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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预防与制止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林惠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指的是生产、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搀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由于现阶段我国经济结构的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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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仁碧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4):12-16
"蛋白粉"、瘦肉精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不属于食品,生产销售上述添加剂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必须介入他人的有责行为才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不宜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相应合格产品存在或不属质量不合格的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绝对不允许买卖产品不宜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即使属于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也要达5万元以上才能入罪,无法规制会危害人体健康但数额未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刑法》规定的漏洞导致司法机关选择最相类似罪名定处有破坏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故我国《刑法》应增设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添加剂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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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有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生产伪劣产品的价值超过了五 万元,但销售金额却未达到五万元。由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将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规定为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使得对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难以认 定。请问,对此应如何处理?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阚文通
阚文通同志: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 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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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由于刑法将"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规定为本罪的基本罪状,基于对这一罪状的不同理解,理论上对本罪的犯罪构成以及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一直存在诸多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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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3)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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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注水猪肉或注水牛肉,只要符合前置法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就不应当被认定为刑法中“掺杂、掺假”或“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大量引发争议的有罪判决。主要问题在于刑事司法忽视了刑法条文体系解释的运用。条文体系解释是避免司法合法与个案正义相冲突的第一道防线,其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基础与指向为同类解释规则与法益保护目的。同类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是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参照的是刑法列明的最严重行为或后果,功能在于作为出罪或刑轻的理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益内核为消费者权益,其次才是市场秩序。按照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前置法或前置规范中属于合格产品的,不应被解释为刑法中的伪劣产品。合格产品是构成本罪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解释的限度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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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法规月刊》2001,(7)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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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罪魏涛为了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7月2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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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3)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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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修改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修改与适用●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孙昌军陈炜新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在《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的基础上加以修订、统合而成。“生产、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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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财产权利以致身体健康及生命权利;不仅使被假冒产品的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损害了产品信誉;对于逐渐呈上升势头的销往海外的假冒伪劣产品,还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贸易信誉。为此,《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纳入刑罚惩罚的范畴,以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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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现行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犯罪,该类犯罪共有9个,它们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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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乎人的生命与健康,不能不引起社会的重视。《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修正就是一例。无论从入罪的标准,还是处罚的规格,该规定都顺应了现实的需要。本文围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变迁,对其立法现状与问题展开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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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7):22-23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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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数量之大,品种之多,范围之广,危害之烈,为建国以来罕见。为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保障人民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并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个《决定》,是对我国刑法的补充,是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强大武器。结合《决定》的内容,本文就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作些肤浅的分析。一、生产、销售伪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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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实行行为仅为生产、销售行为,运输、仑储、邮寄等行为(以下简称“运输类行为”)不能单独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此类只能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来追究此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法以作用大小作为区分共犯中主从犯的主要标准,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运输类行为”同样被认定为主犯,由此产生了罪刑不均衡、不公平的问题.我们应借鉴国外共犯分类理论,明确运输类行为作为帮助行为,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地位,以此实现罪行均衡和法律适用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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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现象在我国现阶段还不可能消除,但必须予以有效遏制。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刑法是最后手段的理念,应当充分运用其他法律、法规的综合效应为处罚留有相当的空间,且应加强这方面的处罚;但对危害严重的,则必须应用刑罚予以调整———定罪判刑。按照现行刑法,本罪的立法原意,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分界线。本罪不应处罚犯罪未遂。对2000年4月“两高”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提出质疑;为完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立法提供三种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