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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规范我国药品管理工作的效力最高的一部法律文件。这部法律在立法指导思想、执法主体的确定、法律关系的调整以及法的内容等方面都是好的,对推进我国的药品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药品监督职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药政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以此为依据各地逐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据统计,1996年底,全国共有药品监督检验机构2000余所,专业人员2.5万多人,已基本形成药品监督检验网络。广大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加强管理,在药品审批、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打击假劣药品、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药品市场的结构特征和规模都发生了变化,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的发生方式也变得异常复杂,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新的困难,也给贯彻《药品管理法》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一、现有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与庞大的医药市场不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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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它调整药品行政管理工作中国家主管行政机关同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和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规定药品管理工作领域内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我国药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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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5,(3)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宣传材料,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第三条药品广告审查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查。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有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对违法药品广告进行查处的责任。第五条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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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从本质上分析,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技术规范,依据调整法律关系特点不同,可划分为《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等,从而构成了我国卫生监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目前,根据我国卫生法律体系划分,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监督管理是《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及《消毒药械及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等法规、规章调整的重要内容。但是,通过近年来的监督管理实践,感到现行的有关消毒药械及医疗卫生用品监督管理工作方面的立法存在明显缺陷,影响了消毒药械及医疗卫生用品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开展。为了尽快改变该领域卫生立法滞后的局面,加强对消毒药械及医疗卫生用品市场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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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机构主管所辖行政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从而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由国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品实行监督管理的体制,从某种意义上讲,药品监督体制主要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机构、药检机构和药品监督员组成。"药政——药检——药品监督员"构成我国药品监督体制的执法主体。但近10年的执法实践表明:(中)医药、工商行下政、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药品的监督管理。这迫使药品执法主体在依法行施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还须花很大力气去处理协调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其结果是削弱药品执法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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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公共卫生监督执法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形势下,食品和药品监督执法部门在执行卫生监督执法的过程中如何运用辩证法将“德治”与“法治”、原则性与灵活性、单独执法与联合执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是关系到能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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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配制、使用、检验、科研、广告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执行本条例。军队面向地方从事上述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药品是关系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危的特殊商品。生产、经营、配制、使用的药品必须保证质量,严禁生产、经营、配制、使用假、劣药品。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配制、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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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1):6-7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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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授权,从外部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行为进行监督,通过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解决行政争议目的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则是以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为基础,行政复议机关经《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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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享有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定权力。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基本的行政救济制度,因此,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主要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完成。权力机关拥有对行政立法、执法的监督权力,更是当然的享有行政行为撤销权的主体。在我国,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主体还有一类,就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人们习惯上称之为原行政机关。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原行政机关享有行政行为撤销权,但从有关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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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这是《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实施后,赋予卫生行政部门一种新的执法手段,它有力地打击了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但"取缔"是何种具体行政行为,即属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这是必须明确的法律问题。笔者在此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等编著《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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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处对外开放的前沿,辖10区5县,516万人口,交通发达,经济繁荣,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十分繁重。为了加强卫生法制建设,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宣传《食品卫生法(试行)》、《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增强了全员法律意识;制订地方性规章、行政措施,基本形成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范的法制体系;大力加强行政执法的组织建设,逐步完善了监督执法的保障体系;认真开展卫生行政执法,保证了卫生法律法规的正常实施。为了使法制工作适应形势发展,我们比较注意更新观念,探索规律,提高卫生执法水平具体做法归结为如下"五个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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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 总被引:26,自引:2,他引: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和补充,发展了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关理论、行政行为的理论和行政救济理论。这种发展不仅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而且是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的需要;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而且是尽快提高行政法学理论的品味,赶超世界先进法律文化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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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已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药品管理法在对旧药品管理法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针对药品执法主体资格、行政许可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行政处罚行为予以特别规定,体现了权力制约的现代法律精神。关于药品执法的主体资格问题(一)立法焦点问题之一———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简化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药品的审批程序。按照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须经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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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可诉性行政行为的主体范围 所谓可诉性行政行为的主体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诉讼的,适格的行政主体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可诉性行政行为的主体范围,仅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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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2)
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我国食品卫生执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已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这就要求广大卫生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准则依法行政,本文试就食品卫生执法工作中的法律保障问题作一探讨:1.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执法体系现行执法体系由3个部分组成,即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实体法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内容,诉讼法和程序法监督并制约行政权利滥用,程序法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赋予的权利与义务,与诉讼法共同约束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就食品卫生执法体系而言,《食品卫生法》为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为诉讼法,并与《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起,组成解决执法纠纷的法律依据。而《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法规共同构成程序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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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3)
国务院在1998年机构改革中,组建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卫生部的药政、药检职能移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正式成立,但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此向国务院请示,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处理意见,并经国务院领导批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主体变更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国法函[1999]12号)文件精神,现就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主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央一级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二、为防止药品市场监督管理脱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主体,在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完成前,仍由原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主体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待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完成后,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