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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了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试用期是一个劳动者能否成功录用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的先行执行部分,是构成劳动合同的重要构成要件。本文结合劳动法规和实际情况对试用期的期限,解除权的行使,工伤保险等公众关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广大劳动者发生试用期劳动纠纷时提供法律援助,以便更好的维护劳动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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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试用期限、劳动报酬、解除条件等方面都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订立单独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中如果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有关试用期的条款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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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规则是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用人单位经常滥用试用期的规定,例如延长试用期的期限、约定不止一个试用期、压低试用期劳动者工资、在试用期结束后解除劳动合同等等做法,严重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和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违背劳动法公平法益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严格的界定,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见习期、学徒期等其他方式代替试用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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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试用期是企业与员工相互考察、了解和熟悉的劳动用工过程,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劳动试用期违法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理解歧义,认识错误、劳动者对法律知之甚少、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监督不力、利益驱动、维权成本过高等。我们应当设法防范劳动试用期违法现象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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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从原来劳动法规定的仅三条扩展到八条,可见国家立法对其的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加深了解、建立互信的桥梁,是劳动合同步入正轨的序曲,是劳动合同顺利履行的探照灯,正是基于此,才使得它成为诸位学者凝思的焦点,甚至人们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然而,试用期的与正式劳动合同期的关系如何,其到底要“试”什么,试用期从何时开始,是否可以延长,劳动者应怎样合理的运用劳动合同试用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带着这些问题,本文从法律条文出发,作者对上述问题作了些许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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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的劳动关系管理中,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比较清晰的,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都可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政策适用与执行。然而,随着劳动法律仍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用人单位很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面临到的不规范劳动关系。例如,劳动者意外失踪或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劳动合同的存续问题,新员工试用期间因休长期病、事、产假等需中断试用期的问题,劳动者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等等。因此,我国可适用劳动合同中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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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一些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利用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人工成本低廉、干活卖力、解约条件比较宽松等特点,专门使用试用期的劳动者,如通过单方意思表示随意延长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等几种方法,达到压榨劳动者的目的。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应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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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国家都在最长期限、适用条件、设置依据和续延次数等方面对试用期予以立法规范。试用期长度方面的规制强度一般,适用不分劳动合同期限类别和不可重复适用的规制都符合国际惯例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与国际立法通例不同,明显混淆了试用期设置的目的和规范的目的。另我国试用期制度设置的依据也不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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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试用期问题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已经越来越多,本文以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为依据,结合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有关试用期的案件类型,就试用期内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以便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能够正确相关法律规定,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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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制度研究——兼评《劳动合同法》第19、20、21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用期制度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践中,由于对于试用期的种种误解,导致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比比皆是。《劳动合同法》在第19、20、21条对试用期条款的期限、试用对象、试用期工资以及试用期解除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详细分析了以上三个条款的内涵以及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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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并不能解决现实中的所有问题,劳动合同中隐藏的种种陷阱同样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本文对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临界点"问题和竞业禁止、保密协议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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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了基本均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依第24条协议解除;用人单位依第25条、劳动者依第32条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用人单位依第26条、27条、劳动者依第31条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比较以上规定,应当说劳动法充分考虑了劳动者弱者的地位,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要求比较宽松,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须符合法定的情形。如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限制,用人单位若解除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最为明显的是只要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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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它是整个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时下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以“试用”为由在“试用期”上玩花招。他们在劳动合同内任意延长试用期或者多次确定试用期,或者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便于随时能够解聘劳动者,达到低成本轮换使用劳动力的目的。这种“试用期”陷阱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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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状态的认识,存在正式与非正式之争议。本文指出仅从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待遇以及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相对宽松的角度认为试用期间劳动关系是非正式劳动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文中认为,试用期间劳动关系应是正式劳动关系,只是处于不稳定状态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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