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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是由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是主债中的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叫保证合同。主债中的债权人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人为债务人。保证合同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本身的独特性质,即保证合同的从属性,补充性和独立性。所谓从属性即“保证”是从属于主合同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保证合同,没有主债的存在,也就谈不上保证的成立,债务的履行应为在主债务履行期之后,保证债权(主债权)转移保证也随之转移,主债务因适当履行或消灭时,保证也随之消灭。主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时,保证即成为对损害赔偿之债  相似文献   

2.
保证是民法上一项债权担保制度 ,是指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第 6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因为一定的事由而减轻、免除或者消灭。能够减轻、免除或者消灭保证责任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主债务消灭。2 .债权人放弃物质担保。3.主债务因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4.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经保…  相似文献   

3.
保证是约定人的担保,其成立须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有效才能成立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应对无效保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一、无效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观点辨析保证合同无效后,法律对保证人责任的现走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和(担保法)的有关条文中,但规定过于混乱。学理上对无效保证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问题众说纷坛,各树一帜,但不外乎保证人不承担责任说和保证人应承担责任说二种…  相似文献   

4.
张鹏 《中外法学》2011,(3):536-558
保证期间是保证债务所附加的一个否定的解除条件:就一般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并在相关执行程序结束后及时通知保证人,否则,保证债务消灭;就连带保证而言,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通知保证人主债务未受清偿,否则,保证债务消灭。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请求权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可行使,其诉讼时效,或者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起算(依传统民法),或者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时起算(依《民法通则》)。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两个平行的、互不相关的、互不影响的期间。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并不否认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请求权。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随之中断,应依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不同设计而有别。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随之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随之中止。  相似文献   

5.
一、关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经济合同法第15条也规定:“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就是说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对债务的担保,而且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要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保证人代为履行的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呢?笔者认为,这首先要依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而定,如果合同约  相似文献   

6.
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与处理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保证权人)之间履行或行使债务债权的时间期限.保证期间一般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有时有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忘记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也不鲜见.对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什么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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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问答     
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一男士打来电话,称他借给朋友6万元人民币,当时有一担保人,现债务到期没有偿还,问: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1.保证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他负责履行债务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方式。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 2.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必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  相似文献   

8.
在审判实践中,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在执行环节中常常暴露出以下问题: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执行保证人时才发觉保证人根本不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无法执行。订立保证合同时,债权人往往忽略对保证人财产状况的了解,使得执行工作无从着手。笔者认为,我国担保法规定只要债权人对保证人出于信任就可以订立保证合同的规定过于笼统,容易形成交易风险,因此必须将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信任建立在对保证人的信用调查分析之上。对于在订立保证合同前,由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信用进行调查,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3个…  相似文献   

9.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由保证人提供担保而订立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的期间是保证人在预定的最高额限度内,对不特定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最高额保证的期间与单个形式保证的期间是不同的。单个形式的保证期间即保证责任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该保证在设定时,因其担保的债权已经特定,债权额已经确定,因此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特定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后期间,保证人仅于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  相似文献   

10.
保证合同是否有有效期限,我国法律无规定。实践中经常发生因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这些问题如何解决,民法学界探讨不多,笔者就这个问题提几点看法,以作引王之砖。一、因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所以其有效期限应与主债务合同一致。主债务合同因履行、抵销、提存、时效届满等原因终止,保证合同亦随之终止。保证合同的时效期间与主债  相似文献   

11.
债务人破产并不必然导致未到期保证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的计算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因债务人破产属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情形之一,保证期间应自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主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方式变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停止计算。保证人破产,债权人既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申报债权,一般保证人虽丧失先诉抗辩权,但保证方式不变,仍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债权人向保证人申报债权或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均产生保证期间停止计算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2.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保证合同有效是保证人承担  相似文献   

13.
保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在经济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本文主要对经济合同纠纷中保证人责任的确认和一些问题谈点探讨性的意见。 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教又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保证一般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即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的经济合同关系;主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关系,也是被保证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债权人与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认定和解决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及其承担问题,就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对上述保证所涉及的三种法律关系及其相互关系作出科学分析。  相似文献   

14.
【裁判要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可以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限届满前,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前提下,就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保证人替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判决,使保证人越发的不敢再签订保证他人履行债务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如何在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又注意防止自我替他人履行债务的风险,这就涉及到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被保证的主债务还依然存在,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事由,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保证责任的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担保法中数次规定了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这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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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接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以下称贷款方)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依据本案的事实依照法律,提出代理意见:第一、该保证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但对保证责任期限的约定是不明确的。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入约定,当债务入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保证人和贷款方已就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达成合意,并就此订明为担保借款协议书的保证条款,因此保证合同成立。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该保证条款对保证责任期限的约定是否明确,进而影响到保证责任的有天,因为保证期限是保证责任有效存款的期间…  相似文献   

17.
桂菊平 《法学研究》1997,(6):144-152
共同保证的几个理论问题桂菊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  相似文献   

18.
保证是一种与物的担保相对应的债权担保制度,它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的流通,维护交易安全。但是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那么,如何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的责任如何界定,这是一个长期困扰经济审判人员的难题.本文拟就对无效保证合同及其保证人之责任进行探讨。一、保证合同无效的确认保证合同无效的原因一般有两种,一是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二…  相似文献   

19.
《法学》1991,(10)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5条和《民法通则》第89条有关于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与之相对应的有关法律规定仍不尽完善。例如,保证企业破产保证的合同效力,保证企业解散、关闭或被撤销保证的责任承担以及保证人下落不明,死亡保证责任的确定等等,是人民法院审理有保证人保证的一些经济合同案件等所需正确确认和处理的问题。一、保证企业破产时保证责任的承担作为保证人的企业破产,被保证的当事人又不履行义务发生纠纷时,就产生了保证合同是否仍发  相似文献   

20.
浅议保证期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也称保证人保证责任存续期间。一般来讲,保证期间越短,对保证人越有利,保证期间越长,对债权人越有利。正确理解保证期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保证期间形式从《担保法》规定看,保证期间有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两种。亚、约定保证期间,即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中明确约定的保证责任起止时间。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判例看,保证期间必须明确,“保证责任期限应当是一个恒定的时间段,即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一,要具有可操作性。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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