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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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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行为与传统诽谤行为既有一致性又有新特性,对网络诽谤行为的认定应当谨慎对待。诽谤罪是刑法上少数几个亲告罪之一,厘清诽谤行为的罪与非罪、诽谤罪的自诉与公诉的界限,有利于进一步对网络诽谤行为准确的定罪量刑,从而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维护网络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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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诽谤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周玉文,韩柏学关于商业诽谤行为的认定。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结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认定商业诽谤行为。(一)侵权行为的主体,即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也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所指的:"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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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全新媒体实施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较具有新的特点,寻求网络言论自由与保护名誉权、隐私权的平衡成为了网络时代更为突出的问题.网络诽谤责任主体具有多元性。网络诽谤法律规制应从适度区分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赋予新闻媒体的合理报道权,适度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责任,实际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相结合等角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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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久彬是哈工大教授、博士生导师,在计量领域有突出成就,2000年成为中国计量领域最年轻的学科带头人,在国内乃至国际学术界都享有很高的声誉。被告王世,吉林大学退休讲师,后在北京创办世文公司。2001年,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准备立项研究在超圆柱度仪测量方面的国家标准,在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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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和网上诽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的兴起给人们表达意见带来了更为广泛的自由空间 ,同时也增大了非法的、有害的言论的传播机会 ,后者就包括诽谤。我拟就网上的言论自由 (表达自由 )和诽谤的关系作一简要的探讨。诽谤法并不只是一味制裁诽谤 ,而是要寻求言论自由和保护名誉权的平衡。在新闻诽谤纠纷出现之初 ,我国最高法院院长就提出“审理名誉权纠纷 ,既要依法保护公民名誉权 ,又要依法支持舆论监督”的原则 ,作为审判的指导思想 ,与上述精神是一致的。按照“两权”平衡的精神 ,就应当妥善处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引起的诽谤争议。在我国法制中 ,主要有两类言论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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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桑子 《政府法制》2012,(26):41-41
江西于都县原县委书记胡健勇,因贪污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无期徒刑。又一位贪官落马了,但他最初进入纪委的视野,并非因为贪污受贿,而是因为一起换届期间的诽谤案。 在中国反腐败史上,这又是一个极有戏剧性的案例。这至少应该是一个包括两种罪的案例。一是诽谤罪。2011年4月以来,胡健勇因自己未被列为拟提任副厅级干部人选而心存怨恨,指使他人,肆意对赣州市2011年换届工作和有关领导同志进行造谣污蔑。二是贪污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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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安徽省蚌埠市纪委与公安部门联手,成功查处了该市商业银行原副董事长郑智(中共党员,副县级干部)伙同他人利用新闻网站散布虚假消息,恶意中伤、诽谤他人,干扰破坏当地投资环境和文明诚信形象的案件。日前,郑智因犯诽谤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其收受的赃款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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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一天,我丈夫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说我与某人发生性行为,我怎样解释他都不相信。我拖着病体,带着孩子与他离婚了。 事情发生后我找到厂保卫处,他们却提出种种理由对我进行刁难,要我出具各种证明,阻止我上诉,使诽谤我的人逍遥法外。编辑同志我怎样才能洗刷自己的清白,请您们在百忙中给我指一条明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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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岳  燕玲 《法庭内外》2012,(2):22-23
一场经济官司引发纠纷网上打起口水战,导致了海南网络诽谤第一案的发生,此案耐人寻味——经济官司引纠纷网上打起口水战此案缘起一宗经济纠纷诉讼。据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海南一房地产公司因海口凯立大厦的执行问题,与另一方当事人海南凯立公司产生严重的分歧。2009年7月31日10时29分,该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卞某在凤凰网上发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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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得瘦长斯文的被告人孟小虎戴着手铐被两名法警带进了法庭。一时间,所有的眼睛都盯住了这张脸。人们不明白作为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原反贪局副局长的他,为什么要制造这么一起在当地引起极大轰动的匿名诽谤案,而选择诽谤的对象竟是自己的检察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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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编发短信"诽谤"县领导被判有罪,发展到报道诽谤案的记者也被以诽谤罪立案侦查,这不仅仅是一个罪与非罪的判断问题。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同样要遵守程序法,司法机关不能轻易将涉嫌诽谤的自诉案件转换为公诉程序启动。对进行负面报道的记者,以诽谤罪立案值得高度警惕。开这样的先例,已经危害到正当的舆论监督权,乃至国民普遍的民主权利。避免权力造罪必须重新反思官员的"官"意识,归根到底是要进一步强化官员的公仆观,尤其是对滥用公权力者,如果尚未构成犯罪,也应令其承担相应的其他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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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诽谤再次成为各大媒体争议的焦点.这并非是说老百姓一夜之间对自身的名誉权突然特别关注起来,也不是说法院对于老百姓的名誉权突然给予了特别的保障,一切源于"诽谤"一词被官员、政府生搬硬套地拉攮配,官员、政府频频动用公权力对付那些告状、举报的公民.近期发生的"王帅案"、"吴保全案"等等一系列案件,再次将所谓的诽谤官员、政府的问题突兀在公众面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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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作为一种法律行为 ,其基本构成要素如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和行为内容在本质上仍然根植于人类物质社会而非依存于网络虚拟空间。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形式的根本区别在于传播诽谤内容的媒介不同。就网络诽谤行为而言 ,在现阶段完全抛弃传统管辖制度的论点并不现实。为实施网络诽谤案件的管辖 ,传统国际民商事管辖制度应在两个方面发展完善 :首先应适应网络行为的特点纳入新的管辖依据 ;其次应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 ,综合考虑各种管辖依据与法律关系的紧密程度 ,采用一种灵活而非僵硬的包容各方利益需求的管辖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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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关于"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的规定,属于平义解释而非类推解释。作为诽谤罪对象的"他人"并不排斥公众人物,但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刑法必须适当降低对公众人物名誉的保护规格。司法解释关于网络诽谤"情节严重"规定的缺陷,不在于客观归罪与扩大处罚范围,而在于不当缩小了网络诽谤的处罚范围。"告诉的才处理"并不意味着必须由被害人自诉,而是指不得违反被害人的意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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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相比,我国新闻诽谤诉讼中媒体与记者诉讼负担重、败诉率居高不下,其直接原因是:我国对此类案件采普通程序,美国采简易判决程序;我国对过错、损害赔偿由法官推定,美国则由原告证明;我国由媒体或记者对报道真实性负证明责任,美国由原告对报道的失实负证明责任。然而,深层次原因是我国法律和司法界的以下问题:理论上对民法名誉权和宪法性言论自由权同等保护,但前者有系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操作性强,后者则无救济程序;混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滥用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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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  孔令歆 《法制与社会》2013,(34):276-277
网络诽谤罪对于我们来讲并不陌生,它以网络为载体,是近几年开始在网络上涌起的新名词,其特点是传播的速度快,波及的范围广,具有不可控性等.由于网络诽谤犯罪的形式变化多端,网络载体形式多样化,我国目前对于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尚不健全,这也就决定了单纯依靠事后司法处置并不能完全消除网络诽谤犯罪的恶劣影响,还应该加强预防措施,完善各种干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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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诽谤具有传播快、影响广、低成本等特点,导致这种犯罪容易实施,而由于网络诽谤的高匿名性,被害人往往难以自行起诉.要有效追究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首冼要正确认定网络诽谤,准确区别罪与非罪,并明确其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范围,再进一步研究采用公诉解决应符合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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