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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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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为解决WTO成员间为执行WTO涵盖协定所产生的争端而建立的。它是世界贸易体制的支柱。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赖以确立的法律文件未对该机制的性质作出界定,加上该法律文件本身的独特用语和程序极易使人们产生不同的理解。目前法学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众说纷纭。本文从机制赖以建立的背景和机制的构成来分析得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个兼具司法性与政治性,以政治性为主导,复杂、独特的新型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2.
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创新的机制.它全面发展了GATT1947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该机制尚不属一个完全的司法机制,但其中包含有强制性管辖、程序时限和专设审案机构等,因而是一个具有鲜明司法特征的司法机制。为进一步发挥WTO对于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特征有待加强。  相似文献   

3.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国际法与国内 (域内 )法的关系、以及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主权理论三个方面 ,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本文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具有的准司法解决争端的性质 ,与其规则导向 ,密不可分 ,形成了全新的和平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独特机制。该机制采取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 ,对保障WTO法的约束力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国家主权的存在 ,而是经济全球一体化时代 ,各国各地区寻求最大限度的国际合作之产物。  相似文献   

4.
论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左海聪 《法学家》2004,(5):152-160
本文提出并论证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国际司法体制的观点.文章首先论证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性;继而在给出国际司法体制的构成要件的前提下,从正面论证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国际司法体制;进而对几种反对论(如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调解体制;是仲裁体制;等等)提出了自已的反对意见;最后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种国际司法体制的独特性以及明确WTO争端解决机制独特司法性对我国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黄进才 《行政与法》2003,(11):98-100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制“皇冠上的明珠”。其鲜明的条文健全性,组织健全性,运行的有效性等使其具有司法性质。除《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外,《WTO协定》及其附件产生的纠纷都受争端解决机制管辖。该机制适用的协定、诉讼和主体,体现了国际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6.
本文聚焦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救济体系,从实证角度出发,通过对以往案件及DSB报告的深入考察,梳理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救济体系法律框架。在研究WTO成员参与该体系的态度和行为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WTO该如何利用该体系有效促使DSB裁决的履行。针对近年来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救济体系暴露出的不足与成员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对该体系的未来改革趋势提出了思路和建议。  相似文献   

7.
西方学者主张的宪政模式论将WTO治理结构与国家政体进行理论上的比拟,倾向于将其塑造成宪政体制。宪政模式论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对WTO立法体制及争端解决机制(DSM)性质的理解。WTO立法体制的核心功能是协调,现有实践表明它是一个多边体制;同时,其争端解决机制地位从属于立法,在实证层次,WTO治理结构并不支持DSM的司法性质,DSM不可能构成宪政体制应有的司法之维;因此,虽然WTO某些法律功能具有内国宪法的特征,但总体上其治理结构的性质还不足以构成一个自足的宪政体系,宪政论的制衡模式观点难以在WTO的实践中成立。  相似文献   

8.
朱广东 《法律科学》2007,25(1):134-141
源于GATT四十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中的"司法克制"思想,在WTO时代也得以"衣钵继承"并呈现出新的特色.作为GATT /WTO争端解决机制从"外交取向"向"司法取向"演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缓冲"和"润滑剂",它不仅贯穿着GATT /WTO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取向"的全过程,而且两者的"博弈共存"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方式不断"机制化"从不同侧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可以预见,即便WTO争端解决机制演化成国际贸易法院,基于国家主权价值和多边贸易体制的特殊性等原因,"司法克制"思想也绝不会"销声匿迹".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应从"司法克制"的历史轨迹与现实运作中获得理性启示,籍以善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我国的对外贸易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9.
司法经济原则是随着WTO争端解决实践发展而来的一项司法原则,其在帮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合理配置WTO司法资源、提高争端解决效率上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该原则缺乏具体明确的适用范围,专家组在适用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当甚至错误适用该原则的现象屡见不鲜,进而导致案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为最小化该原则适用的负面影响,对该原则的适用进行限制成为当务之急。这不仅是保证争端解决正当程序的需要,也是追求公平与效率价值的需要;不仅有助于保障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正确履行职责,也有利于实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既定目标。  相似文献   

10.
WTO成立至今,对世界贸易的发展和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主要取决于WTO各项规则的有效实施。而保证这些规则有效实施的则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正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才使得各种贸易争端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有效解决。可以说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整个WTO体制中的核心。本文指出争端解决机制的这种作用是由其本身的司法性所决定的,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方面就是争端解决报告执行的准强制性。  相似文献   

11.
论国际法在WTO体制中的作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国际法中的WTO规则以及国际法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都是我们急待研究的问题。WTO规则是国际法一般规则的一部分。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制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仅是适用WTO规则 ,而且还会涉及适用国际法的其它一般规则 ,如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劳工法等。也就是说 ,WTO的内涵及外延已经超出了经济和贸易的范畴。中国加入WTO就意味着接受国际司法管辖。  相似文献   

12.
全球化使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在减弱,不得不在一些领域限制或让渡其主权。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成员方自愿放弃司法豁免权使WTO争端解决机构可对其行使管辖权,这恰是主权让渡的体现。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引进私人诉权及使国家主权在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执行机制方面进一步让渡,以保证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贸易争端得到更公正合理的解决,使可能引进的私人诉权得到有效体现。  相似文献   

13.
专家组程序是WTO争端解决机构(简称DSB)在当事方的请求下成立专家组(panel),对争端的事项进行调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形成专家组报告并交由DSB通过的程序。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专家组程序在WTO争端解决的谅解(简称DSU)中得到进一步改进和强化。与原有的GATT体系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组程序更加有效和完善,体现了争端解决的司法取向。但是,专家组程序作为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愈来愈多的暴露出许多不足,本文仅从专家组的组成方面论述其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相似文献   

14.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对我国的意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WTO争端解决机制虽带有浓厚的司法意味 ,但就其称谓、报告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职能而言 ,它还不具备国际司法体制的本质特征 ,因而只可将其视为“准司法性”。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性对我国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WTO 争端解决报告的直接效力问题是一个关乎国际组织的裁定在国内执行的重大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已经通过的 WTO 争端解决报告在国内的执行,而且关系到自然人和法人能否援引相关的报告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国内法院的实践乃至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都有重要影响。本文从欧洲法院和欧洲初审法院的司法实践入手,探讨欧共体对于 WTO 争端解决报告直接效力问题的处理和态度,透析其处理方法的内在动因,并简要分析我国参与 WTO 争端解决机制过程中产生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6.
司法裁决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考察一个法律体系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完备、是否有效运转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在这种意义上,仍然如同国内司法体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执行程序”成为这一机制有效实施不可或缺的支柱。为了监督和管理WTO成员执行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所作出的裁定和建议,《WTO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21条“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和第22条被诉方不执行时“补偿与中止减让”,针对被  相似文献   

17.
WTO自成立至今,其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成功运转无疑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对于WTO成员方来说,不是所有的国际经贸纠纷都适宜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但由于DSU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授权不明确,导致后者不得不对几类特殊事项行使管辖权。这些特殊事项包括:所涉争议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可裁决的案件;涉及“机构平衡”问题的争端。  相似文献   

18.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稳健地运行,已日益成为通行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其中的执行程序更可谓是该机制的安全阀,被认为是为WTO装上了"牙齿".然而,该机制并非尽善尽美,它依然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中.其中,执行程序存在的漏洞也暴露无遗.学者普遍认为,所有经司法解决的争端中,不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最终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能执行.如果没有良好完善的执行程序,司法裁决的结果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对争端各方并无实效.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执行程序中"合理期限"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19.
WTO与我国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严格来说 ,WTO规范的主要是成员国政府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行政行为 ,而司法审查则是监督、救济政府行政行为的不可或缺的途径。具体而言 ,在 WTO启动争端解决机制之前 ,成员国应行政行为所涉及利害关系人要求而首先启动国内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救济。其最大限度减少了成员方通过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彼此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摩擦 ,而将经济贸易摩擦限制在一成员方的主权管辖内 ,并加以有效解决。因此司法审查是 WTO法律框架中的重要内容 ,但目前学术界对于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主体、司法审查的范围等一系列问题存在…  相似文献   

20.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争端解决机制是《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各项经济协议顺利履行的重要保障。通过比较分析,该机制在管辖制度、磋商程序、救济措施、争端解决机构及预警机制等方面还存在缺漏,应当借鉴WTO/DSU、NAFTA、ASEAN及亚太地区新兴双边FTA的相关规定加以完善。随着CAFTA进程的深入和各成员对采纳法律方法解决争端的共识的不断增加,CAFTA可以建立、发展和逐步完善司法化或准司法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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