具有可操作性,避免条例出台后地方仍需大量重复立法细化规则。  相似文献   

2.
裁量基准对于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具有相当的内部拘束力。而基于行政自我拘束说与信赖保护说,作为规范具体化的裁量基准具有一定的外部效力,对行政相对人与法院有一定拘束力。  相似文献   

3.
崔文星 《法学杂志》2022,43(2):120-135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了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规则。在适用强制性规范时,应当综合评判强制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避免片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一概否定其适用。应当发挥公序良俗条款的兜底功能,避免其沦为僵尸条款。《民法典》第153条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应当注意发挥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体系效应。  相似文献   

4.
朱丁普 《河北法学》2007,25(10):158-164
在欧洲共同体的所有二级立法渊源中,指令的法律效力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尤其是指令在各成员国中是否具有直接效力,更是引起了诸多纷争,而《欧洲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均未对此做出规定.以欧洲法院的相关案例法为主线,对其提出的指令的纵向直接效力、协调一致解释及附带横向直接效力原则逐一进行了评析,最后得出结论:为切实有效实现欧洲共同体指令所追求的目标,欧洲法院应当重新定义其提出的指令的直接效力原则;其中,最具有关键性意义的是,应当赋予指令在自然人和法人等私人之间的横向直接效力的职能.  相似文献   

5.
徐静  张寒 《中国审判》2020,(4):74-77
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请示作出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针对内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6.
虽然通过行政机关的适用,裁量基准可以产生一定的"实效",同时根据宪法上的"平等原则"、"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也可产生一种应受其拘束的普遍性效力,但是这种效力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性的而非无条件的、绝对性的效力。基于这种效力的相对性考量,作为一种行政自制规范,裁量基准的选择适用应该始终坚持以实现普遍规制与个案正义间的平衡为准则,既不应该机械适用,也不应该无故不予遵从。当行政执法机关面对纷杂的法律规范与裁量基准体系,应优先选择适用裁量基准而非法律规范,且应当优先选择适用低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当裁量基准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裁量基准的选择适用应针对个案综合考量公共利益与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而不能简单套用法律规范的"从新从轻"等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7.
洛克曾经将行政紧急权力视为一种"行政特权",而在法治国家中所谓的特权不过是紧急情况下的优先权,而且永远在法律统治之下。因此规制行政紧急权力最好的方法就是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对行政紧急权力做出规定,规定了行政紧急权力运行边界的应急预案也没有具体规定。应急预案有广义和狭义概念之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义的应急预案包括行政机关指定的应急预案,这类应急预案具有适用对象特定性、相关性与时效延续性的特点;还包括非行政机关的社会主体制定的应急预案。行政机关制定的应急预案的法律性质应当具有同等法律文件的效力;非行政机关的社会主体制定的应急预案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在其组织内部产生作用。  相似文献   

8.
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开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进行规定后,法院通过个案对如何判定内部管理信息进行了回应。通过判决梳理,可见法官在审查时关注到内部管理信息的主体、内容、程序和效力四个方面;其中"不具备外部效力"作为效力标准是法院判定内部管理信息的主要考察因素。然而针对现行规范的梳理却显示出不同的结论,信息所涉内容的"内部性"方是内部管理信息的核心,即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之外,属于"日常工作"中的内部管理事务;同时部门、地方性信息公开规范通过列举式规定,将人事信息、设备管理信息、内部规章制度列为内部管理信息的典型类别。以"内部性事务"作为内容标准判定内部管理信息相较于"不具备外部效力"作为效力标准而言,更符合立法原意且契合已有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9.
方世荣  羊琴 《中国法学》2005,2(4):41-51
如果对某一民事诉讼案件的解决有赖于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先行解决,该行政行为就成为了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而行政行为又可作无效行政行为和其他非无效行政行为的区分,其他非无效行政行为还可分为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和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不同类型行政行为效力上的差异对于在民事诉讼中能否直接裁判行政行为这一先决问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我国民事诉讼在涉及行政行为先决问题时,应当以行政行为的效力差异为基础,遵循公、私法二元化原则和民事、行政审判组织的职能分工,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直接宣告其无效后再就民事争议作出裁判;对于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评判其内容的真实性,但不得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对于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则应当先中止民事诉讼,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审判庭解决其效力问题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0.
面对裁量基准这一日益发展的行政法现象,其效力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裁量基准究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承认其具有拘束力,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裁量基准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认为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行政规则,对行政执法的约束力是不言而喻的;而这种内部的适用力,又将通过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延伸至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对于有合法、合理依据的行政行为,司法活动也应予以尊重。为了裁量基准效力的实现,应该倡导一种理性的裁量基准运作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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