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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经济根源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内幕交易首先是作为一种经济现象而存在的 ,对内幕交易存在价值的经济分析 ,是构建反内幕交易立法的重要基础。本文在介绍、评析内幕交易经济分析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后 ,认为内幕交易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和投资者信心的丧失 ,是反内幕交易立法的基本经济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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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是否违反法律的公平 ,多有争议。内幕交易“无损害”是反对以法律方式禁止内幕交易的逻辑起点。本文在介绍无损害性假说并对之提出针对性的批判之后 ,循着“以人为中心的公平”的论证体系 ,对内幕交易的不公平性作了分析 ,为反内幕交易法的公平性基础提供了新的理论构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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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对《证券法》进行了修改,但是经过有关内幕交易的相关条款仍显不足和欠缺可操作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极其复杂,在这里我们从内幕交易人员、内幕信息这两个核心要素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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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内幕交易的界定 在中国,迄今为止尚无一例内幕交易案件被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其原因之一就是人们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性质、危害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内幕交易就是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的内幕人员或者非内幕人员围绕内幕信息所实施的“利用”、“泄露”、“建议”行为。其中,“利用”就是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泄露”就是将内幕信息的内容告知他人;“建议”就是根据内幕信息对他人的买卖行为提出倾向性意见。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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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内幕交易构成理论中,内幕人员是不可缺少的要件,在理论和立法中对于内幕人员的认定,都是先以考察是否为属于内幕人员为条件。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和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内幕交易主体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种以预设主体范围的界定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甚至不利于加强对内幕交易的规制。本文对内幕人员进行重新定位,提出废除内幕内幕主体要件的主张,试解决目前关于内幕交易主体的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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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犯罪与证券市场的产生发展相伴而生,是危害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痼疾.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的隐蔽性、受案人员的广泛性、定罪界限的模糊性等特性,使得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遭遇巨大阻碍.本文旨在通过对大数据时代下的一般案例和个别典型内幕交易案例的分析,针对“取证难”问题总结出在内幕交易犯罪侦查中切实高效的取证措施,为内幕交易犯罪侦破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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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可谓是证券市场上的"毒瘤",随着对其危害性认识的不断深入,各国纷纷立法对其加以规制。但如何准确界定内幕交易这一证券交易欺诈行为,对于各国监管者而言却非一件易事。通过对中美两国相关立法及判例的比较研究,要对内幕交易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至少应从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三个方面加以深入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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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资本市场法上内幕交易规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国通过制定、实施资本市场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力度。该法扩大了内幕人员和内幕信息的范围,强化和完善了对公开收购、大量取得或处分股份过程中的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完善和强化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等。在我国完善证券法、期货交易法律、刑法等立法过程中,韩国资本市场法的许多规定和做法均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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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 Xin-yi 《河北法学》2012,30(2)
韩国通过制定、实施资本市场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力度.该法扩大了内幕人员和内幕信息的范围,强化和完善了对公开收购、大量取得或处分股份过程中的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完善和强化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等.在我国完善证券法、期货交易法律、刑法等立法过程中,韩国资本市场法的许多规定和做法均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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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 ,对预防和制裁内幕交易、消除内幕交易的危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 ,立足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 ,沿两条路径来研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 :一是利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追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二是借鉴他国 (地区 )立法 ,提出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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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是从外延上限定范围,实践中应当以交易行为时行为人是否具有与特定的内幕信息相关的管理监督地位、职务或者业务作为标准进行实质界定。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地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获取内幕信息,均可称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内幕信息,应当依法以重要性和秘密性为标准,客观、相对确定性是对重要性特征的实质解释、合理延伸。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属于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但明示、暗示近亲属交易或者从他人交易中获利的应以内幕交易定性。泄露内幕信息只能是故意行为。特定主体之间进行大宗交易不可能成立内幕交易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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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规制的立法体系进路:域外比较与中国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内幕交易监管全球化背景下,当代世界各国规制内幕交易的立法体系可以归纳为信义进路与市场进路。信义进路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拓宽信义义务人范围边界与判断其交易主观状态的历史;市场进路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限缩或废除内幕交易认定的主体与主观要件与完善内幕交易客观构成要素的历史。中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难以禁止的现实困境,实则是内幕交易行为构成体系逻辑混乱的一个映射,并已对内幕交易行为认定与责任追究构成妨碍。就内幕交易规制立法体系变革方向而言,我国目前不宜引入信义进路,而市场进路或许更适合我国法制传统和资本市场实际。在市场进路指引下,任何不当使用内幕信息的行为皆应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废除现行法中关于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的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完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既能推助内幕交易规制立法的功能实现,又可彰显证券法的核心宗旨和基本原则,或为契合本土实际并体现世界最新立法趋势的内幕交易立法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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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就是内幕信息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我国证券法规定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个规定比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现有规制内幕交易法律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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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是一个充满了财富和机遇的市场,同时,作为"投机"的场所,证券市场也难逃欺诈、通谋和舞弊的侵蚀。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了更加有效地吓止内幕交易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我国法律在内幕交易的民事、行政责任之外,进一步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的刑事责任。科学地认定内幕交易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试从规范和事实两个层面,就内幕交易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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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内幕交易行为在市场中非常普遍,甚至可以说,我国的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已达到泛滥程度。但由于在内幕交易案件侦查中存在着内幕交易数额计算法律规定不清、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交易相关证券是否构成犯罪等法律适用难点以及交易操作人认定的困难,除了侦查人员需要在办案过程中理清思路,合理安排侦查进度、综合运用侦查措施、有效组合获取证据等,更需要加强证券部门与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情报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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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认定较为困难,根本原因在于对这一概念的实质内涵缺乏充分认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进行证券交易,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高度盖然性的人员。对其认定必须把握“手段非法性”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判断标准。为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相对平等的交易秩序,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亲属和接触人设置了相较于其他主体更高的责任要求。“正当理由”和“正当来源”作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出罪事由,应当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交易行为与特定内幕信息之间至少不具有唯一性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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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的经济分析与法律规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包括对证券市场整体的影响和对个体参与者利益的影响 ,总的来看其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在证券市场发展变化过程中 ,内幕人员的范围有扩大趋势 ,而对内幕信息的界定多采取谨慎态度。只有故意实施的内幕交易行为才构成犯罪 ,内幕交易行为情节如何 ,不仅关系着本罪的构成 ,而且还影响到刑罚的适用 ,对情节要素的考察既要轻重有别 ,又要综合平衡。除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 ,对内幕交易提起民事诉讼是必要的。同时 ,对同一内幕交易行为可以分别依法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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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对内幕交易的构成及认定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内幕交易的立法现状以及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加强内幕交易行为规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